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珍重诉权: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刘军民 张兆利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上斤斤计较、寸土必争,却不自觉地忽视了程序方面的宝贵诉权,结果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上诉:对判决说“不”
案例:今年5月,私营业主申某到银行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他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某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当他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后,申某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某虽认为不公,却因忙于生意,一时也未把上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当他向律师咨询,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某为此追悔莫及。
点评: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损失的案例。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2003年8月,某副食批发部经理谢某与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输公司派车为谢某将400箱浏阳河酒从省城运至其副食批发部,谢某支付运费1500元;车主负责运输途中的过路、过桥费用及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等费用的赔偿;货主谢某负责运输途中司机的食宿费用。合同履行后,当货车行至离卸货目的地10公里处时,由于路面颠簸,造成价值2.3万余元的货物丢失。谢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物流运输公司率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谢某及时提起反诉,要求物流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的反诉理由成立。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货物损失2.3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经济损失1350元,支付运费1500元。上述1、2项相互折抵,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经济损失20150元。
点评: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法律规定反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2.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申诉:化腐朽为神奇
案例:2002年12月,徐某将收购的5600公斤花生卖给农副产品加工专业户陶某,约定价格为每公斤1.8元,共计货款1008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花生的协议。陶某收货后没有付款,给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一月内付清全部款项,但未约定利息。之后陶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徐某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陶某签订的买卖花生协议合法有效,陶某欠徐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陶某返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72%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不服,以利息判决过高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陶某的再审申请后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约定利率计息的有关规定,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期间,银行同期的月利率为0.44%,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0.72%。据此法院撤销原判,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作出了陶某偿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44%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
点评: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即必须是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如下法定事实和理由:如必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等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警徽熠熠生辉
——记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郭永生
郑江涛 赵泮杰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警察,郭永生以其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实践着一名人民警察庄严的誓言。去年,他先后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和“漯河市十大优秀人民警察”。
1991年,郭永生以优异的成绩从山西省劳改警察学校毕业,分配到山西省第三劳改支队。“警察应该是破案抓贼,我得当刑警”的想法常常萦绕在郭永生心头。1993年10月,郭永生放弃了晋升的机会,调到了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
步入新的岗位,郭永生便面对一次严峻考验。一次到马村乡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郭永生第一个攀墙而上,墙头的短玻璃片扎进了他的手中,当时只感到手上粘糊糊的,下了墙、松了手才感到双手钻心地痛,不用说,手上早已是血淋淋的。他强忍着疼痛与同去的民警破门而入,将犯罪嫌疑人摁在被窝里。
2001年9月,一纸调令将郭永生调至保和派出所担任所长,保和乡位于三县市交界处,案件频发,仅当年11月份,一晚上竟连续发生4起盗窃案件,丢失耕牛11头。
压力之大,使郭永生夜不能寐,熬红了眼睛,急坏了嗓子。他想:盗窃案件多为流窜作案,侦破难度大,只有从防范入手。这样虽然苦些累些,但能使群众安心。夜深人静,他提着矿灯踏上高低不平的乡间小道。一遇到下雨或下雪天不能开车,三四十公里的土路只能靠双脚来丈量。
2002年5月20日晚12时左右,孟庄村村民连付彬家耕牛被盗,接到报警,正在附近村庄巡逻的郭永生所长迅速带领民警赶到发案地点,认真进行勘察、调查。从凌晨到第二天下午5
时,十几个小时郭永生与民警们顺着牛蹄印一步一步去寻找,水米未进,一眼未眠。经过两个县三个乡40多公里的排查、寻找,终于在孟寨乡找到了犯罪分子丢弃的牛。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群众心目中的“活雷锋”
——记“欧阳海”式的好民警谢富强
罗瑜权 李晓云
谢富强,一个普通的人民警察,为挽救一名在铁轨上的4岁男孩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谱写了一曲荡气回肠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爱人民的壮歌。
2003年11月17日17时,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厚坝派出所民警谢富强与同事一起检查交通安全,当两人经过铁道时,由成都开往青岛的K206次列车呼啸而来,谢富强忽然发现一名小男孩正站在路轨中间。来不及思索,谢富强返身一个箭步冲上前去,把孩子揽入怀中转身就往后撤。但由于车速太快,距离又近,飞驰的列车将他和孩子撞飞十几米远。顿时,鲜血染红了铁轨和枕木,谢富强当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但他怀里仍紧紧抱着被他挽救的4岁小孩。
1997年12月至2000年11月,谢富强在武警成都市支队服役。退役后通过招警考试,成为一名人民警察,被分配到江油市公安局厚坝派出所工作。
派出所长期只有5个民警,工作量大,谢富强担负着辖区刑事案件的侦办、特种行业的管理、3个村治安防范的包片等多重工作,还兼任镇上保安巡逻中队的队长。厚坝镇的保安巡逻工作在江油市有极高的声誉,仅在2003年10月份以来,就协助查处治安案件6件,整改治安隐患22件,捡到并归还群众失物8件,抢险救灾2次,救助群众11人,巡逻责任区没有发生一起盗窃案。
谢富强在当地群众中口碑很好。刚参加工作不久的谢富强工资只有500多元,但他经常去看望该镇玄武村60岁的孤寡老人杨世海,给老人送钱送物,就在今年重阳节还给老人送去了200元。在谢富强的灵堂里,老人看到昔日英俊善良的小伙的遗像,不禁老泪纵横。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的泾源县,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构筑了以村级防范为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农村防线”,取得了良好效果。该县香水镇卡子村自1999年实行“五户一长”传牌巡逻和“老年人治安值勤”等制度以来,连续4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
1、参加“老年人治安值勤”的卡子村村民童占江老人在给记者介绍“老年人治安值勤”制度。
2、晚上巡逻的时候用梆子给乡亲们提个醒,小心防范。
3、没事的时候,锁存胡老人(右)和刘长银老人(左)就呆在村口,义务给村里值勤。 本报记者 张涛摄影报道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恒一掌上电脑盗用整部《新德汉词典》
据新华社电福建省福州恒一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恒一HI—1600型”掌上电脑时,竟擅自将整部《新德汉词典》的12万条词条置入存储卡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恒一公司和经销商上海德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向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赔偿损失并道歉。
1999年5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潘再平教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潘再平教授代表《新德汉词典》修订者将《新德汉词典》的中文专有出版权、翻译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权授予译文出版社。同年9月,《新德汉词典》由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2年12月,译文出版社从上海德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购得由“恒一HI—1600型”掌上电脑一台。电脑中设置了拥有12万条词条的“德汉字典”。经译文出版社的委托,上海外国语大学选择了“恒一”电脑“德汉字典”中的1万条词条与1999年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德汉词典》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相同率为99%。同时还发现,电脑网络页面上刊登了有关“德汉字典”的宣传广告。据此,上海译文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恒一公司和德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新德汉词典》内容,并刊登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恒一公司和德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臧娜 杨金志)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邳州“11·3”暴力袭警案告破
五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本报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邳州市“11·3”暴力袭警案成功告破。涉案的谢彬、密二勇、王辉辉、许祥龙、王高峰等5名山东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法网。
今年11月3日晚,邳州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副指挥员杨松林在追踪盘查一辆无照的红色昌河面包车时,遭到车上5名持刀、持枪暴徒的围攻,为了不让凶犯逃脱,杨松林与暴徒展开了殊死搏斗,终因寡不敌众,身中30余刀和1颗子弹后壮烈牺牲。
案发后,相关部门迅速成立专案指挥部,在苏北、鲁南10余个县市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排查走访,先后梳理相关线索2000余条,排查红色昌河车辆1800余辆,布控汽车修理厂点1000余家,散发“警方告示”、“悬赏通告”5万余份,并在江苏、山东的新闻媒体上广为刊播。12月7日,专案民警在追查一辆正在山东郯城县黄山镇麻湖村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的红色昌河面包车时,发现该车有重大犯罪嫌疑。民警顺线追查,将该车车主谢彬抓获,经突审,谢彬交代了伙同同村村民密二勇等4人驾车窜至邳州预谋抢劫作案,在被杨松林盘查发现后,残忍地将杨杀害的犯罪事实。当日下午4时,专案组据此线索发起集中抓捕行动,将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宋臻 沈宫轩 徐公宣)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丰台警方破获一持刀抢劫案
本报讯 近日,北京丰台警方“10·31”专案组经过几昼夜的紧张工作,破获了一起持刀抢劫团伙,将10月31日发生在辖区某宾馆持刀抢劫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查,饶友明等犯罪嫌疑人自今年初开始,在崇文、石景山、丰台、顺义等地持刀抢劫10余起,共抢得手机、金项链、现金等价值10万余元的物品。(程晓红)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猴嘴派出所提高打击现行能力
本报讯 近日,犯罪嫌疑人徐元伙同其他3名歹徒持刀抢劫一辆富康牌出租车潜逃,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公安分局猴嘴派出所经过40多小时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此案,4名疑犯被全部抓获。这是猴嘴警方多措并举,着力构筑“打防控”网络,提高发现和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个成功事例。猴嘴地区是连云港中心区与东城区的结合部,曾经是盗窃、抢劫、伤害等案件多发的治安混乱地区。去年以来,该派出所针对辖区案件高发的态势,及时调整防控力量配置和时间安排,重新设置了2个治安卡口和5个警务区,切实加强社会面的巡逻防范控制。(崔恩栋 朱先明)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长期以来,一些非法婚介存在无证照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散发虚假广告、借“发展会员”乱收费,甚至以婚姻介绍为名提供色情服务等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颇遭诟病。正因为如此,一些合法婚介机构的正常经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违法婚介机构进行整顿,对合法经营的婚介机构进行保护,无一例外地离不开法律。因此,只有建立起严格的行业规范和处罚制度,婚姻中介市场才能够真正得到发展。
媳妇娶进门 红娘上公堂
陈志宏 吕群
通过婚姻介绍所娶到了媳妇,但没有按约支付介绍费,结果被推上了被告席。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冯某向某婚姻介绍所支付介绍费900元。
2000年4月12日,冯某前往某婚姻介绍所登记求偶,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冯某自愿征外省女性为妻,并向婚介所缴纳费用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此后,婚姻介绍所通过多种途径为冯某征集配偶,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合同期满后,该婚介所仍然继续为冯某提供婚介服务。2002年9月28日,经介绍,冯某与四川籍女子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冯某遂与婚姻介绍所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如果其与张某相处一段时间后领取结婚证,则缴纳中介费1200元、广告费1000元,其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缴纳了800元,余下1400元待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缴纳。2003年1月,冯某与张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其没有按约支付尚欠的中介费,婚姻介绍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凭证。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信用体系正在建立,而其他身份证明尚未普及的时期,居民身份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会更加普遍。在本案中,被告黄某虽没有直接借款、用款,但其出借身份证时对用途清楚,出于自愿,因此要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告诫读者,对能够有效证明自己身份的有关证件,要慎重使用。
好心出借身份证
反担债务五千多
赵会平 张富明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黄某因把身份证借给好友贷款,被法院判决承担债务5000多元,被告黄某当庭叫苦不迭。
被告黄某与肖某系邻里好友。1999年5月,肖某因贷款向黄某借用身份证,讲好由肖某还款。黄某不假思索,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肖某。肖某就以黄某为借款人,自己为担保人,向新野县新甸铺镇基金会借款4500元,期限一个月,此款由肖某使用。借款到期后,二人均未还款,基金会多次向二人追要借款无果,遂将黄、肖二人推上被告席。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偿还原告贷款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执行难是近几年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人士分析,执行之所以难,原因大概有四:一是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或者故意不偿还;二是有关的法律制定不科学、不完备;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执行不力。其实,无论执行难的原因有多少,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的权威性还不能真正树立无疑是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也正是我们国家走向法治化进程中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打伤邻居赔损失
拒不执行被判刑
宋振林 刚宪珍 张震
郑某将邻居打伤后被判赔偿部分损失,但他非但不履行义务还殴打执行干警,被拘留后仍执迷不悟,抗拒执行。11月20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村民郑某与其邻居因邻里纠纷而积怨。2002年2月20日,两家大打出手,郑某将邻居父女打伤。邻居父女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郑某赔偿邻居父女各类损失共计260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郑某和其妻子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2003年8月4日,法院决定对郑某实施司法拘留。在实施过程中,郑某、张某伙同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厮打执行法官。郑某因暴力抗法被法院司法拘留,张某也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处以1000元罚款。
法院审查认为,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