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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第15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31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有偿招领是否背叛传统 “有偿不昧”违法吗 报失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有偿招领是否背叛传统
 ●“有偿不昧”违法吗
 ●报失业呼吁政府尽早关注
报失业遭遇道德法律困扰
本报记者 武侠
  据了解,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在国外这种行业被称为“报失业”。报载,又一家提供有偿服务的“失物招领中心”日前在河北省石家庄开业。
  近一两年来,在四川、重庆、江苏等地,每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诞生,都无一例外地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发种种争议,公司经营也是举步维艰。然而前赴者后继,有人相信,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顺应市场的需求,有偿的失物招领业一定能够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报失业处境艰难
  在我国,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遗失的物品也越来越五花八门,小到一串钥匙,大到一个人、大宗货品等。物品遗失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传统的失物招领处显然不能满足需要,报失业应运而生。虽然报失业自产生伊始就被媒体列入新兴的十个行业,可是,它自诞生以来,始终举步维艰。
  四川省自贡市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过一个月的惨淡经营后,悄然关门。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说,公司开业后,陆续接到不少业务,可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他们感觉到巨大的压力,最后连一笔业务也未完成,不得不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同样在今年9月初成立的郑州天地寻人寻物公司,两个月来接到24个订单,只办成了一件,公司职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差点被警察抓了起来。
  从业者认为,报失业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对这一行业的道德争议。
  “有偿招领”=道德背叛?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失主向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十分普遍。几乎每则寻物启事都会加上一句“失主必有重谢”。然而,当这种行为成为一个行业,对我们崇尚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无异于是一种挑战与反叛。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高丽建副教授就对此表示了自己的忧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的话,这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
  徐州诚信失物招领公司老板李茜对此不以为然,她认为,失主找到了失物,自己获得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双赢。同时,她觉得对拾物者来说,收取报酬也是正大光明的事。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的邢源源教授肯定这种观点,认为拾金不昧的精神要有拾金不昧的价值。当精神被物质的价值充分肯定后,精神才能放射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偿招领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拾金不昧是一种道德取向和追求,而拾金而昧是公认的不光彩行为,大部分民众则处于两者之间,以高标准的道德准则要求大众是不现实的。况且,归还失物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有偿不昧”无可非议。
  “有偿不昧”可有法律依据?
  当人们对一个新生事物发生争议时,法律往往是最后的底线。据了解,有偿招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比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物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至20%的酬金;德国、瑞士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的法理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所以拾到者是可以向失主要求支付报酬的。”
  然而,法律条文中“支出的费用”、“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仅仅是成本,还是包括利润和报酬呢?法无明文。
  据悉,正在讨论中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
  对此报失业从业者充满期待:如果此建议稿得以实施,将会使更多的失物找到失主。即便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那些本想随手扔掉失物的拾得者,也会多走几步路,把失物送到派出所或者失物招领公司。
  与此同时,有学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报失业给予更大关注,尽早制定规范,加强管理,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可能会给小偷销赃提供机会等等。(附图片)
  题图:2003年10月19日,南方某钻石公司陈先生(左)将装有1000多颗钻石的行李箱遗失在出租车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公司司机张欣(右)把钻石送回公司,交给失主。陈先生依照承诺,奖给拾金不昧者5万元。张欣拿出1万元在公司建立一个拾金不昧基金。
常茅向摄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听听农民兄弟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访谈
本报记者 张涛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版全文刊登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报记者就该司法解释草案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问:该司法解释草案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农村的稳定事关全国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0—11月份专门组织了5个执法检查组对7个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正是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问:该司法解释草案在内容上有什么特点?
  答:《征求意见稿》着眼于我国目前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况,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涉及诉讼主体、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纠纷解决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方面作出解释,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
  问:公布该司法解释草案有何意义?
  答:虽然我们已经进行过一些调查研究,也听取过相关部门的意见。但是,由于这个司法解释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农民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又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所以我们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9亿农民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司法解释能够反映广大农民的共同意愿,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真正起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作用。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沈铁警方开展万人评警活动
  本报讯 辽宁省沈阳铁路公安处把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作为落实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的切入点,开展了“万名群众评警察”活动。他们印制了一万份公开评警测评表,分发给社会各界,收集各种意见建议五百七十二条。他们从这些意见建议中找教训,抓整改,坚决破除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执法观念,改革了封闭的警务运作机制,加大科技强警的投入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樊勇 生录)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长春铁路警方提高追逃能力
  本报讯 吉林省长春市铁路公安处充分发挥铁路站车的查堵优势,在千里铁道线上布下天罗地网,成为网上逃犯难以逾越的屏障。几年来,该处共投资近百万元,布建部、局、处和基层所队四级网络系统,为基层队所购置、更新计算机五十余台,大大提高了抓捕逃犯的能力。三年来,该处共抓获各类网上逃犯五百三十四名,被铁道部公安部授予“追逃尖兵”荣誉称号。
(陈明 周士良)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鄂州国土资源局促进阳光执法
  本报讯 近年来,湖北省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实践中摸索出以推行执法“四制”为重点的阳光行政之路。所谓“四制”即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监督制。“四制”的实施,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落实,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群众的欢迎。
  (黄文波)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沭阳尝试社会治安有偿承包
  本报讯 江苏省沭阳县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创建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的计划,认真抓好创建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企业等各个层面创建工作,在塘沟镇探索社会治安有偿承包,全镇十二个行政村通过竞标形式实行治安有偿承包。自八月份以来,全镇共发生刑事案件三起,治安案件五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张道广)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永州着力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本报讯 湖南省永州市消防支队官兵深入市民中开展消防法规、火灾预防等消防知识宣传。今年以来,该支队先后三次组织消防文艺节目深入社区、工矿企业、城镇乡村演出,并定期举办开放消防站、消防培训班等活动。今年全年共为市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五万余份,张贴宣传标语、挂图九千余条,有效提高了全市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谢四平
欧阳锡鹏) JsT品论天涯网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现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对该司法解释提出的修改建议、方案及其理由,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陆人民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2月29日。
  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收
  邮编:100745 网上发表意见请登陆:www.people.com.cn
  为及时、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条 因家庭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承包方的代表人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承包方的代表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证书上记载的人为代表人;
  (2)未经登记且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为代表人;
  (3)承包方推举的代表人。
  前款所称的代表人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承包方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长期弃耕,又未与他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土地已经由他人实际耕种,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实际耕种者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已经以转包、出租、入股或者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接受流转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承包方与他人互换耕种,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互换耕种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四条 原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二、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其他方式承包的除外。
  第六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在先成立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其他方式承包的,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并且均未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前款第(1)、(2)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有实际投入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七条 没有订立书面承包合同,但已经发包方同意并实际承包经营一年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自实际承包经营时取得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委托订立的承包合同,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取得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但承包合同严重损害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已经收取的发包收益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但该土地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外。
  前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发包方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该土地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给发包方的除外。
  第十二条 将下列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农民集体所有的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
  (2)发包方未取得使用权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当事人请求调整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或者承包期等内容的,一般不予支持。确有调整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因对前款所称合同约定内容协商不成,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因此受到损失并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其截留、扣缴的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提出抵销主张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符合当时规定的承包期长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缩短承包期的,不予支持。
  承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延长承包期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理由,请求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终止承包合同的,应予支持。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承包方因前款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就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作的投入,请求发包方予以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参照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实际交回承包地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他人未经承包方委托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和同等条件的确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后段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订立两份以上流转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已经登记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并且均未经登记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流转土地的经营权。
  因前款第(1)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以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订立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其同意或者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在已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作投入的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并且协商不成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在起诉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的情况下与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约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发包方的,应当视为长期流转。流转期限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包方,承包方主张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与家庭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仅约定免除承包方原应承担的农业税费的,该口头约定或者流转协议不能认定为有偿流转协议。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流转费的,应予支持。双方对流转费协商不成的,流转费参照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耕种条件、土地肥力相同或者相近土地的流转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提出抵销主张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答辩并同意应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以依据前条第(1)项但书以及第(2)、(3)、(4)项的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的,不予支持。
  六、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订立的承包合同,因承包地的收回、调整以及承包期发生的纠纷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效力问题参照本规定处理。 JsT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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