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91号
现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3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
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建造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建造列入贯彻国防要求具体实施计划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
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设计、建造单位和个人为贯彻国防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建造活动。
设计、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因贯彻国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的交通工具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登记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报送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前款所列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重新提供,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更新。下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要求将本级民用运力情况报送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向军队有关单位通报本地区的民用运力情况。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获得情况通报的军队有关单位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评估和测算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所需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及其技术要求等情况报送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民用运力情况和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组织拟订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
全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军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会同军区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报军区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军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报本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报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以下简称军兵种)根据所担负的特殊任务,需要单独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经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后,由军兵种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订;经所属的军兵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明确动员的任务、程序、要求和保障措施,便于操作执行,能够满足军事行动的需要。
第二十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调整,按照原拟订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将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技术标准和对操作、保障人员的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预征民用运力的组织、技术保障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进行加装改造论证和试验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重大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涉及加装武器装备的,按照武器装备加装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论证和试验任务,并将论证结论和试验结果的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机构。
拥有或者管理需要加装改造的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承担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单位提供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原始资料和情况,为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加装改造任务的要求,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加装改造的技术、材料及相关设备的储备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军队负责军事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要求,结合预征民用运力担负的运输生产任务,组织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
参加预征民用运力训练的人员,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或者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伙食补助、往返差旅费等,训练人员纳入民兵组织的,依照国家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训练人员未纳入民兵组织的,参照国家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预征民用运力的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和掌握预征民用运力的动态信息。
拥有或者管理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预征民用运力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可以征用民用运力。
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报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战时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实施。
平时特殊情况下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决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和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快速动员的要求,迅速启动、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
在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过程中,需要对预案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
第三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上级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要求,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其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和操作、保障人员,以及民用运力集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被征民用运力在规定时限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和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被征民用运力集结地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成精干的指挥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登记编组,查验整备情况,组织必要的应急训练,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被征民用运力来不及集结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可以与使用单位商定报到时间和地点,并立即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有关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装备维修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其执行任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的加装改造方案组织实施。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保证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直接在当地征用所需的民用运力,但必须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报。
第三十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和其他设施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事先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使用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民用运力的单位应当尽最大可能保证人员安全,并尽量避免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受到损毁。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紧急需要,决定对某一行业或者地区的民用运力实施管制时,被实施民用运力管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保证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和保障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
第三十七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使用民用运力的单位应当收拢民用运力,清查动员民用运力数量,统计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损失、损坏情况以及操作、保障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出具民用运力使用、损毁情况证明。
第三十八条 加装改造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并能够恢复原有功能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在移交前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完成并通过相应的检验后,应当及时移交。
加装改造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可以不实施恢复工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列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储备。
第三十九条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下列直接财产损失,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一)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灭失、损坏、折旧;
(二)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
(三)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损毁证明,向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并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本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应征民用运力,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破坏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拒绝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或者迟延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动员民用运力的;
(三)对被征用民用运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出具民用运力使用、损毁证明,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使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平时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危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武装冲突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电)
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在连续4年被总队评为先进中队的基础上,又接连9年被总队树为标兵中队,先后荣立集体一等功和2次二等功、7次三等功,两次被武警总部表彰为先进党支部;这是一支——
出色的“橄榄绿”方阵
——记武警河南安阳支队二中队
史照栋 丁振庆 曹瑞忠 董广
创造性地抓落实
谈起中队的发展历程,二中队官兵别有一番感慨。3年前的一次事关保先进与创先进的激烈讨论,将作为“大事记”永远书写在中队的发展史上,铭刻在全队官兵的心中。中队长严全虎说:“那次讨论是我们中队发展的里程碑,时隔多年仍不断激起我们奋勇进取的建队热情。”
那是2000年2月初,中队连续6年被总队树为标兵中队,并荣立集体一等功。中队干部领回立功奖状后,官兵们欢呼雀跃,沉醉在幸福和喜悦之中。在这样艰苦的地方,能连续多年保持先进确实不易。一时间,今后如何保持好这些荣誉,成为中队官兵争相议论的焦点话题。
成绩面前,党支部引导官兵仔细回想多年来的奋斗历程,在反思经验教训中形成共识:标兵中队不是保出来的,而是靠全体官兵齐心协力创出来的,中队建设要不断上台阶,必须坚持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般人看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最省心的就是照抄照搬。但二中队官兵始终充满着创造激情。武警部队《支队(团)落实(纲要)三十条》下发后,他们结合中队实际,将其细化为27条内容,并就中队主要工作明确了72条具体细则,使各项工作有了具体抓手。
带兵探索新方法
做好“个别人”的转化工作,曾是各级领导最揪心、最烦心的事,而在这个中队,从没有“个别人”之说。在中队干部的意识里,后进战士需要的是帮教感化,而不是被当作防范对象。
思维方式的变化决定了工作方法的转变。凡是外中队调来的后进战士,中队都热烈欢迎,使其感到回家般的温暖。战士邓伟在原单位因打架被处分,来到二中队备感领导关怀。一次外出遇到两名地方青年出言不逊,他态度冷静,言行得当,维护了军人的良好形象。
驻地远离县城,条件艰苦,加上繁重的工作和执勤任务,战士容易产生心理疾患和烦躁情绪。为缓解官兵的紧张情绪,党支部摸索出了“官兵宽松心情50法”。比如,在训练间隙讲笑话、把工作当日子过、把学习当做乐趣、每天对着警容镜笑一笑、学会自我欣赏等。通过这些自我调节,战士们放松了心情,增添了生活乐趣和建设中队的热情。
制度建设靠群众
在二中队,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能得到充分发挥。班长朱振胜感到哨兵在岗楼执勤中手提警棍不太正规,便琢磨着在警棍一端钉上铁环,佩挂在外腰带上,使哨兵警姿端庄,气势威武。针对新兵练前倒胆怯问题,他又想出由两名老兵用宽背包带拦在新兵胸前作安全屏障的方法,克服了新同志的畏惧心理。
战士赵亮看到中队执勤哨位由于点多线长,干部们每次查勤,都要步行40多分钟,白天耽误工作,晚上影响休息,就建议中队购买一辆自行车专供查勤使用。党支部认为该建议切实可行,当即采纳,现在干部骑车查勤,仅需10余分钟时间。一个新点子,解决了多年的老问题,使中队建设受益匪浅。
近几年来,中队创造性地探索出的“哨兵等级评定”、“‘五定’训练责任制”、“思想工作骨干责任制”、“民主公开推荐制”等举措,均被上级机关肯定。官兵们先后抓获多起企图越狱的罪犯,消除38起隐患,连续23年执勤无事故,年年被总队评为执勤一级中队。
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科技政委”徐延东
段建勋 王俊忠 张万钧
徐延东所在的云南边防某团驻守在国家级开放口岸,铁路、水路、公路与国外相通,是大西南通往东南亚的黄金要道。5年前任团政委时,他就确立了把防区建设成“现代化边防线”的思路。
几年来,徐延东研读了《边防论》、《热带山岳丛林战》、《信息战》等30余本军事理论专著,书写了12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发表了《论信息技术在边防战备执勤中的运用》等20余篇论文。
如今,徐延东不仅能组织边境军、警、民联防的重大演习和独立指挥全团的边防战备执勤,还能熟练使用远程电视监控器、远程红外夜视仪和计算机网络等一批高科技的边防执勤装备。
去年,团队在探索利用现代化装备进行热带山岳丛林地开展边防战备执勤训练时几度受挫,徐延东一边给训练部门打气,一边身体力行带头实践。他率领一个35人的小分队,携带电子地图、全球卫星定位仪等现代化设备进行野战生存训练,靠人均1根火柴、750克大米、100克食盐,在原始森林中摸爬滚打6个昼夜,终于攻克了这一难题。
“通信靠吼,巡逻靠走,站岗靠狗……”曾是人们对云南边防部队战备执勤的形象比喻。
“科技强边迫在眉睫!”在党委会上,徐延东谈了建设“现代化边防线”的具体想法,建议从通信抓起,逐步将防区建设成“边境监控自动化,情报传递网络化,图像传输数字化”的现代化边防线。
而今,徐延东带领官兵精心构筑的现代化边防线已初具雏形:越野巡逻车的投入使用让以往需两三天才能完成的巡逻任务,现在只需几个小时;电子化地图、卫星定位系统及计算机联网开始在巡逻执勤中使用;“边防信息处理平台”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让“学生官”驶上新型“边防通”的“快车道”,是徐延东进行的一项富有成果的改革。这项改革为从军校毕业的“学生官”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5年来,徐延东所在团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毕业生和地方大学生入伍的干部,提职使用的共56人,占98%。
如今,“学生官”成了团里边防战备执勤的骨干力量。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