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西部大开发
法律监督在行动
本报记者 胡健
西部大开发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西部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正积极行动起来。
监督从预防开始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将投入大量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如何从源头预防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成为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实行“廉政共建”,在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同步监督,变暗箱操作为公开操作。吐鲁番分院对国家投入西部大开发的专项资金,从资金到位之日起,就与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联系抓防范,对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四川省检察机关查办省交通厅厅长、副厅长贪污贿赂案,全省震动。省检察院趁热打铁,向交通厅提出了8条检察建议,并与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交通厅根据省检察院的建议制定了8项25条整改措施,保障了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重庆市检察院和市移民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预防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和移民工程中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与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在全市引起良好的反响。从去年底到现在,全市检察机关针对类案、个案分析暴露出的问题,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移民部门及交通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300多份,帮助这些部门制定整改措施460多条。
找准监督结合点
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结合西部大开发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围绕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国企改革和发展、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贵州省检察院针对贵州已启动和将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42个,投资460多亿元的情况,加强预防,遏制和减少重大工程中的犯罪发生,维护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安全。而重庆市检察院则把国有企业、三峡移民、交通工程、金融行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依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廉洁的行政秩序。
陕西省检察院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腐败案件;抓住热点,查办一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司法腐败案件;找准焦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
为开发提供保障
如何避免“大开发”变成“大开荒”,如何用法律规范来调整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损失,成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公路、铁路建设,土地征用、搬迁安置,大型水利、电力建设,扶贫开发、绿色产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230件。重庆市检察机关1至9月共立案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三峡移民、金融行业和重点交通项目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551件563人。位于三峡库区腹地的第二检察分院及所辖基层院,查处移民搬迁工程中贪污贿赂案件89件101人。
为西部大开发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新疆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摆在各项检察工作之首。西藏检察机关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达赖集团及境内分裂势力借西部大开发之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甘肃省检察机关对少数地区恶性暴力犯罪增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抬头等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积极参加了“破大案、打团伙、挖毒枭”的禁毒专项斗争,1至9月共批捕毒品犯罪嫌疑人1704人,起诉1583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公正执法基层行
加快法治进程赢得发展先机
——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谈依法治省方略
本报记者 徐运平
最近,记者随“公正执法基层行”记者组在江苏采访时,就该省如何实施依法治省方略,专访了省委书记回良玉。
记者:江苏在1997年就作出了依法治省的重大决策,请你谈谈近年来江苏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方面的情况。
回良玉:江苏省委、省人大于1997年底分别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和《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以此作为我省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自此以后,我省的依法治省工作开始从抓基础、抓基层进入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新阶段。
两年多来,我省依法治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以学习宣传修改后的宪法为契机,推动了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二是以推行执法责任制为突破口,促进了依法行政。三是实现政务、审务、检务、警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四是村民自治有了新的进展。五是执法监督得到加强,省人大用依法治省总揽人大工作,立法工作有新的突破性进展。六是法律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我省先后成立了省、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平台亦已基本在各县(区)全面开设。
记者:在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过程中,江苏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今后将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回良玉:在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过程中,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坚决地查办一批有影响、震动大的职务犯罪要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在加大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等问题,我省检察机关加大了诉讼监督力度,认真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的尊严。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基层院建设,为公正司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去年以来,积极开展了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已有70个检察院达到了“五好”标准,占总数的59.8%,有26个“五好”检察院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
我省法治化进程还相对滞后,市场秩序的失范现象还普遍存在。当前,应把广大干部作为法治教育的重点,特别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素质。一切竞争,说到底都是人才的竞争,首先是领导人才的竞争。领导者不懂法律,可以说,就不具备参与现代竞争的基本条件。因此,今后考核、提拔、使用干部,法律素质应当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公正执法维系社会正义
高俭元
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全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出发,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依法监督……这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历史的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公正,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公正,应该成为一切执法者追求的最高价值。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执法,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现代化法治国家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公正执法,是司法机关的安身立命之本,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执法是司法机关的本质活动。就司法机关而言,公正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认定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全面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实现这一目的,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做到公正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否则,法律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己不正焉能正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公正执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是维系社会正义的重要关口。应该说,一切执法机关都要做到公正执法,这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人民群众遭遇到不公正的执法,讨不到应有的公道,就会对法治对社会失去信心,其后果不堪设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清廉从政、公正执法正成为绝大多数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自觉行动。但不容忽视,当前,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的执法者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欺压百姓,从而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政治稳定,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深恶痛绝。如不下大力气予以纠正,必将干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货款究竟付没付?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纪实
林里力 周戎
1998年4月9日,刚开业不久的上海某公司急需采购一批建材,经理徐女士看中了宜山路某建材公司的榉木地板,经与该公司负责销售的王某一番协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4月11日、4月24日,徐女士先后两次从建材公司提走共计545平方米的榉木地板。付款时,王某表示,如果以支票结算的话,几天后才能提货,而徐女士当时要货很急,希望马上提货,便以现金支付。这样,徐女士两次均当场以现金支付了共计11万余元的货款。因两次购货时发票保管人员都不在,王某遂写下发票欠条,以后又补开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徐女士。
徐女士将地板运回公司仓库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几经交涉未果,当年5月18日,徐女士公司一纸诉状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徐女士对地板质量未能提供有效的鉴定,只得于同年6月22日撤回起诉。按理,这桩银货两讫的买卖到此就该尘埃落定了。然而这笔买卖的另一场官司竟又紧锣密鼓地开场了。
1998年8月17日,建材公司以徐女士提货后未付款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支付货款以及滞纳金共计11万余元。徐女士接到诉状十分吃惊,自己买了劣质地板,已经够倒霉的了,现在又冒出11万元货款未付一说,她愤而应诉。
在法庭上,徐女士当庭出示了建材公司王某的欠条以及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了当时运输地板的出租司机的证词。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依据不足。判定对原告建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的建材公司并不罢休。
1999年3月,建材公司向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的欠条,而增值税发票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法律上都不是付款的凭证。原审法院无视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毫无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购销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欠条等证据,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已支付货款的凭证。原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这是终审判决,它意味着徐女士必须支付货款11万余元。
徐女士经人指点,带着满腹的委屈和一线希望,跨进了徐汇区检察机关的大门。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受理了徐女士的申诉后,民检科的办案人员经过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了几个难以解释的疑点: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在于原告方建材公司,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徐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货款已付,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二、在徐女士就榉木地板质量起诉时,建材公司为何没有对货款支付与否提出异议?三、既然徐女士一直未付货款,建材公司为何从未派人上门或用书面形式催讨,而仅通过电话口头追讨?四、双方是第一次做生意,建材公司怎么可能在对方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将11万元的货物轻易送出?又有什么理由在明知对方承诺将在这两批货提走后再付款的前提下,仍分两次开票呢?同时,他们感到,增值税发票是本案讼争的焦点,而当时经手买卖并写下发票欠条的关键证人王某的证词未能取得,则是本案的一大薄弱环节。
为此,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市税务局,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发票,就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亦属于发票范畴。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发出或收到货款的当天。他们又走访了区工商银行,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咨询,了解到在实践中支票和现金均可以作为支付方式。这些调查走访的结果,令检察官们对弄清案情真相信心大增。
检察官又找到王某,他承认,当时确是当场即收到徐女士的货款,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1999年9月15日,徐汇区检察院就徐女士申诉一案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请抗诉。今年5月31日,市一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原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购销合同已即时清结,对建材公司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由于检察机关有效的法律监督,由于人民法院遵循了实事求是的执法精神,这起恶意诉讼终究没有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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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昌平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有实招
本报讯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从1998年底在反贪局专门成立预防科时起,对预防犯罪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从个案预防逐渐发展到系统预防。
他们选择北京市公路局第二工程处孟昭云受贿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身为副处长的孟昭云可谓“根正苗红”,长期以来踏实肯干,一步一个脚印地从工人成长为领导干部。直至案发,人们震惊了,孟大肆收受包工头的贿赂,原是为包养情妇!
对这样一个典型,昌平区检察院首先请公路局领导到检察院一起座谈、分析,总结孟案产生的原因及教训,督促他们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完善管理制度的七条规定;针对孟案暴露出的公路局财务管理上的缺陷,特意在公路局召开加强人、财、物管理和制度检查落实的座谈会。为进一步将预防工作深化,他们与昌平公路局开展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促“双优”活动,并与公路局签订了“检路携手抓预防,修路育人促双优”活动的意向书。公路局特意召开了由局领导、纪检监察及25个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廉政教育大会,孟就其犯罪的原因、心理变化过程所造成的危害及认识现身说法,使整个系统受到一次深刻教育。(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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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醴陵检察院服务面对面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推出“走百家企业,访千户群众”民情调查活动,让检察工作更贴近基层,更便于倾听群众的意见。活动内容包括调查民间实情、为群众排忧解难、惩治执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等。
在这次调查中干警们走访了120个服务点,面对面地倾听意见、接受建议。民行科的干警在走访该市国光集团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时了解到,该企业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理有据反而败诉了。民行科当即受理了此案,仅用7天的时间便作出了提请抗诉的决定。刑检一科干警在走访中发现,致人重伤的案件中有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该院组织人力对1998年以来法医检验鉴定的52件重伤案件线索处理情况进行了排查,走访被害人30余人(次),办理立案监督15件15人,当办案人员找到一被害人张某时,张某噙着泪水说:“我在1998年被人打成重伤,两年来多次告状都没有得到处理,没想到检察官却主动上门为我做主。”日前,殴打张某的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归案。(湘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金昌检察院严把侦查监督关
本报讯 日前,甘肃省金昌市“5·21”特大聚众斗殴案的首犯之一毛铁钢和主犯李辉勇,被当地公安机关擒获。至此,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已有7人落入法网。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抓捕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这是一起甘肃金昌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漏罪漏犯的典型案件。
今年5月21日,金昌市发生一起震动全市的聚众斗殴案件。金川公司工人芦小平和毛铁钢发生矛盾,各自纠集多人,手持凶器在公共场所多次大打出手,累计参与斗殴的人数达30多人次,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侦查工作,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由于本案多数涉案人员潜逃,给查清案情造成一定困难。因此,金昌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将案件三次退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建议对全部涉案人员提请批捕,以便全面审查案件。9月4日,金昌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再次补充提请批捕李辉勇等5名犯罪嫌疑人。至此,共有12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有效地防止了漏罪漏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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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不容亵渎
——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纪实
张金文
面对人民群众对审判不公反映强烈的问题,福建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审判不公的案件进行抗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轮奸判无罪的背后
1997年2月9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坚、郑全、黄聿陆酒后窜到古田县新城镇青云街印刷厂8号发廊洗头,在女服务员肖某为酒醉的黄聿陆洗头时,李坚从背后抱住肖某进行猥亵,并要求肖某“按摩”,被肖某拒绝后,李坚、郑全即用语言威胁,并互相配合,三被告人先后多次轮奸肖某。
然而,这样一起情节恶劣的强奸案,一审法院以三被告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1998年8月对三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古田县检察院从公正执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出发,顶住各种压力和威胁,依法提出抗诉。1998年11月3日,宁德地区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坚、郑全有期徒刑各12年,判处黄聿陆有期徒刑10年。
今年3月,针对群众对这一案件前后判决悬殊的强烈反映,检察机关经过深挖细查,查出古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苏某及有关人员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的事实,并将有关人员逮捕。人民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8000元与8万元的较量
1998年7月,永定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先后将姜松益、罗炳庆推上被告席,指控姜松益于1992年至1996年在担任永定县林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8.8万元;指控罗炳庆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担任永定县林业局林政科长期间受贿8.7万元。但法院一审错误地采信被告人的辩解,仅认定姜松益受贿8000元,认定罗炳庆受贿10762元,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永定县检察院认为,姜松益在任林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4次收受下属企业送的人民币,共8.8万元,且案发后未退清赃款,当庭翻供,依照有关规定应判5年以上徒刑,一审判决只认定姜松益受贿8000元,系认定事实有误,遂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龙岩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姜松益有期徒刑7年,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上缴国库。罗炳庆在开庭后死亡,中级法院裁定终止罗炳庆案件的审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展览,以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目的,吸引了大量的参观者。 杨宝坤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热情服务、文明接待,切实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卜雪峰 邱进军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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