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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13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1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律援助,贫弱者的一方晴天——山东法律援助工作扫描 '...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法律援助,贫弱者的一方晴天
——山东法律援助工作扫描
新华社记者 张晓晶 王娅妮
  1997年以来,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80多万件,有90多万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山东,这两个数字分别是9万和11万。“法律援助对贫弱者来说,就像冬日里的一抹阳光,为他们支撑起一片晴朗的蓝天。”山东省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刘景学说。
  让穷人打得起官司
2002年底,济南市某集团321名老职工在律师的无偿帮助下,终于打赢了官司,与单位恢复了劳动关系,拿到了欠发的生活费。“我们再也不用四处上访了,法律援助帮了我们大忙。”苦苦奔波多日,终于得到了生活保障的职工欣慰地说。
  仅仅在几年前,“法律”这个神圣的字眼对许多老百姓来说还很陌生。经济困难和对法律的畏惧像两只拦路虎一样阻挡在他们维权的路上。“法律援助制度拉近了贫弱老百姓与法律的距离,是我国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表现。通过法律援助服务,贫弱群体也能打官司,从而达到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郝道方评价说。
  “现在,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群,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我们为他们提供一点法律帮助,可以改变他们的生活状况,甚至可以支撑他们的生命。”多次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王化兰有感而发。
  为了实现和老百姓的零距离接触,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援助中心联络员一直设到乡村。只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任何公民都可以得到法律工作者的无偿帮助。
  法律援助亟需“援助”
  当然,法律援助工作目前仍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困扰。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这个省每年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有3万件,但实际上,去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仅满足实际需要的43%。
  “经费困难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山东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说。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援助对当事人费用全免,每起案件需要办案经费500元,这样山东仅应当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就达1500万元。而实际上,去年各级财政拨付办案经费236万元,仅能满足实际需要的15.7%。另外,去年全省157个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费、人头费等其它拨款总额494.82万元,平均每个中心只有3万多元维持运转。
  “今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后,穷人打官司,要由政府来‘埋单’,而且绝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说‘不’,资金问题会越发突出。法律援助制度也需‘援助’。”郝道方说,当前可以采取财政为主、争取各类捐款、设立基金会等一系列措施,为法律援助制度“输血”。
  律师力量不足制约“援助”之手
  与庞大的社会需求相比,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力量显得相应短缺,从而制约了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扩大。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字表明,全省共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764人,其中具有律师资格的390多人,略高于全国50%的平均水平。今年上半年,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2054件,全省5931名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087件,基本持平。
  山东省规定,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每年必须承办6起法律援助案件,县区级专职律师为12件,目前全省各市和县区专职律师人数分别为80人和311人,按照基本工作量计算,每年可以承办的案件总数为4200余件。以社会律师平均每年每人1件的工作量计算,可以承办案件5900余件,这样,全省每年可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总量为1.1万件左右。另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目前,山东有法律服务工作者6000多人,其中有律师资格的不足400人,根据要求,原则上每人每年要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怎样利用现有的律师队伍提高办案量?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目前来看,社会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从长远来说,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应该成为这项事业的主力军。
  “让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太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太现实。”山东省司法厅部分同志认为。与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有政府拨款、财政保障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已进入市场多年,社会律师要养活自己,光靠觉悟、风格肯定是不行的。“对于资深律师来说,提供法律援助是回报社会的一项爱心行动,但对于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来说,还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所以,法律援助制度要持续发展,仅靠热心肠是不够的。”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化兰接受采访时说。
  另一种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仅靠法律援助中心的几名律师承办案件,只能是杯水车薪,发挥社会律师的积极性是必需的,也可以鼓励政法院校、妇联工会等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缓解人力的不足。另外,可以考虑由财政在提供一定的办案经费外,再让社会律师稍有一点收入,提高社会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据了解,当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队伍不稳、人员流失现象在全国较为普遍存在。他们认为,要想鼓励和支持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必须给他们提供稳定的物质支持,化解律师从事这项事业的风险。这样才能稳定律师队伍,保障法律援助的开展。
  一个共识是,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前提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怎么说,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政府责无旁贷。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巡回法庭下乡来
  11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商河县尹巷镇马家村,对案件进行就地审理。这是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因原告行动不便,商河县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上门立案,就地审理,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对周围群众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受到群众欢迎。
  新华社记者 徐速绘摄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十一月六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行政许可法研讨会,就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开展交流——
把握法治脉搏
王桢桢
  体现执政为民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巨大成就。”这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行政许可法具有鲜明的开创性和中国特色。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将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产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法律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广泛、更切实的权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和人权意义。
  行政许可法具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一是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在立法宗旨和原则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内容上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力地推动服务型政府的产生。二是贯彻了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法律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缩小到人大和国务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归位,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要求。同时加强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规范,有助于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保护。
  对立法提出新要求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工作产生什么影响?他们认为行政许可法在立法方面将以前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使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相当一部分转移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有利于纠正当前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象,也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该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广州市政府现有54个部门的1474项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清理,目前已经清理了273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121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在做好法律实施前衔接工作的同时,要防止部门权力法规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担负起监督政府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为施行做准备
  如何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与会者认为,关键是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严格执法;第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做到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行政机关熟练掌握、人大代表以及工作者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第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落实这部法律,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转变观念,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第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第六,结合人大工作开展专题性、超前性研究,同时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为明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本期说法

本期关注:房屋买卖
约定按揭商品房能退吗?
  背景
  北京市民(甲)向房地产公司(乙)购买商品房现房一套,约定房价30万元,首付30%,余款70%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由乙代办按揭手续。甲支付9万元后,乙即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甲。甲入住后迟迟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给乙,乙未能为甲申办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和产权证。后该区域房价有所跌落,甲以乙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为由提出退房和退首付款,而乙反诉要求甲支付余下的购房款。
  本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甲支付余下购房款21万元及利息。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北京市弘优律师事务所韦庆岳:法院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按揭购房引发的纠纷,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本案中,因甲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给乙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甲向银行贷款的借贷关系和乙保证以甲所购商品房作贷款抵押的担保关系都没有发生。因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者甲可否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现售商品房的7项条件。如果购买者购买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确认销售合同无效,并追究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原物(退房退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的情形主要有:1.所交付房屋同预售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的;2.合同中约定的销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3.规划、设计变更或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本案属商品房现房销售,甲、乙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充分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乙的商品房并不存在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乙没有为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是因为甲没有向乙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致乙无法替其办理,并非乙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不能办理或乙的过失行为造成没有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甲承担,甲不能以此提出退房。甲的不作为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余下70%的购房款,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不能容忍超期羁押
王雷鸣 邬焕庆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如果我们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的话,怎么能使司法活动取信于民?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超期羁押,又怎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这些话,道出了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严重危害性。
  从今年5月份以来,高法、高检和公安部都相继在本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这是法律以人为本走向温暖和理性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实现“阳光羁押”的民心工程。这一工作,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公正理念上的转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程序上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有助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观念和办案效率上实现新的突破。
  目前,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正在深入开展。人们在充满期待的同时,还有一些疑惑。之所以有疑惑,除了有的地方对清理工作重视不够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在谈到造成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严重的原因时,一些地方至今还归结为“办案人手不够”。这是不是在给自己继续超期羁押和超审限办案找理由暂且不论,但造成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严重的原因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管理中“公权至上、私权为轻”观念导致一些人长期沿用“有罪推定”思维;政府工作人员就是政府的化身,“政府”抓了人就不能放的“唯我独尊”意识;“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的公权私用腐败现象;拿法定期限当“橡皮筋”,随意自定延长办法的以权欺法行为;“要官职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推诿扯皮问题……如此复杂因素造成的数万件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要用半年左右时间清理,难度可想而知。
  超期羁押是无法容忍的。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定罪,其公民权利就必须予以恢复。那种自以为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天然地居于正义地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属正当的看法,是与法治精神严重相悖的。
  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即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中可以看出民主和法治建设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如果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连遵守法定办案期限这一点都做不到,又怎么谈得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兑现诺言,如期完成清理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工作。我们更期望公检法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视窗

  河北石家庄市今年20岁的陈燕出生时就被父母遗弃,当时被好心的市民陈建国收养。因为没有户口,她上学、就业等都成了难事。最近她找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科苑路派出所。户籍民警冯大姐很同情陈燕的经历,经请示上级领导决定按“疑难问题”给予补办。11月14日,陈燕终于拥有了自己的户口和身份,实现了多年的梦想。图为陈燕(右)与户籍民警冯大姐在一起。
  马海林 王晓东摄影报道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江西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本报讯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该省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职责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存在的职责不清、力度有限、监督乏力等问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合力。
  《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此外,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举报有功者,应予以奖励。(胡锦武) OJk品论天涯网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抢劫物品仅值一元
被判徒刑并罚万元
吴阿娟 赵杰
  一名21岁男青年和两名15岁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然而劫来的挎包里的物品经鉴定仅值一元钱。就因为这一元钱,3被告人均被认定触犯刑律,分别被判处徒刑并各处罚金上万元。
  常某和未成年人小华、小飞3人来到天津和平区新华路荣众商厦门前,“瞄”上了一对坐在商厦台阶上聊天的恋人。小华先上前假装询问时间,并找男青年借电话。遭到拒绝后3人一起出手对男青年拳打脚踢,并夺下女青年的随身挎包逃跑。
  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了小飞和小华。5天后,逃走的常某也被抓获归案。
  日前,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是共同犯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小飞及小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OJk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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