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婚姻需要质检
豪文
当今社会,无论工作或是生活,都是一个越来越讲究质量的社会。惟有高质量的产品才会被社会认可,被众多的消费者所接受。物质产品如此,精神产品自然也不能例外。
家庭——这个由婚姻派生出来的、将精神(感情)物化的高、精、尖产品,当然更该如此。
因为,无论我们的社会对家庭这一特殊而又普及型的“产品”持什么态度,你都必须无条件、无选择地去“消费”它。
众所周知,如生活中许多的物质产品都面临着严重的质量危机一样,家庭——这一人类社会的特殊产品,也面临着不少的危机。
时下,人们已习惯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称之为“打离婚”。
新郎新娘由花前月下的海誓山盟,到众目睽睽之下的唇枪舌剑;从热热闹闹的喜结连理,到势不两立后分道扬镳。这里自然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倘若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乃是当初夫妇婚姻的“质量问题”,尤其是“内在质量问题”酿成的。
对于早已走进洞房的人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下一步,即能否尽快走进对方的心房。实践证明,这里,才是展现人的品德和综合素质的地方。缤纷的生活反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简单而又朴素的真理:走不进心房者,终会被逐出洞房,因为“不是一家人”,到底“进不了一家门”。
心心相印是因两颗心的内在质量是相等的,因此,他们才能相通、相融。而幸福,是高质婚姻的专利。由于高质婚姻是通过心房的长廊而走进洞房的,故房中人绝无“误进”的烦恼与痛苦。同时,也决定了它绝不会让那些低质的“过来人”享用。
婚姻的确需要“质检”,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它应该也必须对全社会负责。实践证明,破碎的家庭留给社会的“后遗症”太多太多了,而那些,又恰恰都是文明社会所不齿的东西。
高文明、高质量的社会需要高文明、高质量的家庭来组成。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个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但愿,人们对自己婚姻的质检,能够在法庭之外完成。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多棱镜
从立案到裁决仅需几十分钟
“快速离婚判决”有争议
王小星
二十分钟,仅仅二十分钟,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全部办完了离婚手续。拿着法院的离婚裁判文书,两个人都觉得有点不适应,并不约而同地慨叹:离婚如此容易,让我们怀疑婚姻的庄严和神圣。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在北京市不少法院在处理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时,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即从立案到制作完成裁判文书,一共只用几十分钟就可以使一段持续数年或数十年的婚姻终结,且无须单位出具证明。这样的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些人还认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因此,一时间,“安静、快捷、私秘”的诉讼离婚成为一种时髦。但是在这样的审理模式大受赞誉和欢迎一段时间以后,现在,包括一些离婚夫妇在内的不少人却开始反思和疑惑:快速离婚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一些人还提出,新的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的难度,以更深刻地体现婚姻的严肃性,以及通过对离婚手续的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赵先生指出,他们对来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的夫妇都进行调解,不立即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让双方慎重考虑一段时间后再来办理。事实上,经过这段考虑的时间,有一些夫妇再也没有来过,又恢复了从前平静的婚姻生活。所以他认为,太快的离婚办理程序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此外,离婚是否该成为隐私加以保护?这样的担心也并非多余。虽然离婚诉讼的宣判依法都应公开,但是这种公开仍具有隐秘性,因此有人曾试图利用此隐秘性使他人受到伤害。比如有的离异一方借他人不知晓其婚姻已经破裂之机,仍以原配的名义借贷,侵犯原配和他人的权益。所以,专家认为,婚姻的状态由于关系到他人的权益,因此婚姻的缔结和破裂都不应视为隐私过分强调,而应经过公告、调查等手段予以公开的确认。
和所有的事物一样,快速离婚使人们在享受到它的便利的同时,也感受到有点不适应。因此,如何在确保诉讼效率的同时又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新的婚姻法该解决的问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京城,摇摆的婚姻
高艳芳 赵淑华
近年来,北京的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女性提出离婚的增多
女性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60%左右。尽管妇女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女方在完成正常的社会工作以外,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抚养、教育子女等义务,如果男方不理解、不承担家庭的义务,必定对女方的心理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迫使女方提出离婚。
争夺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增多
夫妻双方,当一方不完全掌握家庭的具体经济状况时,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很难确定,双方又往往争执不下。同时,由于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在对男孩子的争夺上,男方及其家人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占五成
近年来,在不断增加的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且上升为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从法院系统有关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第三者插足的占50%。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第三者插足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它破坏的不仅仅限于家庭或某个个人的正常生活,广义地说也是一种社会公害。
下岗使原本低质的婚姻雪上加霜
因下岗引起离婚的数量明显增多。在有的下岗职工的家庭,下岗的一方产生自卑心理,情绪压抑,而另一方则将下岗的一方当成包袱,不能在心理上、精神上给对方更多的安慰和鼓励。随着家庭收入的减少,夫妻矛盾加深,最终只能以离婚来终结婚姻关系。
再婚者离婚的明显增多
近年来,在离婚案中再婚者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分析表明,再婚者因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再婚的双方容易发生分歧。种种先天不足导致婚姻破裂。
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家庭破碎了,孩子没了家,父母离异,孩子似乎总得失去一方。许多离异夫妻把孩子当做制约对方的砝码,以不让对方见孩子作惩罚,这样做的结果,损害了无辜孩子的感情。
离婚父母,谁能给孩子完整的快乐
中年人提出离婚的占很大比例,而他们的孩子正处在成长时期,孩子正需抚养教育。一旦婚姻关系解除,抚养孩子的女性要挑起既当妈又当爹的重担。女性天生便有爱子情结,离婚过程中女方主动要求抚养孩子的占74%,而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法院也往往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这尽管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女性抚养孩子所付出的辛劳与自身工作负担之间的漫长挣扎。同时,女性还要独自承受精神上的孤独、经济上的困难和世俗的偏见。在这样一个还来不及创造“温馨”的单亲家庭中,孩子往往容易走上邪路。
单亲家庭,力争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
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应多给孩子一点温暖,少一点冷漠,多一点关怀,少一点悔恨,让孩子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也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离婚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应该指出,夫妻虽然离异了,但在孩子面前所担当的角色没有变,让孩子感受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很重要,离异夫妻不要互相诽谤,不要让孩子在夹缝中生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广东侦破跨国海盗案
近日武警广东边防总队所属的深圳、珠海边防支队和海警第一、三支队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联手在广东珠海担杆岛海域,成功查破一宗有组织、有计划的特大跨国海盗案,追回了被劫持达3个月之久的“环球火星”号油轮一艘,抓获外籍船员20人,搜获手枪1支,子弹189发,弹夹2个。
“环球火星”号制造于1985年,在巴拿马国注册,属日本国所有。今年2月23日这艘油轮在驶离安达曼海域时,突遭一伙不明国籍的海盗袭击,船上所有人员被悉数控制、关押,油品则被中途卸卖。3天后,海盗又将18名船员强行驱赶到一条木制的无动力的救生筏上,任其随波逐流,之后,便驾驶“环球火星”号向东北方向离去。国际海事组织属下的海上探索救援中心接报后,要求各成员国协查。
5月下旬一艘货轮在南中国海的西沙以南附近海域发现一艘诡秘徘徊的巨型油轮,极似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环球火星”号外形,但船号却成了“黄金”。
5月30日晚9时13分,在珠海市担杆岛海域,广东公安边防官兵凭借先进的夜视器材,发现这个比巡逻艇大5倍的庞然大物,是一艘铁质专业油轮。23时20分,整个担杆岛海域警灯闪烁,警报嘶鸣,信号弹飞曳。3艘大飞船在两艘巡逻炮艇荷枪实弹的护卫下,呈扇形开进,10分钟不到便逼近了缓缓移动着的油轮。就在这时,预先精心挑选出的10多名技艺高强的官兵迅速汇集巡逻艇前后船舷,利用海浪把我艇托起的机会,一招猛虎扑食便干净利落跃上了对方甲板。
中国警方历经两个多月的内查外调,证实所扣油轮就是引起国际社会广为关注的“环球火星”号!8月3日,公安部委托案发管辖地珠海市公安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被劫油轮完整发还日本国船东,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本案幕后主谋展开进一步追捕。
图①:被劫油轮“环球火星”号。
图②: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长林杰元(右三)登上油轮查看收缴的武器。
图③:警方举行发还仪式。
图5:日本国船方代表与中国警方代表签字。卢敏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紧锣密鼓修改婚姻法
王雷鸣
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于1980年修订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许多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婚姻法的修改,目前已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计划。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正根据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紧锣密鼓地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
“包二奶”现象能否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正挑战着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这就是“包二奶”(上海称养金丝鸟)。这个问题在广东、上海等地尤为突出。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348件。这一现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引发情杀、仇杀、自杀。
由于“包二奶”的人极少到婚姻家庭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这种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
有些法律专家建议,针对我国当前“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形,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保护,以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有些同志认为在婚姻法中概括规定配偶权不如具体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互负同居生活的义务。这样更加便于操作。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如何界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未作规定。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平均每月四次)和有时(平均每月一次)受丈夫施暴的分别占受暴妻子总数的32.1%和39%。严重暴力有增多的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
家庭暴力的提法在全世界广泛使用。目前对制裁家庭暴力没有分歧意见,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它与虐待有什么区别,尚有不同理解。有些部门认为,从次数而言,一次、短期的殴打、捆绑等强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但构不成虐待;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必然为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构成虐待。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虐待家庭成员的含义比家庭暴力的含义要宽,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和摧残。在婚姻法的修改中需要体现和处理好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关系,加大对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处罚力度,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归属怎样划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些法律专家和部门建议修改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哪种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并确立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制。
具体而言,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有下列几种:(1)一般共同制,即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2)管理共同制,即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根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3)分别财产制,即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委托另一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
有些专家也提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仍应作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
离婚引发困扰多多
“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继续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标准?有些专家和个人认为,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建议将其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有些人则认为如果轻易对此作出修改,容易被理解为放宽离婚条件。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反映一是拖欠抚养费,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二是关于探视权,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可以增加规定,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增加强制履行的规定。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主要反映有三:一是住房分割困难。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个体、合伙、私营经济或两人以上设立有限公司的日益增多,离婚时尤其是对投入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股权怎么分割?三是在农村夫妻共同享有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怎么分割?这些问题,应当从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考虑解决。
关于确立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制度问题。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过错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但要确立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二是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者是否作为共同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关离异家庭的子女教育、保障老年人权益、确立婚姻无效制度、人工技术生育涉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等问题,也都是正在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压题照片摄影:索朗罗布 陈飞 于小平)(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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