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记者调查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本报记者 何小燕
编者按: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且有上升之势。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各地各企业应从已发生的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本版今天刊登这组文章、图片、资料,旨在提醒各地对安全工作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事故频发 警钟再鸣
去年11月24日,山东海运集团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大舜”轮发生特大海难事故,造成280人死亡、失踪。这一惨祸在人们心中留下的阴影还未消散,今年各地又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发生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33人;6月22日,四川省合江县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死亡130人;同日,武汉航空公司发生特大空难事故,死亡49人;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5人,失踪2人;同日,重庆市垫江县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0人……
据有关方面统计,仅今年1至5月,全国共发生火灾55371起,死亡133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4.9%;道路交通事故196873起,比去年同期上升18.4%,死亡3730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9.7%;铁路共发生路外伤亡事故5417起,死亡3591人,重伤1605人;发生船舶交通事故233起,死亡和失踪295人,比去年同期上升34.1%;民航系统发生飞行事故5起,死亡54人,报废飞机5架。截至7月9日,全国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9起,死亡524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3.67%。特别是入夏以来,重大、特大事故重复、连续发生,6月22日至今,几乎每天一起,有时甚至日发生二三起,动辄伤亡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千万、上亿元,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安全工作 马虎不得
虽然近期安全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带有共性。主要表现为:
重效益,轻安全。一些地区、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抓安全行动不坚决、措施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很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以讲话贯彻讲话,以文件转发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以大检查替代日常安全管理”的现象。安全生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今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集中二至三个月时间,对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县、乡(镇)、村进行清理整顿。但恰恰是在大检查期间,广东江门市、重庆垫江县和江西彭泽县相继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监督力度不够。有的监督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只管发证,不管安全。个别监督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搞权钱交易。在河南省焦作市“3·29”特大火灾事故中有74人死亡。这一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个体经营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深夜播放非法音像制品,为逃避检查关闭通道,失火后又不及时报警;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其违规经营,还发给营业执照。
基础薄弱,疏于管理。有关部门一直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重大厂、大矿,轻小厂、小矿;重视国有企业,忽视集体、私营企业。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组织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存在疏于管理问题。据统计,发生事故最多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
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以烟花爆竹业为例,1999年发生的72起重大、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51起是由违章生产引起的。这些厂、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劳动者素质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法制意识淡薄,只顾赚钱,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量农民到工厂、矿山打工,人数上供大于求,但自身素质比较低。他们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成为伤亡事故受害最大的群体,占伤亡事故总数的80%以上。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往往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减少事故 重在预防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曾以“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干部做好安全工作,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局长闪淳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是狠抓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经营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键是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工作现象。要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其次,要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尽快完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标准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第三,强化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提高预防事故、抗御事故的能力,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讲安全的氛围。四要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小工厂、小矿山、个体工商户、公共娱乐场所等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不符合运输安全要求的个体车船运营组织。五要依靠科技进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因为这是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科技含量越高,安全保险系数越大。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路外伤亡:困扰铁路行车安全
今年4月的一天,新乡市中同街附近一名13岁的男孩在钻过防护网横越京广铁路时,被高速驶来的火车撞死。类似的路外伤亡事故一直是困扰铁路行车安全的一个难题。铁路部门对此非常重视,每年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改造道口、修建立交桥、架设防护网等。同时,与路外安全相关的部门,也都有一套完整的控制体系。拿机务部门来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火车司机责任并不大,因为火车运行于固定轨道,你不去找它,它绝对碰不着你。另外火车速度快、惯性大,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一般要冲出800米才能停下来,有时即使司机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也难免发生事故。但机务部门并没有因此放松管理,在不间断地对火车司机进行路内外安全教育的同时,还颁布实施了“十六字令”、“三十字令”等一系列专门针对路外安全的控制措施。对每起路外伤亡事故,都要组织专题分析,对有防止可能而未能防止的肇事司机的处罚相当严厉,以促使火车司机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尽管铁路部门狠抓严管煞费苦心,但由于沿线群众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安全防护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抢越道口、铁道边放牧、在铁道上玩耍等现象非常普遍。仅笔者所在的新乡机务段每月防止的路外伤亡事故就有百余起。
“十五”期间铁路干线的列车时速将普遍提升至160公里以上,支线的时速也将达120公里,而列车时速在160—200公里时,其制动距离是2000米,路外安全控制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方面力量对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防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铁路运输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河南新乡机务段 靳守海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工会在行动
——关于维护职工安全权益的话题
本报记者 周朗
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面临的困难有哪些?如何加以解决?7月17日下午,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采访。
履行监督职责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张成富,刚刚主持完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顾不上喘口气就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介绍说,目前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据统计,1996年至1999年工矿企业共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88起,死亡7356人。1999年特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1998年上升15.66%和0.38%。就在记者采访时,云南省总工会来电报告,7月12日富源县竹园乡合乐武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18人,伤4人。这个意外的“插曲”,确实让记者感觉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二是火灾事故突出。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不断;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企业火灾明显增多。三是职业危害令人触目惊心。一些新建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工作间低矮潮湿,尘毒、噪声严重超标。
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工会已经行动起来,加大了群众监督的力度。7月2日,全总党组召开紧急会议,传达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批示,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7月6日和12日全总连发两个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批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职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代表职工进行群众监督的重要责任。我国工会历来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视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今年4月份,尉健行同志指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前,重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有的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证职工的生产安全,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否则,维护其它利益也无从谈起。”
维权任重道远
近些年来,各种新型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有些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只顾追求经济效益,不管工人死活,致使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侵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状况,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在这些企业中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落实。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在前不久的一次讲话中谈到:“当前,我们一定要把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第一位的任务来抓,争取在2002年底以前把绝大多数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一定要切实承担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坚决斗争。”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上面热下面冷”。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讲了很多话,开了不少会,也发了许多文件,可基层还是事故不断。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首先,有的讲话、会议、文件,没有针对基层实际存在的问题,缺乏指导意义;有些虽有针对性,但只布置不检查,基层在落实过程中打了折扣。其次,一些部门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往往看不到,也就谈不上遵照执行。第三,信息传递过程中发生“梗阻”。有些文件发到了企业,但只是在企业领导人之间传来传去,一线班组、工人根本不知道。
务求扎实有效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做,无论是管理手段还是设备、设施,都必须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更不能有一点马虎,稍一马虎,就可能出事故。过去许多国有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其中许多都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这些规章制度不能也不该随着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被丢弃。
《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关系到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到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何企业都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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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6月7日至7月7日
重特大安全事故一览表
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湘桂铁路一无人看守道口发生农用拖拉机与火车相撞事故,死亡11人,伤13人。
6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一个体渡船在乌江翻沉,死亡22人,失踪19人,伤32人。
6月22日,四川省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所属“榕建”号短途客船在长江合江段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死亡130人。
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客机从恩施飞抵武汉时,发生坠机事故,死亡49人。
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所有、港商租赁经营的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5人,失踪2人,伤121人。
6月30日,重庆市垫江县一私营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0人。
7月2日,山东省青州市石油化工助剂厂发生空油罐爆炸事故,死亡10人,伤1人。
7月2日,云南省宣威市田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伤13人。
7月3日,福建省政和县一辆厢式农用车发生重大车祸,死亡14人,伤10人。
7月6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一农用三轮车翻覆,死亡10人,伤6人。
7月6日,江西省彭泽县一个体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死亡7人,重伤2人。
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公共汽车坠入柳江,打捞出尸体79具。
7月7日,山西省保德县一辆面包车坠入黄河,死亡17人,失踪2人,伤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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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基层见闻
长江干堤种庄稼
洪水来了怎么办
日前,笔者在荆南长江干堤现场看到,位于湖北省石首市境内长江干堤,桩号562+400—564+300堤段,干堤两边堤坡上种满了树木和农作物。干堤内侧堤坡上收割完小麦、菜子和豌豆等农作物,又播下了棉花、黄豆等,有的地方还植有柑橘树和猕猴桃树;堤外侧(迎水面)从堤顶至堤坡脚种满了树,空隙处留有农作物秸秆。
在离干堤不远处,笔者询问了几位正在田里耕作的农民。他们说,自从当地政府在堤外围了一道民堤后,这段国家干堤便没人管了。80年代初,当地堤防管理部门以每亩100元的承包价格,将这段堤包给了有关系的人耕种。
笔者从有关单位了解到,在30年代至40年代间,桩号562+400—564+800这段干堤先后在不同地段出现过三次溃口。1958年,当地政府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和国家审批,便自行在干堤桩号562+350—566+000堤段的外围修建了一道民堤,想用修建的民堤取代国家干堤。国家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认为,民堤正处于迎流顶冲,布局很不合理,堤身遭水流冲刷较严重,且在1998年多处发生险情,堤坡多处出现崩岸和滑塌,属于危险堤段,不同意当地政府的换堤方案,但地方政府依然我行我素。
按照国家堤防管理法规,干堤两边堤坡上只能种植绊根草,压浸台上种植树木,对干堤的高度、宽度、坡度及压浸台的宽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可这段干堤堤坡上却种满了树木和农作物。俗话说:“树有多高,根有多长。”树根在堤身内形成了地下通道,加之干堤缺少养护,防洪功能大大降低。当地村民说:“一旦外围民堤受损,这段国家干堤是绝对挡不住洪水的。”
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勘测研究院 朱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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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避酷暑开快车 摩托车手肇事多
炎夏酷暑,相对于有车篷遮盖、冷风吹拂的其它机动车,无遮无挡的摩托车驾驶者无疑会受到更多的烈日炙烤。一些“摩托车族”想出了种种应对办法,其中之一是,以加快车速缩短行路时间来减少烈日曝晒。然而,在一味图快之下,却滋生出众多事故隐患,直接引发大量交通事故。据台州市黄岩交警部门统计,入夏以来,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呈大幅上升趋势。7月11日中午,杨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前往沙埠办事,途经唐山王一桥头时,因车速过快转弯不及,连人带车坠入落差4.1米的河流中,当场死亡。前往勘查的交警发现,该摩托车制动拖印长达8.3米,出事前的时速至少在60公里以上,这在设施简陋、视界不良的村级道路上,显然大大超过限制速度。
漫步公路、街头,时常可见一辆辆摩托车呼啸而过。一位因超速而被执勤交警查处的摩托车驾驶员说:“今年夏季温度偏高,况且又是‘太阳黑子’高峰年,开快车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说法或许代表了“摩托车族”的普遍心理。道路交通法规规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宽阔、视界良好的城市街道行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这是经过反复实践的安全车速。驾驶摩托车的人们,你做到了吗?高速驱暑、贪快求凉万万使不得!
浙江台州市黄岩交警大队 严吉茂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社会聚焦
事故 随时会发生
——安全隐患三例
图一:桥下取土
河南濮阳市中原油田报社忠言摄于濮阳县与山东东明交界的东明黄河大桥公路桥。
图二:车上有车
山西运城地区武警支队政治处吕乃成摄于运城乡间公路。
图三:护坡碎裂
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容海摄于312国道安徽省六(安)叶(集)段626公里+620米处立交桥。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江中采金:威胁汉江行船行洪
今春以来,丹江口大坝下游10公里处的汉江中,先后汇集了近百只淘金船。淘金人在此安营扎寨,大有不把江底淘穿不罢休之势。淘出的沙石高出水面2米左右,在汉江水道上埋下了一个又一个事故隐患。
有关方面应依据《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制止汉江中的采金活动,确保江堤和行船安全。
湖北谷城县沈湾镇 马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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