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家庭装修谨防“回马枪”
李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城市人搬进了新居,家庭装修业开始进入“黄金”时期。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我国家庭装饰装修总产值达1200亿元,是1990年的40倍,年均增长率达45%以上。
然而,由于装修业的法律规范尚未健全,消费者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这繁荣景象的背后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居心不良的装修队凭借在装修期间对消费者家庭情况的了解,每每等装修结束后就开始寻找时机,一旦条件成熟便回马一枪!他们轻则入室盗窃,重则绑架勒索,为此谋财害命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给消费者在装修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过去找路边装修队到家进行装修曾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今的家庭在进行装修时,大多已选择那些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装修公司去签合同。即便如此,这类案件却仍在频频发生。难道如此“正规”的装修渠道背后仍隐藏有安全问题吗?
笔者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初,罗某与陈某的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罗某的装修队为陈某公司承接的客户姜某家进行装修。3月3日装修结束,罗某带领装修队离开姜家。仅隔两天,罗某便纠集装修队成员李某、袁某、何某,利用装修期间对姜家情况的了解,于当日20时许潜回姜家进行盗窃。所幸,公安机关得到及时报案于次日便人赃俱获。
在审讯中罗某等交待,由于陈某的公司在装修结束后未能如约将工钱给他们,所以他们起了歹意,想通过盗窃姜家财物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从这起由装修转包引起的典型“回马枪”案件中可以看出,装修公司与装修队之间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二者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再加上某些装修队人员素质低劣,就很容易使纠纷的第三人———消费者一方蒙受损失。
还有一起“回马枪”案件就更让人意想不到了。
今年3月,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吴某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与其签订家庭装修合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于某的装修队。5月26日工程结束后,于某去该公司索取工钱,被公司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于某一气之下,竟于次日凌晨5时趁吴家没人时潜回装修地,将自己所做的工程连同房屋付之一炬。
事后于某虽被公安机关逮捕,但吴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原来,这家装修公司也是个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皮包公司”。当吴某去索赔时,装修公司早已人去屋空。
从以上两起案件不难看出,装修行业中的不规范经营和转包现象是导致目前“回马枪”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
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全市有从事家庭装修业的公司2300多家,而其中的合法公司不到总数的1/3,只有700余家。其他大多数装修公司都是并无下属装修队的“皮包公司”。他们在装修过程中多是充当中间人,以所谓“发包”者的身份将揽下的工程再转包给其它装修队,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而承接这些转包工程的装修队,其实仍旧是原来的路边装修队。消费者如果与这种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人身、财产安全系数很低。而如果有问题发生,这类装修公司则常常声明:“该装修队人员非本公司正式及临时员工,其与我公司是发包与承揽方的合作关系,其行为不代表公司行为。”以诸如此类声明,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在这里,笔者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家庭装修前,一定要选择那些实力雄厚、并有自己专属装修队的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除此以外,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还应尽量少地暴露家庭情况,并将贵重物品尽量转移;装修后,及时更换门锁等等。消费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使那些企图杀“回马枪”的人无机可乘。
当然,以上种种措施只能有限地提高装修的安全系数,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回马枪”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治本之策还在于健全立法。目前,我国在装修业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管理起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前不久我国的《建筑法》已经出台,与其衔接的装修业也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装修业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让“回马枪”现象不再有滋生的“温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丢失的不仅仅是自行车
裴智勇
在北京城里,一天或许有很多人丢失东西。我和同事余先生在一酒楼用餐,他放在门前的自行车在保安眼皮下不翼而飞,酒楼推脱责任,余先生追讨赔偿未果,不了了之。我却有些心疼,在我这个法学硕士眼里,余先生丢掉的不仅仅是价值300元的自行车,而是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法制观念。
其实,类似的“小事”或许每天都在发生:买了假货,吃到夹有头发丝的盒饭,被警察莫名其妙罚了款。面对生活中这些“小事”,很多人都会像余先生一样忍气吞声,小事化无。权利也就这样一次又一次,一天复一天,一年复一年地被漠视、被践踏了。
不知为什么,我总有些杞人忧天,担心无论多少法规出台,也无论警察队伍如何壮大,如果众多的消费者、公民如此漠视个人权利,法治秩序在中国的出现就会是“草色遥看近却无”。我们大多数人习惯于理直气壮地为“大家的权利”而斗争,舆论也支持这种为公众利益的斗争。如果是为“个人权利”,当事人自己先“怯了场”,舆论更不以为然。殊不知,当一种要求或一种请求被法律肯定为一项个人权利,这个权利就不仅仅是个人的“小事情”,而是国家权力支持的一项请求。权利的背后是尊严,是法律的神圣。这一项项具体的权利支撑的是法治的宏伟大厦。如果具体到一个人的这项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我们就不能指望其他某个人的这项权利能有效行使,最后的结果是众人的权利被踩在脚底,我们的法律就只停留在“纸上”,而法治秩序永远只是大学教授编织的童话。
那些为1元钱而诉诸法庭的人,牺牲成本(时间、精力、金钱)为权利而斗争,令我肃然起敬。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为“小事”积极主张权利的一个个普通公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
警民共建“平安校”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这是四川省成都市蜀兴职业高中在依法治校中提出的口号。1998年以来,为综合整治校园内外的治安秩序,学校与所在地派出所共创平安学校,还专门组建了一支学生护校队,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时重点路段的巡护,受到市教委和省司法厅的肯定。两年多来,校园周边的治安案件下降了85个百分点。
图①放学时,护校队正在值勤。
图②新学期一开学,老师就在法制宣传栏前为同学们讲解法律知识。本报记者 王比学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连警方为经济建设服务
本报讯 近来,辽宁大连市公安局从实际出发,开展了一场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大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整顿重点地区治安秩序为主要内容的集中行动。截至目前,大连市警方已破获刑事案件三千多起,其中杀人案件三十八起,追捕逃犯二百二十名,破获经济案件七十六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三千多万元,收缴枪支五千多支。(丛鹭鹏 赵建礼)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改革与探索》一书出版
本报讯 由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曾宪章撰写的《改革与探索》一书,已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潜心研究,通过切身经历,总结了从邓小平南巡谈话到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如何从抓住机遇,转变思想观念入手,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的工作中。该书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王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郑州交警队伍建设扎实有效
本报讯 河南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队伍建设中,每年组织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慰问军烈属、向特困家庭捐款、创建青年文明号(岗、组)等。这些有益的社会活动,陶冶了广大民警的情操,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培养了正气。几年来,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获得全国学济南交警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郑州市政法系统红旗单位等十多项殊荣。(彭天增 郑爱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海淀警方摧毁一电脑盗抢团伙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根据线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举打掉一个专门在中关村地区盗抢电脑及配件的犯罪团伙,破获系列案件五十三起,涉案金额十万元,七名团伙成员全部落入法网。(陈彦杰 杨胜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沈铁公安开展纪律作风整顿
本报讯 沈阳铁路公安处近来主动向人大、政协代表汇报工作,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广大旅客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认真解决民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这个处自八月二十日开展活动以来,共走访单位三百四十二个,公布举报电话三十五部,召开征求意见会五十二次,组织群众评议活动三十二次,走访群众八千多人。(张德承 吴连生 于荣波)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庆交警提高素质有力度
本报讯 近年来,黑龙江大庆市公安交警支队为树立队伍形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他们把重点放在提高民警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上,通过加强形势教育,思想认识到位;加强文化素质的培养,知识层次到位;加强岗位练兵,技能水平到位的“三加强、三到位”方法,使队伍的整体素质又向前跨了一大步,受到黑龙江政府的表彰。(张建友 高庆友 刘希友)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新疆八支队法制教育有特色
本报讯 武警新疆总队第八支队通过开展“法制辩论赛”和“模拟法庭”等活动,把理论教育和现实教育、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增强法制教育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部队全面建设。
(张怀敏 陈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儿童驾车险
近几年来,在农村乡镇路上儿童驾车屡见不鲜。图中这个不到12周岁的孩子,无论从体力还是智力来说,显然不具备驾车的能力。交通法规明确规定不满12岁的儿童不准单独骑自行车上路,更何况四轮机动车!每年因儿童交通安全意识差、贪玩而出现的悲剧时有发生。我们提醒家长,管好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拿孩子的生命开玩笑。 孙国栋摄于山东博兴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读者来信
家庭装修市场亟待规范
编辑同志:
近年来,随着装修、装饰行业的兴起,因家庭装修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
今年1—8月份,江西省临川市法院共受理家庭装修纠纷案件1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0%。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家庭装修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装修双方合同意识淡薄。有的根本不签订装修合同,仅凭口头约定;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合同过于简单,履行中不便于操作,以致发生纠纷时难以划分责任。二是承接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从业资格,即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而承接装修业务。据统计,该院今年受理的12件装修纠纷案件中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个体装修者6件、装修单位1件,共占58%。由于施工人员素质差,做工粗糙,装修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装修达不到技术质量标准或装修者根本不懂得技术标准;有的则不讲信誉,施工中以次充好,甚至使用伪劣产品装修,坑害用户,严重影响装修质量。
如何对家庭装修市场加以规范呢?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对家庭装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能力的公司坚决清理出市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的合同意识,通过签订合同进一步规范装修市场。
消费者在接受装修服务时一定要订立合同,对结果作出约定,不要迷信经验和习惯做法,而忽视办理应有的手续。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有充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 谢志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答疑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退吗?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在本市某小区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
前不久,该开发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子,可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我发现这房子的质量有问题,于是就找到该开发公司交涉要求退房。可是开发公司不同意退房,说该房是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过的,一般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请问,对方不同意退房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孙明
孙明读者:
为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切实保护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就房屋质量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购得的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你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
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你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如果你认为该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有权要求退房,不过,你应首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作为依据。如果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你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谢瑞德
肖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装修市场尚不规范 ●家装队伍鱼目混珠 ●市场也需法律“装修”
家庭装修不少 各种纠纷真多
胡继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房改的深入和房市的启动,家庭装修成了一件常事,并一而再、再而三地升温。各种装修材料、装修队伍和各类装修市场应有尽有。但由于整个装修市场还不规范,装修纠纷也大幅上升。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材料,1996年全国因住宅装修问题引起的投诉位居消费者投诉热点第十三位;1997年攀升到第二不满意服务行业;1998年对家庭装修质量的投诉为全国消费者投诉第二大热点;去年,它仍是全国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
消费者与建材经营单位有纠纷
今年“3·15”期间,北京朝阳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霍女士的投诉信,信中反映说,她家在装修时,购买了某建材市场佳丽木门厂生产的10个门,共花了12800元。装修一个多月后,10个门都有不同程度的裂缝。她找到了经营者,要求退门,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找到了朝阳区消协,要求消协出面调解,帮助退货。朝阳区消协立即到消费者家中去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情况,认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佳丽木门厂给消费者霍女士办了退门手续。
去年4月12日,消费者王女士在杨闸某家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广东某厂生产的通体砖有质量问题。通体砖铺上后,王女士就感到头疼,吃止痛药也不管用。有关人员和消协同志建议消费者到国家建材局建材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监督检测中心检测通体砖。经检测,通体砖样品不符合GB9196—88标准,属放射性超标产品。消费者得知检测结果后,将已装修一半的通体砖全部拆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马上找经营单位要求退货和赔偿。因被拒绝,她又到北京朝阳区工商局双桥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消协经过调查取证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消费者退货,负责报销消费者的检测费400元,报销消费者因铺通体砖而造成头疼的医药费1400元,给予消费者精神赔偿1000元,共计6300元。
消费者与装修公司有纠纷
去年7月16日,消费者佟女士购买了北京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开发的“清镜明湖公寓”,同时签订了一份委托装修合同,并于9月4日正式入住。据消费者反映,入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发现房间内的装修标准与消费者的要求差得远,也与消费者一次性支付给发展商的装修款15421.20美元的装修标准相差太远,多处出现质量问题:屋内墙面多处开裂,客厅地面地板突起,主卧室卫生间地面砖有裂口,水龙头安装粗糙,客卧室墙面的镜子质量不合格,厨房的地板砖有破损等,消费者要求装修单位给她列出一个装修时的明细账清单,并向消协进行了投诉,使得该公司退回了多收的64000元装修款。
在北京石景山永乐小区居住的陈某还有一段未甜先苦的窘迫。去年他找到一个包工队装修房子,谈好价钱后,先支付了5000元材料费给对方,没想到这些人第二天把一袋水泥扛过来就没了踪影。半个月过去了,他只好向派出所报警。终于有一天,他们以增加工程款的名义将包工头“诱”至家中,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盘查,才将钱退还。
家住武汉市洪山区的大学生万某深有感触地告诉笔者,家里装修时她得守着,装修队铺地板砖时居然以坏充好,幸亏她及时发现,让他们给换了。
施工者与装修公司有纠纷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笔者了解到江苏海安县农民王某状告北京一装修公司负责人金某一案。案由为劳务费纠纷:2000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所承接的装修工程的木工活由王某负责,工期为15天,工程款2700元。王某于5月25日交付完工,被告除在开工时付500元外,剩余款未付。王追要欠款,被告不但不给反而打了王某,并称王某做的木工活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有个别项目未做。对此,房主提出异议,并拒付其装修款3000元。因原告的活存在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未给付他剩余的工程款。法院判定,被告所述“原告的木工活存在问题,装修款未能结算,故未能给付原告劳务费”,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了农民王某一个公道,使其追回了工程款。另外,今年3月,北京东城仉某在装修完王府花园宣仁府一居室后也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的纠纷,要回加工承揽款的。
这些都是经过投诉已经解决了的家装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护了这些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真正关于家装市场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因为请了不正规的家装“游击队”告都没处告,忍气吞声但怨声不断、心里窝火的家装受害者还有很多。装修热潮中的安全健康问题、家装公司的承建资格问题、家装材料的质量标准等等都是家庭装修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促进家装市场的规范,有关政府职能机构应加强行政管理力度,立法机关应完善法律制度,使有关家庭装修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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