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
李鹏参加审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柳晓森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李鹏委员长参加了今天下午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修改后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实行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于促进社会交流、民族融合、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种方言土语也多,有了统一的语言和规范的文字,对促进交流大有益处。该法既要立足长远,又要注重现实,要求过高过急也不行,要以提倡、鼓励为主,着重规范和引导。
草案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一些委员提出,应加上“鼓励他们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因为在公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已作出了有关的规定。
还有委员建议,互联网国内网站的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尤其是官方网站和新闻、教育网站更应当规范,可考虑在草案中增加有关规定。
第2版(要闻)
专栏:
合资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将取消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今天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石广生说,以上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这3部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外汇收支平衡、尽先在中国采购、出口义务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这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规定。石广生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两部法律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草案取消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是必要的。
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草案将此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石广生说,这样修改是必要的。国家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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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语言文字的使用着重规范和引导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今天在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对文字的使用,以提倡、鼓励为主,着重规范和引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修改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草案已基本成熟,并提出五点修改意见。
周克玉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选规范汉字,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选规范汉字。”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课是推广普通话和推选规范汉字的主渠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对此提出进一步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草案还就公共服务行业使用规范汉字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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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有关经营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作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李伯勇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本法应当明确规定渔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李伯勇说,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在养殖业中存在的一些不注意生态环境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养殖水域的污染。”
李伯勇说,为对白鳍豚等珍贵的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以防止其灭绝,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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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在互联网日益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问题日渐突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强调,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依法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及时和迫切需要的。
杨景宇说,经国务院法制办汇总,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比较典型的行为共有20多种。这些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只是有必要针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犯罪予以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是适宜的。
目前,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性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并力图从法律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杨景宇说,针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实际情况,草案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个方面,列明具体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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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时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肖扬说,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肖扬还强调,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已经注意到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武汉市在1989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从全国的情况看,通过立法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统一规定,是十分迫切、十分必要的。
此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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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制定引渡法促进中外合作打击犯罪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我国已经与外国签订了许多引渡条约,及时制定引渡法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开展在打击犯罪上的合作。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所说的。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在引渡法与引渡条约的关系、引渡请求的提出等方面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引渡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引渡条约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关于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关系,是否一律以条约优先,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引渡法通过后,我国在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时,应当遵循引渡法规定的原则,但引渡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出现有些问题在引渡法中未作规定,而在签订条约时需要规定的情况。考虑到引渡条约生效还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如果引渡条约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草案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是“因政治行为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有的部门建议将其中关于“政治行为”的规定修改为“政治犯罪”。理由是,“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政治行为”修改为“政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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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完善法律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今天就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向常委会会议作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绪武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施行十年来,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调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参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有必要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以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也应当给予帮助。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为了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产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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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税务机关查核存款对象范围扩大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今天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他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税收秩序,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两次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查询、税收与普通债权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税务检查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草案则将被查核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提出,查询所有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应慎重对待,应限制得更严格一些。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这条规定修改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胡光宝说,为了让这一规定更确切,并有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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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差距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教育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铁木尔·达瓦买提说,此次自治法的修改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铁木尔·达瓦买提说,修改草案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原自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款合并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体制,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他在报告中说,财政部从2000年起,在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将民族地区每年增值税增量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实行这一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将比现在得到更多的照顾,也有利于自治地方在财政上行使自治权。
铁木尔·达瓦买提还强调了草案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资、金融支持和应加强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持力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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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柳晓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此次修正主要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以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胡康生说,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主要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离婚、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等作出了修改。对大家都很关注的重婚问题,胡康生说,近几年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重婚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将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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