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发挥优势抓好政法队伍建设
刘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基础。经济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意识的多元化,人们在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上认识模糊。近几年来,政法队伍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少数人丧失了政治信仰,丧失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不得不引起高度的重视。
政法队伍是一支肩负着政治职责和法律职责于一身的队伍。政法是政治和法律的有机统一。政法队伍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实质就是一支政治队伍,必须永远保持其政治本色。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通过长期的政治思想的武装来实现。
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有正确的着眼点和针对性,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政法队伍是一支党员比例高的队伍,这既是自身具有的政治特点,也是自身具有的政治优势。加强政法队伍中党员的思想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必然成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此,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队伍日常的管理,是政法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途径。关键是要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依托和载体。
思想政治工作是贯穿于政法队伍建设始终的一项长期工作。政法队伍各级党的组织,不仅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以全面贯彻和实施的组织保证,同样也是政法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和载体。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出:“红军所以艰难奋斗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发挥基层党支部政治工作和思想工作具有的优势,提高基层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一条极为重要的经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的作用,把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队伍日常的管理,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经常化。
政法队伍党员比例高,是政法队伍具有的政治优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抓好基层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不断地增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
政法队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整顿后进党支部为重点,努力开拓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使以党支部为政治核心的基层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普遍得到加强。
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这是政法队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现实最根本的途径。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莫打法律“擦边球”
李钐伟
据悉,某地在调整“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补充选举中,为了保证候选人能以高得票率当选,采取了一种新的画票方式,要求代表在填画选票时,同意的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或弃权的画相应的符号。
这一改法,从形式上看,既省略了代表画票的繁琐,又方便了计票统计选举结果,似乎好处很多,而且没有违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因为相关法律中对选举方式仅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没有具体限定如何使用画票符号,所以在实际选举中无论怎样规定画票符号,都好像是允许的。但是,这样改变填画符号,具体运作起来,就会发现问题,因为投票时,如果同意的人不必动笔画票,就明显地反衬出只要动笔的人,肯定是不同意或弃权的人。这样一来,虽然也是无记名投票,但代表同意与否却变得一目了然。法律规定无记名投票中“无记名”的本意是要求实行秘密表决,以保证代表能够无所顾虑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毫无疑问,这种不画选票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无记名投票”所表述的秘密表决原则。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有的地方在坚持依法办事上还存在认识的误区。依法办事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本意。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原则、体现法律本意和法律精神,不能打法律“擦边球”,不能在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去搞“技术手段”。由此联想到,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等额代替差额、以举手表决代替投票表决等做法,都是影响依法办事真实效果的认识误区。就像前面所说的例子,虽然最后的选举结果达到了预期目的,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很大的,它极大地刺伤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影响了人大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利,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的损害,应该引起重视。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民主讲究规则。议事规则的变化,会带来议事结果的截然不同。且看五常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
实行投票制前后
董绍海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始终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致使很多事项的审议都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举手表决带来了许多弊端,一方面举手表决给投反对票的委员带来了压力,因为同属一个县市内,需要审议决定的事项往往是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不赞成有碍于情面,赞成又与自己了解到的社会民意不一致,左右为难,只好勉强举手,这样就影响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和反映群众呼声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长期的举手表决使审议决定事项流于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大的权威和会议的严肃性。
同时,由于不管报告好坏或需审议事项是否符合实际都能通过,使提请审议决定的部门有降低工作标准的倾向,有时还出现人大通过后又修改的现象。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的新时期人大工作,与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格格不入。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黑龙江五常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对常委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改革,审议决定事项一律实行投票制。即“听取工作报告投满意率测评票,得票不足半数的要求报告机关重新报告;决定重大事项投决定票,得票不足半数的暂不执行;述职报告投信任票,得票不足半数的向同级党委提出动职建议;人事任免投表决票,得票不足半数的不通过任命。”为了把投票制固定下来、执行好,他们把这部分内容写入《五常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写入了今年初人代会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引起了强烈反响。
投票制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调查研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高了,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真实意愿得到了保护;二是使“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时的责任心更强了,做到了精益求精,一丝不苟,防止了应付了事;三是会议的严肃性得到了保证,人大的权威得到了树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百姓疾苦挂心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纪实
本报记者 傅旭 胡健
近几年来,医药、药品领域问题突出:制售假劣药品屡禁不止,医药购销“回扣”成风,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
药品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千百万个家庭的温馨和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药品管理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今年8月底,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修正案对现行法律逐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了26条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正案时,深感重任在肩。
假劣药品现象严重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使药品质量在总体上稳中有升。全国药品质量抽验的合格率已从1985年前的73%提高到1999年的87%左右。但同时,制售假劣药品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去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44770起,标识金额1.72亿元。
彭珮云副委员长说,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对质量给予特别重视。中药材抽查不合格率在今年一季度抽查中达到34.6%,是各类药品中不合格率最高的。这与药材集贸市场泛滥有关,有些市场成为假劣药品的集散地。药材不同于一般农副产品,质量要求高。在药材产地,群众对本地集中生产的药材,较易辨别真伪、优劣。她建议,对各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应予以一定的限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改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本地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明远委员提出,应从法律上保证药品质量,对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尤其是贻误重病治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刘亦铭委员则建议,在处罚条款中要增加相应的内容,在第七十一条中“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后面加上“以及赔偿假药导致的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使老百姓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药价离谱要管理
药品价格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隋永举委员举例说,药品从出厂到病人手中,药价涨了10倍多。张明远委员说,现在药品价格太高,生病的人买不起,老百姓也吃不起,单位也报不起。对药品要限价,尤其价格超成本太高的要严格限价。
张怀西委员提出,我国有将近13亿人口,经济收入还不算高,国家应鼓励生产价格低廉、方便、有效的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他建议,在法律第一条阐述立法宗旨中加上“满足人民群众需要”这句话。
姚振炎委员提出,应有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的条文,不允许暴利行为存在。
列席的包文发说,在推销药品过程中层层加价,包括向医院有关人员送“红包”,这些都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是管理中最大的“黑洞”。他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出现的各种回扣现象加以处罚,以降低药价。
规范药品广告行为
聂力委员说,有的药品生产厂家广告费用相当大,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大大提高了药品的成本,结果使原来几元钱的一盒药,卖到了几十元。
许多委员十分关注虚假广告问题。王朝文委员提出,目前药品和保健品广告过滥,应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关注。药品和保健品广告的宣传应该实事求是,要对人民高度负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虚假广告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张学东委员说,当前药品管理部门权力很大,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虚假广告的批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应予以规定。他的提议得到许多委员的赞同。童傅、梁广大委员提出,要严格执行广告法,药品虚假广告的批准部门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列席的翁维权建议,处方药一律不得在除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做广告。而张皓若委员则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医疗单位及医药社会团体不得向社会推荐药品。
委员们还就加大对假劣药品的处罚力度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虽然这部法律还要经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深知这部法律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从一审开始就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审视的基本点,使它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
先看嫁妆 再看新娘
徐鹏飞作(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作废政策应及时公示
因时过境迁,对一些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政策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甚至废除、重新制定,是常有的事。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修订和废除某些政策规定,特别是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时,没有及时向社会告示,给群众办事造成了很大的不方便。这与其说是政府部门工作的疏忽,倒不如说是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的淡薄。
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不仅是政府部门办事的依据,同时对群众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它明确告诉群众什么行为是政策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政策不允许的。时过境迁,政策规定已作修订或已作废。同一种行为,在过去的政策规定下,是允许的,现在或许就是不允许的;在过去是不允许的,而现在则可能是允许的,甚至受到鼓励。如果群众对已经作废的政策规定不知道,这不仅给群众添加了一些生活上的麻烦,也许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对群众切身利益的损害。
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不仅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也是群众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的需要。同样,向群众及时告示政策规定已经修订或作废,也是便于群众办事,并对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可见,让群众了解正在生效的政策规定和已经作废的政策规定,同样重要。
据报载,四川成都市政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市委和市政府清理废除的61份过时的文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学一学成都市的办法,对重新修订和废除的文件规定作一个清理,及时向社会告示,不能再让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时才“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甘肃省人大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图片新闻
巡警风采
巡警作为一支新形势下快速反应的重要力量,在处置突发性、暴力性案(事)件的关键时刻,要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最近以岗位练兵和强化训练相结合,掀起练兵热潮,积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和整体水平,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
图①:徒手攀登训练。
图②:“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图③:武装泅渡实战演习。
冯武 浮淑萍 张海斌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选派“村官”须依法
近年来,有的地方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派一些优秀分子到农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笔者认为,这种直接以组织名义选派“村官”,特别是选派村委会成员的做法有悖于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不具有村民资格的人,没有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权利。该法第11条还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若每年选派毕业生任“村官”,无疑将会破坏这一民主制度。
笔者认为,大学毕业生要进村委会班子,必须首先放弃城镇户口和干部身份,获得村民资格,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直接选举这一程序。 ——山东省人大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堵住“村规民约”漏洞
近年来,农村普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这对规范干群行为,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在乡村发现:许多“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还存在着不少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些内容有悖于法律;二是有些缺乏民主性,有些单位在制定“规约”时,并未征求群众意见,所订条款全是乡村干部的旨意,搞“长官意志”,“一言堂”代替了“群言堂”;三是有的“规约”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这些“规约”只制定了对群众的约束条款,而没有对干部的约束,“双向约束”变成了“单向约束”。对此,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重视,对已制定的“规约”该完善的完善,该纠正的纠正,以堵塞“规约”中的漏洞,让“规约”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重庆市人大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先看嫁妆 再看新娘家 徐鹏飞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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