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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5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1-05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致读者 '...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致读者
  现代社会,法律与我们的生活贴得越来越近,已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年前,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对法律的需要为己任,《法律与生活》专版出现在大家面前:从法律角度论述各种社会现象的《社会视点》、《法制人生》,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帮助的《法官提醒》、《检察热线》、《警方忠告》、《律师信箱》,以典型的案例及法律分析为特色的《法在生活中》、《以案说法》,为读者提供权威法律咨询的《法律知识ABC》、《考考您的判断力》……一年来,我们用法律的视角伴随大家走过了春夏秋冬。
  2000年,《法律与生活》专版将在原有的栏目基础上,为大家提供更有吸引力、更有深度、更有趣味的栏目,诸如专以直观、活泼的漫画形式弘扬社会正气、揭露违法现象的《透视》;由各行各业人士从不同角度撰写的《百家谈法》等等。我们衷心地希望:《法律与生活》能成为大家喜爱的法律之家。
  感谢读者对《法律与生活》给予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期待并欢迎您的参与。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禹城
  有事,请找我的律师
  300农民争聘法律顾问
  潘全柱 于浩 王涛
  1999年11月18日,山东省禹城市石屯镇张陈村村民徐惠明来到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找到自己的法律顾问魏清征,让他陪自己去签一个两吨鱼外销的合同。徐惠明说:“魏律师,有您陪着去,咱啥亏也吃不了。”
  在禹城,像徐惠明这样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的农民已有300多人。他们签合同,做买卖,打官司,有什么不明白的,就去找自己的法律顾问;乡亲邻里有什么纠纷,也不再吵闹上访,而是通过法律顾问来解决。
  张集乡的西瓜远近闻名,常有外地西瓜冒充,这既损害了瓜农的利益,又会败坏张集西瓜的名声。去年,几个瓜农在法律顾问的指点下,到工商局给自己的西瓜注册了“张集沙河西瓜”商标。种瓜大户牟书民说:“谁再敢冒充,就拉着他上法庭。”冒充的不法商贩知难而退,农民们都觉得花钱聘法律顾问就是值。
  过去农民间有了纠纷,怕伤了脸面,往往是私下了结,常留下隐患。如今农民们再也不觉得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们有了不满意的事,也不再靠上访闹事解决,而是通过法律顾问讨“说法”,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去年,该市某村村委会主任私自将村里的苇塘低价承包给个人,引起群众不满。同往常不一样的是,村民们没有上访闹事,而是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依法解除了合同。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谈法

  让违法者不划算
  王海
  1999年9月18日,王蒙、张洁等6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以后者的败诉结束。随后,世纪互联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14日,引起众人关注的此案有了终审判决,世纪互联公司再次败诉,世纪互联公司一审被裁决的2.6万元赔款分文没有减少。
  世纪互联公司在法庭上道出了自己上诉并要求认定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并特别强调,如果按一审判定世纪互联公司向6位作家赔款26580元计算,那么世纪互联登载的作家作品稿酬接近每千字150元。
  这个标准明显偏高,即使首次出版的文学作品稿费高的也就每千字100元,但是我认为这却是判决中值得叫好的一笔,因为这150元不仅意味着对受害者的赔偿,更体现着对违法者的惩罚。
  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对民事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重视不够。比如销售不合格产品,在我国即使消费者提起诉讼,违法经营者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接受消费者退货而已;而在其他国家,违法经营者不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巨额惩罚性赔偿,而且将有可能被法官责令停业,甚至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店主还极有可能被抓去坐牢。和国外的法律环境相比,中国对民事违法者的处罚相对轻得多。
  同一件事情可以合法去做,也可以违法去做。根据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法律应该让合法做事的人划算,违法做事的人不划算,这样人们才不会去违法。让受害者得到赔偿,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是法律的基本任务。可惜有时候违法却反而划算。比如使用别人的文学作品,合法付稿酬的话需要每千字50—100元,但是按照以往的判决违法者也可能就是赔偿每千字50—100元,合法和违法区别不大。算上不起诉的受害者,自然违法是划算的。
  令人振奋的是,这次的判决有了新的突破——违法者应该比合法者付出更多。违法者,不再有划算的结果。假如违法不划算的话,那么我想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去冒险了吧。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你欠我的钱,我断你的电,看似有理却失理。法院判决,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
  非法索债,得不偿失!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索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原告黄兰香通过法庭向被告黄星波讨回了说法,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损失赔款2612元。而被告黄星波开始自以为有理,接到判决书后才知道自己干了件蠢事:非法索债,得不偿失!
  事情是这样的:1998年6月27日,原告黄兰香经营家具生产,因资金短缺,向被告黄星波借款2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1999年1月23日,后原告只归还被告部分欠款,至1999年2月25日,仍欠被告人民币5557元。被告多次催收欠款无效,一气之下,于1999年3月14日上午9时开始强行拉断原告家具厂的电闸,停止原告家具厂生产、生活用电。连续断电11天,造成原告支付工人误工工资、厂房租赁费等直接损失2612元。之后,原告也不甘示弱,把债主黄星波推到被告席上,要求被告黄星波赔偿因其拉闸停电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5452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黄星波以原告欠款为由,故意停去原告的生产、生活用电,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其行为属非法索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提出的间接营业损失无证据证明因而不被法庭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被告主张债权也属合理合法,但被告却采取拉闸断电的非法手段去逼原告还债,这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要吃官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此案提醒人们:讨债,一定也要用合法手段。
  南康市人民法院 黄征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存单,误差42万元
  润仁
  邓忠友是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汶水镇农民,有驾车技术,曾经被雷波县邮电局聘为中巴客车驾驶员,代运雷波县部分区乡邮件。近年来,年轻的邓师傅勤俭节约,积攒了一些钱款,他把钱存入了储蓄所。然而,就是因为他的存款,引发了一起误差42.75万元的存单纠纷。讼争数额之大,为当地广泛关注。原、被告各有说词,争辩激烈。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孰是孰非,终于1999年11月16日见了分晓。
  1999年3月3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雷波县邮政局确认一宗存单数额的起诉,从而拉开了这起巨额存单纠纷的序幕。
  原告雷波县邮政局诉称,1998年1月24日,汶水镇农民邓忠友来我局邮政储蓄所存款。他以张正莲的名义填写了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单,存入人民币47500元。由于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操作电脑时,错把47500元打成475000元。我们发现后,便去找邓澄清更正,却没有找到。现在这笔存款已到期,邓忠友来取款,我局同他协商更正没有结果,因此诉请法院确认邓忠友以张正莲名义存款额为47500元。
  被告邓忠友则辩称,1998年1月24日,我到雷波县邮政局储蓄所存款。由于家庭等原因考虑,我以张正莲的名义存入,金额为475000元。存款时,我填写了两张存单凭条。邮政局提供的那张47500元的存单凭条,是作废的一张;另一张才是正确的,金额为475000元。在交存过程中,由于我与营业员认识,她们只清点了零钞,对已捆好的钞票未清点。整个办理时间为4分钟。我恳请法院明查,并判令原告支付我的存款475000元,同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及损失。
  法院庭审查明:1998年1月24日上午,邓忠友在雷波县邮政局储蓄所存款时,亲笔填写存款凭单(代收入凭证)一张,户名张正莲,金额为大写47500元。其后,储蓄所营业员用电脑向邓忠友开出存单,户名张正莲,金额却写成了475000元。据电脑资料显示,此存单开出时间距前笔业务只有4分钟,距后一笔业务11分钟。存款人邓忠友走后10余分钟,营业员发现金额有误,即请人寻找邓忠友,却没有找到。当日上午10时40分,营业员自行将存单另开,改金额为47500元整,同时将原存单作废记载于电脑中。次日,营业员将这一情况报告了邮政局领导。同年2月、4月,邮政局领导两次率有关人员前往汶水镇查询张正莲及邓忠友,均未对存款作出确认。此后,雷波县邮政局未再追查核实,也未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1999年5月18日,雷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邓忠友在雷波县邮政局储蓄所的存款金额为47500元整。二、雷波县邮政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支付邓忠友存款47500元,利息(1998年1月24日至1999年1月24日)2736元,1999年1月25日至邮政局支付邓忠友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5.475‰计算,由邮政局支付给邓忠友。本案诉讼费用由邮政局承担。
  宣判后,邓忠友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11月16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论亦基本正确。但判令邮政局限期支付存款,超越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存单效力、存单金额的请求,依法应予纠正。一审判令邮政局按贷款利息计息不当,且低于存款利率更为不妥,法院依法不予维持。
  据此,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做出终审判决,确认邓忠友在雷波县邮政局储蓄所存款额为人民币47500元;邓忠友自接到本判决书10日内重新完善与储蓄所的存款手续。若取款,利率按邮政局同期存款利率计,自1998年1月24日起算。完善手续或邓忠友接到判决书10日后,邓忠友依法自由存取。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邮政局负担。
  一起误差42.75万元的巨额存单纠纷,终于落下帷幕。原、被告经历了近一年的诉讼之路,个中辛苦各有所悟。耗费过多的精力与财力,更是教训所在。但愿类似纠纷不再发生。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检察热线

  擅自行医是否犯法?
  编辑同志:
  现年52岁的陈某某在既无行医资格,也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退休医师”的名义在我镇办起了诊所,开“土方子”为人治病赚取钱财。前几天,陈某某为本镇男青年薛某治疗腰痛病,自制一包药粉给薛,要价130元,并称“吃了这包药,病就可以除根”。次日晚,薛某服下这包药粉后,即出现中毒症状,命归黄泉。薛家人要将陈扭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陈某某却振振有词地说:“我是为病人治病,并没有想害死他,犯什么法?”请问: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读者 冯彬冯彬读者: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社会上非法行医者甚多,一些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不法分子打着“医科世家”、“退休医师”、“祖传秘方”等幌子,到处非法行医,牟取私利,掠人钱财,损人健康,有的甚至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从你来信反映的案情看,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的罪名之一。《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若行为人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条件而擅自行医,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行医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借助非法行医获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贻误病人治疗,使病情反而加重的;被有关部门勒令取缔或给予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若情节一般,则不以犯罪论处,但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应将犯本罪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区别开来。如果行为人借行医之名行伤害、杀害他人之实的,则应视具体情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你反映的案情看,陈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结果加重犯,按《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陈某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缪军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透视

  当代“魔术”   张显文 绘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谨防假币
  河南省新县公安干警日前查获一起全国特大贩运假币案,缴获假币505万元,4名犯罪嫌疑人均落入法网。图为警方人员在清点赃物。 焦汉平 邵梦华 摄
  图为四川省西充县群德信用社业务人员正在向群众讲解怎样辨别新版钞。
  庞国庆 摄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消费热农家
  就在前几年,私人律师、法律公证、法律顾问等等,对于农民群众来说还是电视、电影里的故事,遥不可及。而如今,“有事,请找我的律师”;“这事,咱们还是法庭上见”;“要借钱可以,不过我们还是要先公证”……这样的“法言法语”已在农村屡“听”不鲜了。沈丘、商河、禹城农民们日益高涨的“法律消费”热情,足以令城市人也刮目相看。
  我们都知道,农村,一直是普法的重点和难点。如今,这个难点已在不知不觉中旧貌换新颜,成了“法律消费”的热点。农家兴起“法律消费”热,不仅是农民思想观念的进步和飞跃,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胜利。从中,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希望。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沈丘
 公证处里买放心
  私人律师解纠纷
  崔玉芹 梁新格
  ●时下,河南省沈丘县的农民们似乎变得“六亲不认”了。倘若房屋租赁、土地转包、钱财借贷等牵涉到个人及家庭利益时,大伙都会自然而然地到法律公证处去办理法律公证。
  李老庄乡泰兴特种养殖场的潘同超,因企业急需要向乡亲们借一笔钱,亲戚邻居们都异口同声地提出了一个似乎不近人情的要求:先立字据,后借钱,还必须到乡司法所公证,以免万一发生纠纷而伤了和气。
  潘同超对此非常理解。他说,“先小人后君子”总比“先君子后小人”强,还是买个放心的好。
  ●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这些坑农、害农的“三乱”行为,如今在沈丘农村却没了滋生蔓延的土壤。该县农民对这些收费项目稍有不明白,就会前往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弄个明明白白。
  农民李新忠对今年计划生育子女超生费征收心存疑惑。他就专门坐车到县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终于弄明白了:原来,村里的子女超生费罚款是村里按乡里分的任务款分解的,比往年高出的那部分是村里另外加的。心里有了底,说话也就有了力量。回到村里,李新忠据理力争,终于为大伙儿把多出的那部分罚款给顶了回去,赢得了大伙儿的称赞。
  事后,李新忠深有感触地说:“对那些‘三提五统’的收费项目,以前明知不合理,就是说不出个所以然来。现在有了法律咨询,再也不用怕吃哑巴亏了。”
  ●如今,在沈丘农村,许多专业户竞相聘请“私人律师”当秘书,替自己排忧解难。
  留福镇是豫东皖西最大的脱水菜生产基地,年转口贸易额达7000多万元。该镇的王进英、戴建华、王学文、王东山等60多位脱水菜生产专业户,以前由于不懂外贸业务,曾遇到多起利用合同诈骗、外汇结算套现事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他们变得聪明了,纷纷聘请私人律师,对各自的合同签订、外汇结算、商标使用等一系列重大经营行为,都交由律师代办,自己则可以更专心地搞生产经营。 1y5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商河
  法律书刊成“新宠”
  打官司有“代言人”
  李孝玉
  近年来,山东省商河县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使全县农民的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兴起了学法、用法热。
  ●商河镇马官寨村农民张平一,自费订阅法律报刊已6年多了。他说,常看这类报刊,不但增加了生活情趣,而且还能学到许多日常生活中用得着的法律常识。而除了通俗易懂的法律报刊外,《民法概论》、《经济合同法》、《种子法》等一些对农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书籍,也正在成为广大农民的热门读物。
  据调查,目前该县农民订阅的法律类读物已占其订阅报刊总量的1/3。可见,农民已真正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开始舍得花钱购买“护身符”。
  ●杨庄铺乡小杨家村农民俎平泉夫妇,自愿赡养本村72岁的孤寡老太太王笃花。俎平泉夫妇自愿负责老太太的衣食住行、病丧、责任田耕种等事,王笃花老太太也自愿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俎平泉夫妇。双方一起来到县公证处,办了法律公证。
  如今,像俎平泉夫妇、王笃花老太太一样,农村的人们也开始注重法律,房屋买卖、大宗物品转让、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婚前财产、养老教幼、遗嘱公证等公证项目已逐渐进入农家。花上几百元公证费,买个法律证据,防范纠纷,给家庭生活、经济交往系上“安全带”,正在成为农民的共识。
  ●岳桥乡西杏村农民张美荣,在走亲戚时不幸被一骑摩托车的农民撞伤,双方为赔偿费发生纠纷。张美荣特地去县城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并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往,农民间发生纠纷要想解决,一是让公众评判;二是找村干部、派出所处理;迫不得已时,才会想到法院。而不少进法庭打官司的农民也绝对不会聘请律师,最多只在亲友中找个“能说会道”者代为诉讼。而如今,有纠纷找法庭,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聘请律师当打官司的“代言人”已成为农民的一致选择。 1y5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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