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93%”的背后
——北京市劳教局教育改造“法轮功”练习者记事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北京市劳教局自1999年11月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以来,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收容、教育转化“法轮功”劳教人员的工作,把它作为一项严肃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做到了收得下、管得住、教育好,教育转化率保持在93%以上。去年8月,被司法部授予集体一等功。
是什么原因使得这里的教育转化率保持在93%以上呢?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劳教局,局长周凯东介绍了他们的经验。
坚持“一把手”负第一位责任,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北京市劳教局制定了收容、管理和教育转化“法轮功”劳教人员的工作方案,对每一名“法轮功”劳教人员都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民警,包管理、包教育、包转化。
夏某是北京劳教局第一批收容的“法轮功”类劳教人员,也是其中最顽固的一个,先后5次带头上访“护法”,在公安局看守所两次绝食。入所后,每次点名都回答:“我叫‘法轮功’”,反改造气焰十分嚣张。劳教局领导把他作为承包对象,多次对他进行教育,同时邀请其家属和原单位领导共同做工作,使其逐步转变思想认识,写出悔过书,公开揭批“法轮功”,表示要与其彻底决裂,后被批准所外执行。但是,他在所外执行期间出现反复,回所后对立情绪很大,不吃、不说、不走路。为彻底转化他,劳教局领导明确提出“先管后教,管教结合,稳步实施,攻心为上”的教育转化思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夏某主动承认了错误。
教育转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是一项全新的政治任务,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这些被劳教的人员都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中极端顽固的骨干分子,转化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北京市劳教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摸清“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思维方式和看待问题的角度,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探索教育转化的方法和规律,总结出一系列成功的教育转化经验。尤其是在转化顽固的“法轮功”劳教人员上,取得重大突破,多次受到中央、司法部的肯定。
杜某受“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影响极深,曾29次到天安门广场练功、散发传单,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期间以绝食、撞墙为抗拒手段。为转化她,新安劳教所中队长李继荣放弃元旦休息,女儿高烧到40度,也顾不上回家照看,把全部精力放到教育转化杜某的工作中,连续奋战5天5夜,终于使杜某认识到“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杜某转化了,李继荣却病倒了。然而为了协助公安机关侦破“1·23”天安门自焚事件,深挖内幕,李继荣毅然承担起教育转化自焚未遂的“法轮功”痴迷者刘葆荣的任务,从除夕到初九,李继荣坚持工作,经过昼夜奋战,刘葆荣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初步认识,表示认罪服法。李继荣废寝忘食的敬业精神,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真诚帮助,使劳教人员深受感动。有劳教人员对记者说:“李队长太累了,就冲着李队长和我们谈话到深夜,我们也要转化了,不然真对不起她。”
像这样的事例真是不胜枚举,可以说,在每一个顽固的“法轮功”劳教人员转化的后面,都留下了劳教干警的辛勤汗水。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运用法律手段铲除邪教毒瘤
施木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邪教组织,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历来是世界各国法律打击的对象。据查,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均有专门法律打击邪教,必要时还临时补充通过一些法律为惩治邪教服务。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是我国政府这次处理“法轮功”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纵观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过程,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的。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轮功”人员,应当坚决依法予以惩治,除恶务尽,绝不姑息;要坚决依法办事,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法轮功”违法案件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和公开。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对“法轮功”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防范控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法轮功”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彻底摧毁“法轮功”邪教组织体系,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法轮功”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不受邪教之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就很多人关心的为何用劳动教养方式对部分“法轮功”痴迷者进行教育、转化问题,北京市劳动教养局局长周凯东作出解释——
为何对部分“法轮功”痴迷者实行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创设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1月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该项制度逐渐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场所收容教育的人员中,没有因为习练、痴迷“法轮功”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但在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中,确有一些人曾经习练、痴迷“法轮功”。这些人员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而被决定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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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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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邪教“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
宋树涛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害人夺命,有目共睹。“法轮功”大搞精神控制,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疯狂敛财,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1月23日,“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反映出其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李洪志及其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顽固分子。
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第一,触犯了我国刑法等法律。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自焚、自杀、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其敛财害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邪教组织诱骗、指使教徒自杀,就应定为教唆杀人罪了。教唆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要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教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打击“法轮功”邪教有法可依。
第二,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洪志一伙欺骗、教唆未成年人练习“法轮功”,实行精神控制,甚至诱人自焚。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刘思影的悲剧,就是典型的例子。摧残心灵、残害生命,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也是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第三,严重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印发、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不断到天安门广场滋事,挑起事端,制造影响,诋毁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严重违反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通告等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凡是搞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执勤的公安人员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当场留置、盘问、检查等措施,对拒不解散的,可以强行驱散,可以给予治安拘留。屡教不改的,可以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教养。对于其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可以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违反了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法轮功”邪教组织,秘密结社,非法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建辅导站、练功点,用种种诱饵、“紧箍咒”等等,从精神上控制练习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蒙骗、毒害、指使“法轮功”痴迷者多次参与滋事、闹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总之,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那些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并不是他们练习了“法轮功”,而是因为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极少数“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程序和我国法制原则的。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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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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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各国打击邪教的武器
钟法慧
在人类进入新世纪之际,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今世界,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像一股祸水泛滥,所到之处,祸国殃民,成为人类社会的毒瘤。法律,已成为人类铲除邪教的锐利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
在2000年联合国所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中,有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怎样在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打击各种邪教组织的力度。许多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21世纪,邪教会成为毒品之后另一个危害社会最烈的毒瘤。”西班牙宗教专家罗德里格斯最近在墨西哥出版专著《痴迷邪教》,从理论上深刻揭露了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分析了邪教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在铲除邪教组织的种种方式和手段中,他认为运用法律向邪教作斗争,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事实就是如此。
为了防止、打击邪教妖言惑众,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比利时、英国等国家纷纷制定法律,界定属于异端的邪教组织。目前,比利时已划定了187个异端,德国划定了800个异端,法国划定了172个异端。法国国民议会去年6月通过了一项法案,增设了一项新罪即“精神操纵罪”。依据这一法案,法国于去年7月13日对1995年12月23日制造16名教徒集体自杀一案的元凶、法国“太阳圣殿教”头目塔卫科以“间接杀人罪”进行了审判。法国政府跨部打击邪教小组,在去年12月向总理呈送了一份关于法国邪教问题的年度报告,指出:邪教的最大危害在于摧残人们的心灵,造成家庭悲剧,影响社会政党活动,建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予以限制和制裁。这个报告还在反驳美国对法国打击邪教活动无端攻击时指出:美国国务院今年9月发表的关于世界宗教自由的第二份年度报告中对法国“妨碍宗教自由的指责是毫无根据的”,要求美国政府不要相信不实之辞。报告强调邪教组织同正常的宗教完全是两回事,打击邪教活动不仅保护公民不受邪教组织危害,也是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比利时加强了警方和司法部门对邪教打击的力度,连续打掉了两个重大的跨国邪教组织“人类与宇宙能量”的邪教组织和来自美国的“科学教派”的邪教组织,并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邪教。在瑞士,8个州政府于去年8月宣布联合建立瑞士首家监视邪教活动的信息中心,提醒人们免受邪教之害。日内瓦州议会还将制定有关法律,打击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帮助受害者。日本狠狠打击了奥姆真理教和“法之华三法行”等邪教。参与1995年东京地铁毒气事件的奥姆真理教成员被押上法庭,14名涉案嫌疑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已有7人被判处死刑。去年4月,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就邪教组织“法之华三法行”诈骗敛财案作出判决,判令其赔偿原告2.27亿日元等等。
各国政府除了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之外,非政府组织、公民也拿起法律武器同邪教组织作斗争。为了防止邪教蔓延,1999年4月以来,日本东京等地开始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及其家属迁入。日本16个地区部分商业协会还开展了拒绝奥姆真理教活动,抵制邪教。奥姆真理教在日本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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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天安门,法不容侵
本报记者 陈晓钟
北京是全国的首都,是令人向往的地方。古老而辉煌的皇家园林、雄伟的天安门城楼、宽阔的天安门广场,吸引着来自各地的游客。每天,天安门广场游人不断,母亲和孩童在漫步,相倚的恋人纷纷在天安门前举起相机留念……然而,由于李洪志的鼓动,许多深受“法轮功”毒害的练习者把这个全国人民敬仰的地方,当成他们名为“护法”实为制造事端的地方。除夕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自焚事件中,少女和儿童的花样年华毁灭了。
其实,为了保证首都和天安门地区的秩序,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的权益,早在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公布了有关在天安门地区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发布了第2号,明确规定: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非经国务院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在“法轮功”煽动下,到北京、到天安门广场的所谓“弘法、护法、讨说法”都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
许多“功友”清楚地记得李洪志在讲法时说过,“天安门的气场最强”,“有人非要我说出大家要到天安门广场去,我不能说……‘法轮功’讲究‘悟性’,你们要自己去‘悟’”。正是这种强烈的暗示、明目张胆的鼓动驱使了相当多的“法轮功”练习者进北京,到天安门广场“弘法”、“护法”。由于上当受骗,练习者们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被蛊惑、被煽动。
如果说,多数痴迷“法轮功”的练习人员是上当受骗的话,李洪志则是在明明白白地践踏法律。他鼓动练习者进北京、到天安门“弘法、护法、讨说法”,妄图达到反对政府、攻击法律的目的。然而,法网恢恢,践踏法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荣获公安部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北京市通州区民警朱晋明(中)早在12年前就开始掌握辖区内“法轮功”练习者的第一手资料,对他们进行跟踪调查,严管严控,并总结出一套控制“法轮功”人员的独特方法,受到各级的肯定,他也被群众称为邪教的“克星”。
图为在朱晋明帮助下与邪教决裂的辖区原“法轮功”辅导站站长张大妈向朱晋明表示感谢。 石野 黄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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