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应区别处理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今天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适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需要。
胡光宝说,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例如,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器材等物质条件,但按照事先与单位的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的,也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有利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避免单位物质条件的闲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外,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对所了解的被代理人发明创造内容应当保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利用职权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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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应有所侧重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作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周克玉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纠正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是必要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以加强组织领导、提倡、鼓励为主,重在规范和教育引导。由于对草案的审议还是初步的,有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周克玉说,草案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一些委员和专家提出,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所侧重,对文字使用的要求应适当从严,对口头语言的使用要求可适当放宽;对机关公文、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物等应当从严,对一般社会交往应当放宽。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一)将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用字。”修改为:“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二)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修改为:“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三)将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改为:“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周克玉说,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重在引导,尽可能不用强制手段。草案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很难实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法律责任一章,删去有关罚款的具体规定,将草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予以警告,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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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下半年我国将新增五百亿元国债
本报北京八月二十一日讯 今天,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增发五百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二○○○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项怀诚说,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作出的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完全正确的。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缓解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也集中力量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而为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和今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项怀诚说,当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主要表现在: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结构调整还缺乏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亟需增加新的投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今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需要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还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进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虽然我国企业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我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适当增发国债尽快建成一批投资项目,并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是抓住机遇、促进发展,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建议,今年下半年再增发五百亿元长期建设国债,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新增国债资金的使用安排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新增国债将基本用于加快在建的国债项目建设,促使这批项目早日竣工,发挥效益。二是新增国债全部列入中央预算,不再转贷地方。三是项目资金安排上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项怀诚强调,国债资金来源于银行储蓄存款,是人民的血汗钱。我们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国债投资发挥预期效应。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理制度,坚决杜绝劣质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债投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所有国债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定。要着手研究并对重点项目投资预算的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避免资金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追踪问效,严防损失浪费。要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否则将停止拨付相关财政资金。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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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修改渔业法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维护国家的渔业权益,对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作修改是必要的。
李伯勇说,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中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渔业生产者所使用的水产苗种,是靠自己繁育的,如果规定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也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既没有必要,也不方便群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修改为:“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
李伯勇说,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有关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内容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责令赔偿损失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损失赔偿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损失的,偷捕人、抢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宜由行政机关强制责令赔偿损失。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的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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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力度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郑筱萸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药品监督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二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在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未作规定。三是,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过轻,措施不力,不足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因此,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郑筱萸说,草案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简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药品的审批程序。草案进一步规范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统一药品审批,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将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草案明确了药品检验的经费来源和收费原则。草案在强化药品监督管理执法规定方面,增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生产、经营假药、劣药的紧急控制措施;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的内部层级监督;强化药品检验机构的责任;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草案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方面,加大对生产、销售或者配制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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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金人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不明确,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应当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三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四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因此,为了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金人庆说,这次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加强税收征管,着重于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及时、足额地征收国家税款。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权力,同时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规范征纳关系。三是力求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尚未取得共识、没有把握的内容,这次修改暂不涉及;对一些具体操作的内容,拟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规定。四是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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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引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引渡法草案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此指出,这将有利于我国同外国更好地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据了解,1993年以来,我国与1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加了一些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1994年,外交部开始进行引渡法的起草研究工作。本届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立法规划。
胡康生在就引渡法草案作说明时,首先介绍了关于引渡和拒绝引渡的条件。他说,准予引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通常称为“双重犯罪”原则);第二,必须达到一定的刑期标准,即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他说,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如根据中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政治行为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等。
关于引渡的审查程序,胡康生说,为了保证依法正确进行引渡,草案设置了引渡的审查程序。根据引渡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外交部作为引渡的联系机关,接受外国的引渡申请,对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及其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引渡条约和引渡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提供补充材料;对于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所附文件和材料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胡康生还表示,为了确保引渡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后,有可能需要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脱;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也可以在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前,先要求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草案对引渡的强制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胡康生还就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引渡法与引渡条约的关系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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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规范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子玉受华侨委员会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甘子玉说,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我们开展侨务立法、依法护侨、为侨服务的基本准则。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这部侨法贯彻我国实行的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新情况、新内容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规范。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从八届开始,就对这部法律的修改作了一些准备和酝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通过反复修改,最后形成了综合各方面意见的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甘子玉说,草案增加的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增加关于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侨务扶贫和救济的内容;二是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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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军区某师海训之余保护海滨环境
本报讯 8月初,沈阳军区某师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进行海上游泳训练。由于今夏气候炎热,浴场游客猛增。官兵们自觉成立了一支环保队伍,每天利用业余时间流动在浴场沿线,一边清理垃圾,一边向游客宣传海洋国土知识和环境保护的意义。(李魁梧 张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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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田集团拥军办实事
本报讯 近年来,天津港田集团公司情系部队官兵,热心双拥工作,投资80多万元为驻地部队修筑了两条标准水泥路,添置了文化活动设施,每年他们把拥军优属列为必办的实事,多次被天津市授予“军民共建先进集体”。
(魏桥三 马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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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海港区成立预征兵员勤务分队
本报讯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兵役机关大胆改革征兵工作,将当年年底预征对象集中组织起来,组成预征兵员勤务分队。平时,一边进行教育训练为入伍打基础,一边成建制参加两个文明建设。据统计,几年来,征入部队260多人,有130多人入党。(何发江 郭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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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国税局加强离任干部管理
本报讯 山东省邹城市国税局加强对离任干部的监督、审计和评议工作。该局抽调人事科、监察室、政工科的精干力量组成调查组,深入离任干部原工作单位,逐一进行单独谈话,详细了解离任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情况。
(树典 日岭 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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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国防教育形式多样
本报讯 辽宁省盖州市采取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日活动和革命传统教育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全市有23所中小学开办了军校,进行了军训、军事夏令营等活动。有54个单位和20名同志分别被营口市评为国防教育达标先进单位和国防教育先进基层领导干部。
(张志民 王世东 徐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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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军区某部医院为藏族牧民义诊
本报讯 近日,兰州军区某部医院组织医疗队,深入甘肃省甘南桑科草原,为藏族群众巡回义诊。这个医院每年根据季节变化、高寒地区发病率高的特点,组织医疗队为藏族群众送医送药,20年来,共巡回义诊5万余人(次)。(丑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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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开展爱民助民活动
本报讯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积极拓展新型警政警民关系,开展“拥政爱民助民不扰民”活动。部队先后有22个单位和410名官兵荣记一二三等功,有445个单位和384名个人被当地党委、政府评为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于海忠)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新疆军区积极开展医疗扶贫
本报讯 新疆军区积极开展医疗扶贫,以实际行动支援西部大开发。近年来,新疆军区已为地方培训医疗卫生骨干达5000多人,赠送医疗器械1000余件,药品价值百万元。(刘传好 李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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