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剖析与思考
耿文正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查处
季轩
今年5月,原河南省周口地区淮阳县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耿文正因公开怀疑、指责、殴打举报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严肃查处。消息传开,淮阳县群众拍手称快。
被查处迁怒举报人
1999年3月,接到群众举报后,监察部、国家计生委派出联合调查组,对淮阳县挪用和超范围支出计划外生育费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给予责任人之一的耿文正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被查处后,耿文正不是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努力工作,反而认为是身边的人告的状,捣的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泄不满影响年度考核
今年1月19日上午,淮阳县计生委召开年度工作总结大会。耿文正终于按捺不住,跳了出来。在会上,他特地针对他被查处的问题讲道:“199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中纪委、省纪委和地区都查了我老耿。我已在全国出了名,下一回他们告到联合国,我就在全世界出出名。告状的人社会上有,计生委有,班子里也有,是谁大家心里都明白,秃子头上趴个虱子——明摆着哩!我老耿看错了人,也用错人了,过了节,要调整,要组合……”耿文正的讲话在计生委内部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大家互相猜忌,民主团结的风气受到极大破坏。
当天下午3时,县年度考核委员会派考核组对计生委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这次考核实际参加92人,却收回测评票109张。测评结果,有两名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较多。
淮阳县考核委员会和县委组织部对计生委年度考核中出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认为其中存在会议组织混乱、测评表控制不严、代人填票和多要票等现象,以及考评前耿文正的讲话对测评结果产生误导等问题。对此,淮阳县考核委员会和县委组织部责令考核组人员和计生委有关领导写出深刻检查,并通知计生委这次年度考核作废。
变本加厉公开指责殴打举报人
这时候,耿文正不是悬崖勒马,及时回头,而是变本加厉,错误越犯越大。
1月24日上午,耿文正在主管计生工作副县长的办公室,同县计生委副主任王某因考评问题发生口角。此时,耿文正的女婿赵志华来找耿,看到王某与其岳父争吵,即朝王嘴上狠狠地打了一拳,并说:“你告计生委一年多了,还有理了?看我不扇你。”王摔倒在地,嘴上流出血。主管副县长立即制止了赵志华,并严厉批评了耿文正。
随后,耿文正和赵志华坐车来到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樊某家,骗樊说主管副县长有事让他去一趟。樊随耿到后,两人为证实是否说过有人参与告状问题发生了争吵和撕扯,耿朝樊打了一拳。致使王某、樊某受伤。
被严惩罪有应得
耿文正身为淮阳县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对监察部、国家计生委查处淮阳县挪用和超范围支出计划外生育费等问题,不仅不能正确对待,认真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怀恨在心,公然发泄不满情绪,公开怀疑指责举报人,进而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事情发生后,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立即会同周口地区纪委、监察局对耿文正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周口地区纪委、监察局和淮阳县教育委员会分别作出决定:给予耿文正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处分;对参与殴打他人的赵志华给予停课检查和行政记过处分,公安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治安处罚决定。被打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赵志华、耿文正全部承担。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廉政论坛
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钟纪平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受宪法保护。
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里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耿文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认真反思,反而公然发泄不满情绪,公开怀疑、打击报复举报人,其性质是严重的,情节是恶劣的,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再一次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也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宪法法纪尊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从多方面入手。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耿文正之所以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久,又犯新的严重错误,充分反映了其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和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归根到底是严重缺乏党性修养、法纪观念淡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提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无论在工作中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要从维护党的形象和自身形象出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始终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勤政为民,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要进一步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抵御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免疫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要切实保护控告、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是各级党委、政府掌握党风廉政情况,化解处理有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窗口,也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应当受到保护。耿文正由于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举报,拒绝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腔怨气,满腹牢骚,竟然在大会上公开怀疑指责举报人,必须给予其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重要性,拓宽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加大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力度,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受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办案程序办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要严肃查处。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任何党员干部,不论职位多高,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在党纪国法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存在超越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干部。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党风廉政建设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
检举、控告人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第五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九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 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分组审议药品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在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时认为,修改这两部法律是及时的、必要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委员们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应首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群众利益。张明远等委员提出,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质量问题,应在法律上对药品的质量进行规定,对制造假冒伪劣药品甚而贻误重病治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惩;二是价格问题,现在药品价格太高,老百姓吃不起药。法律应对药品的限价有所规定;三是标签问题,草案应对药品标签做出明确规定,如药品应注明主要成份、疗效、服用方法及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副作用等;四是广告问题,当前药品虚假广告泛滥,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有力地制止、打击和取缔。
委员们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法律的修改,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等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黄玉章委员提出,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数的规定,不要用一个固定金额数。对违法罚金数的规定,应以其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来罚。如以固定数处罚,则违法者只要违法所得大于被罚数额,因为有利可图,他就会在受罚后继续犯法。宦爵才郎委员提出,目前大多数街边小吃部、小卖部和夫妻小店等小本经营户一般都无账簿可查,草案应对其必须建立账簿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分组审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和引渡法草案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和引渡法草案。
委员们在审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规定,因此现在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使之完善是必要的和及时的。一些委员对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奉恒高委员提出,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身份认定的条款,很有必要,但规定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认定内容的条款,以便于操作。徐敦信委员认为,对新华侨如何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梁广大委员提出,对华侨、归侨等身份的认定工作要认真加以法律规定,如果处理不好,会带来负面影响。
委员们在审议引渡法草案时认为,制定引渡法,为我国引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我国同外国更好地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对维护我国主权、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谢安山委员提出,引渡法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顾金池委员提出,对引渡过程中被引渡人的安全保护的责任,要考虑是否在法律中有所规定。江村罗布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如果请求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提出引渡请求是错误的,应当对被请求引渡人承担赔偿责任。被请求引渡人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取得请求国的赔偿,草案未明确规定。建议明确依据什么法律赔偿,以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武警天津总队六支队三大队和天津市宜兴埠镇一街,十五年来坚持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文明共建活动。八月二十一日,三大队官兵又将百本法制书籍送到街道法制办。杨勇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成都军区某空防工程处为西藏人民造福
据新华社拉萨8月22日电 (袁道斌、岳林才)投资2000万元的藏北那曲给排水工程,日前全线试通水成功,从而使这个全国唯一不通自来水的地区所在地告别了“靠天吃水”的历史。这是成都军区空军某空防工程处14年来在西藏建成的第八个“造福工程”。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沈阳军区某测绘大队坚持开展法纪教育
本报讯 沈阳军区某测绘大队坚持送法到基层,为官兵释法解难。近年来,该大队针对外业分队机动性强、人员分散等特点,经常派法纪工作组到外业一线为官兵授课,并结合“条令条例学习月”、“每日安全活动”等教育,对部队实施科学的预防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手段,为部队中心任务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环境。(杨晓路)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无棣县国税局坚持“四个从严”抓廉政
本报讯 近年来,山东省无棣县国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狠抓廉洁勤政和执法服务,加强社会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无棣县国税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首先从队伍抓起,努力做到“四个从严”。一是从严教育,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二是从严管理,严格制度,强化措施,把治理腐败的关口前移;三是从严监督,采取问卷调查、群众举报、明察暗访、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加强监督。对拥有人、财、物权力的岗位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四是从严执纪,对干部队伍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坚持惩治,收到了很好效果。国税局104名干部职工无一人违法违纪,连续多年分别被省、地、县评为“文明单位”和“十佳领导班子”称号。(于清东 杨宏武)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