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军队(包括武警部队)车辆和其他车辆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公路严重损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恶劣天气情况,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关闭收费公路。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五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终止收费后,必须及时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道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四)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及时发布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五)擅自关闭收费道口或者应当关闭收费公路而未关闭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未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者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将车辆通行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责令退还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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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法制办、交通部发出通知
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根据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27日发出通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在报纸和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通知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交通厅(委、局),信封上请注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者交通部。
通知还公布了有关通讯地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gj2@chinalaw.gov.cn,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交通部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网址:http://www.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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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次以国内同等价格批量出口发达国家
上海大众POLO轿车出口澳大利亚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王政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获悉,由上海大众生产的国内首款右置方向盘轿车三厢POLO今天下线,从而拉开了600辆三厢POLO轿车出口澳大利亚的序幕。此次POLO轿车出口是中国生产的轿车首次批量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也是中国生产的轿车首次以国内同等价格在国际市场销售。
据悉,三厢POLO在技术上不仅满足了澳大利亚消费者右侧驾驶的习惯,而且还满足了当地30多项严格的法规要求,能以与国内同等的价格在澳大利亚进行销售,充分证明了POLO轿车是一款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按照计划,上海大众将在未来5年中每年向澳大利亚出口600辆三厢POLO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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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反弹琵琶”推动“三绿工程”
明年将重点培育绿色市场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人房爱卿27日在全国“三绿工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三绿工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阶段将通过“反弹琵琶”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发展。
据悉,“三绿工程”是指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以提高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房爱卿指出,“三绿工程”要以“反弹琵琶”为总思路,从消费抓起,通过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改变购物选择标准,并在市场提供简单易行的食品检测手段,使污染超标的食品无法销售,从而引导生产。明年“三绿工程”还将重点培育绿色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五大体系建设,即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市场认证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和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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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行向首都机场奥运扩建工程提供服务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近日,中国建设银行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在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行将为即将动工的首都机场奥运扩建工程提供金融服务。
据了解,建行将为扩建工程提供基建贷款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首都机场日常营运资金、应收票据管理、周转性资金需求等方面也将提供形式多样的资金支持;建行将利用其先进的网络系统在结算、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此外,建行还将在并购重组、融资、投资过程中为首都机场集团担当财务顾问,提供专家顾问服务。
据悉,今年初,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行为其主办银行。6月,建行给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般授信额度120亿元。7月,建行为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出具80亿元贷款意向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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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铁四局一汽武昌服务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客户提供“感动服务”,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形象,最近被评为“星级服务站”。图为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认真检修。姚颀 沈卫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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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发布
本报讯 “首届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今天在京发布。由人民日报社市场信息中心牵头主办,联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60多家权威行业协会和多家报刊、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这项大型公益活动。
到2003年10月15日,调查历时两个半月,共收到答卷502661份。本次市场调查中,家电、食品、信息产品答卷人数明显高于其它行业,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的重视程度,用户满意度也明显高于其它产品。波导手机、海尔彩电(热水器、冰箱、吸尘器)、海信空调(彩电、冰箱)、新飞冰箱等百种产品更是受到广大用户的普遍好评。根据问卷统计结果,主办单位公布了答卷数量多且用户满意率在95%以上首批1000家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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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经济成功女性大会将举行
本报讯 由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科技日报、中国信用建设促进委员会等联合举办的“二○○三中国经济成功女性大会”将于十二月二十日在京举行,大会将重点研讨女企业家发展、女性在企业管理中的优势等话题。
(费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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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亚联IBM合作进军中国连锁网吧
本报讯 亚联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和IBM近日签署合作备忘录,宣布将携手率先进军中国连锁网吧行业,IBM将为亚联提供PC机、服务器等软硬件产品及融资服务。近期,全部采用IBM产品设备的亚联北京旗舰店将开业。(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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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建外街道与杜邦分公司共建图书馆
本报讯 日前,北京建外街道办事处和美国杜邦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投资四十余万元,在现代城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了全市首家社区图书馆。在一百多平方米的图书室内藏书一万二千余册,实现了和首都图书馆联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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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金刚集团获国际标准认证
本报讯 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近日获得国际汽车行动组织(IATF)授权新加坡PSB认证公司颁发的ISO/TS16949标准认证证书。该标准规定了与汽车相关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整个汽车供应链。(李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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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黄金市场交易活跃
本报讯河南省灵宝市是我国第二大产金市(县)。自去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开放黄金交易市场后,灵宝市黄金企业迅速与精炼企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使产品成为上市精品。截至十月底,灵宝黄金交易中心共完成黄金交易四点六吨,成交金额四点三七亿元。(张国强 陈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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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家庄市矿区社保费增长快
本报讯 今年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地税局从强化征管措施和提高服务水平入手,大力组织社保费征收工作。截至十一月二十日,该局已实现入库社保费一千万多元,其中养老保险金九百多万元,失业保险金九十四万多元,完成总数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三十二。(路秀苹
王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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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国税分局严格税收征管
本报讯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国税分局,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今年以来该局组织了十一个清查小组,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认真清查,共查出一百三十六户漏征漏管户,查补税款二十八点七万元。对这些工商户全部补办税务登记,实行正规管理。(温慧抒 张文富 孔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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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福清国税为再就业铺设绿色通道
本报讯 福建福清市国税局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铺设了“绿色通道”。最近该局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实现再就业政策及相关信息共享。设置“优先办证窗口”,使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宜。(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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