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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财经访谈
新《海关法》新在何处
——访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
本报记者 杜海涛
今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日前就新《海关法》的实施采访了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
答:现行《海关法》是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海关各项业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依法有据”,海关的执法程序、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基本建立并逐步走向严密。
但是,现行《海关法》毕竟是一部在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外开放还刚刚起步、对外贸易量有限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13年来,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7年通过的《海关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进出境监督管理。一是目前打私形势十分严峻,而现行《海关法》海关权力和法律责任框架下海关惩处走私力度不够;二是现行海关执法程序还不够健全、不够透明,不能完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海关执法要求;三是随着海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通关作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产生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发展较快,产生了很多新问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五是严密监管与加速通关的矛盾在新的形势下更加突出,亟须从法律上明确实行有效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担保制度;六是海关税收征管措施乏力,需要在法律上加大强制力度;七是从法律上对海关人员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还不够,需要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措施,等等。上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尽管有着诸多深层次原因,但其中与《海关法》的不适应有很大关系,因此《海关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问:您认为此次《海关法》修改最具特色的是哪一点?
答:这一次修改《海关法》最有特色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专门增加了规定“执法监督”一章的内容。这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法律当中是第一次。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对海关人员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在扩大对海关执法授权的同时,对海关人员行使这些权力作了严格的制约。防止海关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海关关长权力作了限制,规定了海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增加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使海关人员的交流制度法制化。
问:与现行《海关法》相比,这次新修订的《海关法》还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海关法》从法律上补充、完善和解决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基本解决了影响海关打击走私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比如,确立了海关缉私警察的设置和法律地位;规定新的缉私体制和职责分工;适当增加了海关打击走私的权力;加大了对走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关业务改革后产生的新的海关监管制度,适应了海关业务发展和通关作业改革的要求。如明确了通关作业改革推行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的法律效力,确立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贸易管制海关执法制度等。
——完善了现行《海关法》已有、但不够完善的海关监管制度。如对现行《海关法》中海关执法程序、加工贸易管理、关税的征收管理、交纳关税的法律责任等海关监管制度,在新修订的《海关法》中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调整和细化。
——从立法上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行WTO规则,以及其他国际海关惯例创造了条件,实现了我国《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的衔接。
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海关法》,对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进出关境秩序有何重大意义?
答:修订后的《海关法》是一部比较便于企业遵守和海关执行的海关工作“基本法”,它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利于在海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建立先进、良性的海关管理激励机制,提高守法率。同时,对海关的执法监督、执法程序的完善,能够有效防止执法腐败。满足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进出口税收征管、打击走私违法等海关执法和企业守法的需求,对更好地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全国各海关已组织了全体关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海关法》,并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各项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海关的执法活动,以保障新修订的《海关法》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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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金海观潮
海关执法向国际惯例靠近
陶文
在我国加入WTO的进程中,海关怎样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执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产地规则和估价原则等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中,伪造商标、假冒货物、技术贸易中的侵权等问题日渐突出,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实施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行《海关法》实施较早,其中没有涉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容。新《海关法》中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从而为海关的相关执法工作确立了依据。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海关法》还明确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则,即确定进出口货物“国籍”的规则。如果一个国家要给予另一国家最惠国关税待遇,或者采取反倾销、国别配额等措施时,首先要确定货物的生产国,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谎报货物“国籍”以享受不应有的待遇或者逃避应有贸易限制的情况发生。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制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怎样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提出建议,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
长期以来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基本上是接受报关申报,现行的《海关法》中对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定也是空白。考虑到我国进入WTO后将充分利用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管理措施,准确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对于保障国家上述贸易措施的有效和正确实施就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修改后的《海关法》专门增加了相关内容,旨在为海关制订原产地规则提供法律依据。
海关税收大多是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来征收的,某进口商进口一批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该货物的价格,从而为海关征税提供依据。《WTO估价协议》是目前被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通行的估价依据,其中规定了“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可能是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所有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协议,我国政府已对外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施该协议。而现行《海关法》采用的却是“正常价格”估价原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
修改后的《海关法》明确了成交价格估价原则,规定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来审查确定,并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这既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我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修改后的《海关法》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及现实可行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其它国家成熟的海关立法和管理惯例,并就履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对《海关法》相关条文作了相应的调整。它为加入WTO后我国海关执法工作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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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让每个企业都了解《海关法》
图为天津海关关员在为企业人员解答有关新《海关法》问题。 沈成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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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践也证明,打击走私不是哪一个执法部门的事——
协同作战显威力
王戈 景屏
今年5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镇江物资交易中心走私化工原料一案中的13名走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从4月南京立案到5月检察院批捕,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将一个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的案件侦破。
事情是这样的:
2000年4月,南京海关根据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镇江物资交易中心涉嫌走私的线索,进行立案侦查。
海关缉私部门首先兵分五路,依法搜查了有关嫌疑场所并扣押相关证据。同时,为控制和掌握案情的发展,防止通风报信、串供、毁证和犯罪嫌疑人出逃等情况发生,海关及时与当地公安有关部门协调,请其配合对有关当事人采取侦查措施。镇江市公安局,从一开始就派人24小时值班,随时向海关传递信息。因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较多,镇江市公安局主动安排了两处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并打破下班后和节假日不提审的常规,确保海关人员提审案犯时随到随提。同时,检察院的同志也主动来了解案情,提前介入,确保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顺利进行。
4月9日,海关人员从上万份单据、58组数据、近10万个数字中成功“对接”出《镇江物资交易中心走私化工原料情况一览表》。材料显示,该公司于1996年1月至1997年4月间在进口苯乙烯、辛醇等化工原料过程中,有14船货物的报关数量明显少于仓储单位入库数量。
经案情研究,海关选定交易中心总经理王某为突破口。经过数天的激烈交锋,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了交易中心利用少报多进,走私进口化工原料的具体手法。海关人员以此为线索,迅速展开抓捕行动,相关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
编辑点评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在此后的反走私实践中,缉私新体制发挥了巨大威力,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连续破获了走私大要案,形成并保持了反走私的高压态势。南京海关查获的走私化工原料一案,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在此次《海关法》的修改中,1998年确定的缉私新体制作为重要内容写入了该法。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打私工作的重视。打击走私不是哪一个执法部门的事,只有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到反走私斗争中来,继续加强综合治理,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才能巩固反走私工作取得的良好局面,才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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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小资料
我国历史上的《海关法》
我国在西周时期就有关于行使海关征税职权的国家机关的记载,但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海关法。
1951年周恩来总理签署公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关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完整规定国家海关制度的立法。
1987年由李先念主席签署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海关法》。
今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同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三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海关法》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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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修改后的《海关法》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违法活动,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灭蚁”有了良方
辛文
海关调查部门的关员说,新《海关法》增加的这部分内容是针对“蚂蚁搬家”这一顽疾开出的良方。
“蚂蚁搬家”即不法分子利用渔船进行小额走私。在广东沿海,走私分子经常采用这种方式走私成品油。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走私行为,海关每年都要集中力量开展多次“灭蚁行动”,但这群出没在海上的“蚂蚁”并没有因此绝迹。
我国新《刑法》规定,走私行为中逃税金额达到5万元的,将负刑事责任。而走私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死死地盯住了逃税5万元这条“生死线”,利用渔船进行小额走私。因为对于这种“小打小闹”,现行的《海关法》只规定,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所以在“生死线”下与缉私部门斗法,走私分子并不怎么怕。他们总是想,被海关逮到了,大不了破财,只要渔船在,就有机会把损失赚回来。
在海关的缉私基地,经常停满了刚被查获的走私渔船,它们中间有很多都是缉私基地的常客。有的走私船员白天刚被海关处罚后放出去,晚上又由于走私,渔船被缉私艇拖了回来,缉私基地经常是被扣的走私船员比海关关员还多。
海关关员说,如果不把用来走私的渔船给处理了,真是拿他们没有办法。可是现行《海关法》上没有给海关这种权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把船开走。现在好了,修改后的《海关法》允许我们没收或责令拆毁这些专门用来走私的渔船,这下,“蚂蚁们”应该没戏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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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接受监督——
海关的法定义务
新《海关法》中,国家为了加强海关监管,严厉打击走私,赋予海关一些新的执法权限,同时强调了海关义务的履行和对海关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有效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关权力行使的偏差。据了解,新增的执法监督一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海关的基本义务;海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及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海关队伍建设和海关工作人员的基本任职要求;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和述职、考核制度;监察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海关内部监督;主要业务岗位的分离和制约;对海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举;海关查处案件的回避等。
新《海关法》把接受监督作为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并把监督海关执法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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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员在清点查获的走私盗版光盘。
余蔚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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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修改后的《海关法》确定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电子申报
承担法律责任
海通
随着信息技术在海关通关作业中的应用,电子数据申报已开始在我国实施。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像这些用键盘输入的电子数据是否能成为判定不法分子走私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法分子申报的是虚假的电子数据,被海关查出来之后,他又矢口否认怎么办?
近几年,海关一直致力于信息化建设。海关总署于1998年1月决定把通关作业改革作为突破口,并于同年4月在天津、上海、深圳和青岛海关试点电子申报、电子审单和申报数据集中处理的申报模式。从2001年1月1日起,新的通关管理模式全面投入运行。同时,“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也将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各类进出口企业也可以方便地上网办理各类进出口业务手续。
与此相适应,我国海关正在努力研究和探索将电子数据申报方式逐渐取代纸质报关单的方法和途径。目前,我国海关接受电子申报的做法是:报关单位将规定格式的报关单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计算机终端向海关电子计算机发送,经过计算机逻辑审核后将申报数据反馈给电子发送单位,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由报关员办理有关手续;另一部分申报数据由审单中心作人工干预集中审核处理,审核通过后按上述方式到现场海关办理手续;如果电子申报中有不规范的申报数据,则由计算机退回报关单位。
修改后的《海关法》确定了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位来说,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为“电子口岸”的顺利建设铺平了道路。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提醒报关单位,当你按照规定格式在计算机上填写完报关数据后,务必仔细核对,因为当你点击“申报”的时候,你就得为这些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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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财经知识
五问海关事务担保
1.什么是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2.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担保?
除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已经明确属于国家有限制性规定,需申领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外,新《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请求放行货物,需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海关归类、估价尚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等等。
3.哪些人可以成为担保人?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担保人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
4.可以以哪些财产或者权利提供担保?
新《海关法》规定除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者权利提供担保。
5.担保人、被担保人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面、正确地履行海关义务,如按时缴纳税款、按时缴纳罚款等。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个案情形的不同,如仅担保税款、担保税款及利息等,依照担保人与海关的约定可以包括税款、利息乃至于罚款。
(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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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走私
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现走私,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向海关举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建立了对走私活动的举报制度,海关要为举报人保密,同时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走私等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规定发给奖励金。
举报走私可以向当地海关及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书面或者电话进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举报电话:010—65222882,传真:010—65194019)。为便于海关及时查处走私等违反海关法的活动,举报时最好能具体说明走私的单位或人员、走私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其他知情人等情况。海关鼓励具名举报。 (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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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所属海门海关在浙江北部海域截获涉嫌走私的大型油轮走私案。图为海关关员在对走私油轮进行检查。 林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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