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记者调查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西藏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状况一瞥
本报记者 周朗
西藏,一个美丽而神奇的地方。巍巍喜马拉雅山,滔滔雅鲁藏布江,蓝天碧水,草原广袤,加上历史悠久并带有神秘色彩的藏文化,使它成为旅游、探险者向往的地方。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青藏铁路的开工建设,西藏与内地的联系更加紧密。在最近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对口援藏工作座谈会上,记者得知,西藏独特的地质构造和自然生态环境,孕育了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强西藏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合理地利用、开发土地和矿产资源,以促进西藏经济的快速发展,造福西藏人民,已成为自治区内外关注的问题。
矿产开发,重点解决保护资源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据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次仁达介绍,通过西藏地勘工作者几代人的努力,证实西藏存在着受大地构造控制的成矿聚集区,资源前景非常可观。现在西藏境内已发现矿产100种,矿产地2000余处;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41种(含矿泉水、地热)、矿产地111处,储量位于全国前7位的优势矿产有铬、铜、硼、锂、地热等17种。
矿业是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去年矿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王保生厅长认为,青藏铁路的建设为西藏矿业开发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最新的找矿勘查成果表明,青藏铁路沿线和临近地区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既可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也可体现青藏铁路建设的经济意义。
王保生认为,由于西藏矿业开发起步较晚,矿产开发还处于粗放型阶段,加上交通能源条件的限制,已建矿山规模均为小型,开采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偏低,存在采富弃贫、采浅弃深的现象,对不可再生的有限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部分矿山存在乱挖滥采屡禁不止的情况。另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行政划拨矿业权的现象较多,难以显示资源的资产属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行为时有发生;矿业权市场不完善,私下交易行为严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今年上半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工作,全面清理地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310个,纠正地(市)级越权发证12起,关闭采石场80余个;在调查全区67家金矿基本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顿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关闭了29个生产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金矿。
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尤为世人关注,开发矿产资源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今年3月,自治区政府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责任书制度。王保生说,今后还将从引进先进技术、合理布局等方面入手,真正做到开发与保护同步进行。
国土管理,协调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西藏地域辽阔,它的面积达12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8)。但自治区境内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其中宜农面积只有740万亩,目前能耕种的农田仅为552万亩,是全国宜农土地比例最小的省区之一。而且,宜农地的质量也不高,五六等级低质地占22.9%,这些土地或低温严寒,或极端干旱缺水,或砾石过多、土质过粗,或土壤含盐过重。另一方面少数干部缺少土地资源保护意识,对土地管理工作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个别地方出现将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私自定价、非法交易的行为;村、乡、县、地(市)级领导中有个别人无视法律,越权批地;有些地方在保护耕地与“以地生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发生矛盾时,以牺牲耕地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经济发展;个别县、市领导批地大手大脚,只要楼不要田;有的村、乡(镇)领导违法卖地,只要钱不要粮。
针对土地资源利用和耕地保护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去年自治区政府下发文件,对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大土地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及严格土地审批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开始扭转了土地资产管理使用及耕地保护方面的混乱局面。自治区国土厅负责人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延伸,进藏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启动,占地是必然的,保护资源也是必须的,既不能强调建设,用地大手大脚,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影响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上半年,自治区国土厅共收到申报各类建设用地7宗,面积190.21亩,其中耕地188.95亩;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5宗,面积130.11亩,其中耕地113.85亩,保证了各类建设按时开工。同时,上半年各地、县共开发复垦耕地655.13亩。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5月中旬,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3个工作组对5个地、市和23个重点县进行督察。拉萨市查出闲置土地36宗2273多亩,越权审批土地4宗112亩,非法占用土地27宗266亩,非法转让土地25宗270亩,改变土地用途4宗76亩,已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林芝地区采取边清查边处理的办法,查出城镇土地违法案件24宗,并对其中13宗进行了处理,追缴各种土地费用600多万元,挽回了国家的土地收益损失。
调查采访中了解到,从总体上看,西藏自治区矿产及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平还比较低。由于目前1∶2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工作仅完成全区面积的16%,1∶20万至1∶50万区调工作也仅完成总面积的46.5%,因此,现今对西藏土地资源的家底还不完全清楚。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低的现状,制约着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在西藏已发现的2000余处矿产地中,仅有4%进行了普查,重要的成矿带、成矿远景区均未进行过系统的地质探察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认为,这种状况不适应西藏矿业的发展。今年7月,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国土资源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计划发展委员会携手推出《西藏优势矿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科研项目,准备用4年左右时间,对西藏矿产资源的家底和生态环境进行系统调研,对未来如何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资源提出评价意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保实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目标。(题图照片由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附图片)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实话实说
不能一“补”了之
湖南岳阳市 李劲夫
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的必要支出被称为职务消费,如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最近,在报纸上读到一则言论,对一些地方推行的县处级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提出了意见。文章列举了某省一个县级区推行公车改革的情况,在这个区,凡自愿取消所配专车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自购车辆者每人每年补贴5万元,乘坐公交车者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全区23名县处级干部积极响应,立即行动,几天之内便将所配专车全部上缴。”这位作者说,一些地方还有“手机话费补贴”、“住宅电话、上网补贴”等,这样算来,一些机关干部一年的“补贴”相当可观,和群众收入拉开了很大差距。这种简单的一“补”了之的做法,也就难免群众有意见。
应该说,县处级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是符合民意的一件好事,有利于缩减开支、减轻财政负担。但这项改革的推进首先要切合当地的实际,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廉政建设,否则就会为群众不理解,不仅不利于改革的推进还会产生负面后果。
笔者工作在一县处级机关。去年,我们对县处级干部职务消费也试着进行了改革。改革是基于近年来机关的费用居高不下提出的。以公车消费为例,我们机关有在编公务用车42辆,以前平均每辆车年花费近7万元,个别车辆甚至更高。从去年起,我们将公务用车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固定的维修点、供油点及车辆保修单位,有效地堵住了过去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的“黑洞”。运行一年来,节省支出190万元,较以前下降近七成。即使如此,仍有一些改革的空间。经过调查,我们考虑试行县处级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将公车、通讯、差旅等领导职务消费支出以货币形式定额包干到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四点:第一,目的要明确。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目的是要从源头治理职务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减少政府财政支出,而不能搞成变相的工资福利,加重财政负担。第二,标准要科学。标准过高,有违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初衷;标准过低,则不利于正常公务活动的开展。因此,确定标准一定要坚持适度从紧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职务的高低,部门岗位的性质,确保科学、准确。第三,范围要合理。补贴对象的核对是一个敏感而又难以操作的问题,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界定对象。第四,方法要规范。职务消费补贴应按“总额控制,统一管理,包干到人,节余滚存,超支自负”的方式发放,而不能全部以现金形式随工资发放到人。
实践证明,任何一项改革,只要从实际出发,多尊重群众的意愿,就会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聚焦
旅游观光别让草原遭罪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我国最大的高山草原,也是我国唯一的天鹅自然保护区。这里雪山环抱,湖水清澈,花草茂盛,夏秋两季气候凉爽宜人,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每年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前来观光。然而,一些游客缺乏公德和草原保护意识,在旅游中乱扔废弃物品(如图),甚至在草地上点火烧烤食品,污染了草原环境。
新疆绿原报社 栗卫平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监督哨
湖南农村
争相克隆南岳庙
日前,我们在湖南省邵阳、娄底一带发现,不少地方乱建庙祠现象严重,仅大大小小的“南岳庙”就有10余座,且香火旺盛。
南岳大庙是我国南方现存最大的古庙之一,集民间祠庙、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三者于一体,每年慕名而来的香客、游客达150万人次,素有“江南第一庙”、“南国故宫”之誉。而我们所看到的这些乱建的“南岳庙”,都是一些人利用南岳大庙的影响和人们盼发财、保平安的心理,游说集资建成的。隆回县南岳庙乡有一座“南岳庙”,香火一直十分旺盛,当地村民正在广泛发动筹集资金,重新修缮,以吸引更多的香客。洞口县山门镇的南岳殿更是令人吃惊,几乎是南岳大庙的翻版,规模宏大,吸引了周边县区不少群众前来朝拜。
眼下,不少群众子女考学、婚姻、治病都求神拜佛,逢年过节要拜“财神”、“菩萨”,无疑助长了建庙之风,这些活动耗费了农民的钱财,一般要占农民收入的10%以上。一位村干部说,求神拜佛、建庙等封建迷信活动影响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加重了农民负担,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治理。(湖南衡阳市 朱正光兵 陈向华)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监督哨
辽宁盘锦
违法占地建影城
辽宁省盘锦市文联为摄制民国时期当地名人的电视剧,不顾群众的强烈反对,强占农民耕地5亩和待业青年的创业地4亩,强拆硬扒楼房1100平方米,建筑影视城。为方便电视剧的拍摄,竟将影视城的外围进行了廓清,强行扒拆3位无耕地农民的自办企业厂房3800平方米,占地达20亩。
这件事的起因是:盘锦市文联的一位创作人员创作了一部反映民国时期当地名人的小说。为了扩大自己作品宣传面,他又将小说改写成电视剧剧本,拟拍电视连续剧,并坚持自己制片。于是,在他的游说下,市里同意了他建影视城的方案。
经过一年的酝酿,占用耕地,强占农民和待业青年承租地,动用政府有关部门强占强拆民房的事件,在今年5、6月就发生了。(辽宁盘锦市 段达)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呼吁
曾获世界大奖 如今无人继承
江西一些民间艺术面临失传困境
江西省赣县田村镇69岁的花灯老人刘盛涵生于花灯世家。他创作的花灯、剪纸多次荣获省市、国家及世界大奖。1995年,刘盛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家”称号。1996年,他制作的传统花灯“龙凤富贵灯”入选第二十八届国际手工艺博览会展出,同年,花灯“国泰民安”荣获中国民间艺术展金奖。然而如今,刘老的手艺由于没人愿意学,花灯艺术面临失传的困境。
江西民间艺术丰富多彩,但大多如“田村花灯”一样后继乏人,前景堪忧。如赣南的“兴国山歌”曾传唱全国,但如今会唱“兴国山歌”的人越来越少,只有在文艺表演时或在旅游场所唱唱;于都县是唢呐之乡,以往农家有红白喜事,都要请吹手,如今请唢呐助兴的人越来越少,会吹唢呐的人也少了。民间艺术大多靠口头相传,目前掌握这些艺术的农民大都上了年纪,一旦他们去世,这些民间艺术即会失传。如我县的“坐班堂”、“唱古文”、“花鼓”等,因无人学习,已经失传。
民间艺术乡土气息浓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的生活与思想,可以作为珍贵的历史资料,有些民间艺术在表演方面也有独特之处,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政府有关部门应认识到这些民间艺术的价值,并给予高度重视,对优秀的民间艺术进行扶持和整理,以免这些散落在民间的艺术珍宝流失。对于具有较大生存发展空间的民间艺术,应当着力进行人才培养、题材创新和市场开拓,使其发扬光大;对于确实无法扭转局面的,要进行收集保存,整理成书或摄制成光盘,作为档案,以令后人知晓。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已具备保护这些民间艺术珍宝的能力,关键是要有所作为。 江西赣县县委宣传部 巫兴燕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来自一线
立案、庭审和执行推出新举措
重庆法院系统坚持执法为民
重庆市法院系统将转变作风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今年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作风年”活动,高级法院制定了立案、庭审和执行“三个作风”规定。同时推出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判后提示制度、不预收执行费制度以及执行工作“五条禁止性规定”等,在各级法院推广实行。
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提醒当事人预见诉讼风险。此举旨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全市法院在立案环节进行告知,并通过发送“诉讼指南”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提醒。
出台了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全面认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是法官的责任。在案件依法作出具体裁判后一段时间内,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有异议,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的内容、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判后答疑制度分两个阶段,一是宣判时回答当事人的疑问,二是宣判后3个月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法院有责任回答。在答疑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判决有疏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有的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如发现案件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规范了诉讼收费制度。以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诉讼收费管理为目标,强调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费外,一律实行案件执结时交纳。
在执行工作中出台了“五条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一是严禁随意剥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认真落实执行申请费减、免、缓的规定,让交不起费的当事人能够顺利申请执行;二是严禁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搞利益驱动。此类案件须由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简化立案程序。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三是严禁滥用械具和人身强制措施。严格执行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允许以拘促执;四是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认真对待和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五是严禁随意中止和终结执行。对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要尽力提供司法帮助,不得借用中止、终结等手段,一推了之。 重庆市渝中区 林泓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社会一隅
刹住山区农村“认祖业”风
最近,我们这里的一些山区农村刮起了土地“认祖业”风,即农民认领祖辈土改前的基业。主要表现有:一是建房认祖业。一些农民在建房时,只认准“祖业地”,采取转让、置换等方法将“祖业地”弄来作地基。他们认为在“祖业地”上盖房最放心,免得将来政策变了自己盖的房子成为别人的。二是山林“认祖业”。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虽然山林分到了户,但一些农民仍死死地盯着“祖业山林”,不许村组和个人对自己的“祖业山林”有丝毫“侵犯”(包括取得林木砍伐证的砍伐行为),山上的林木只能由自己来支配。三是“认祖业”敛财。如村民甲要在一块地上建房,而这块地按“祖业”来说是村民乙的,村民乙便要村民甲支付一定的钱物,否则便阻挠甲盖房。
在我们这里的一些山区农村刮起这股“认祖业”歪风的原因在于,个别农民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对国家的土地、山林政策缺乏了解,对党的现行政策持怀疑态度。土地“认祖业”之风不仅影响了镇村建设规划,而且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土地、山林管理秩序,损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大国家对于土地、山林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的同时;依法处罚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认祖业”行为。
湖北通山县人武部政工科 廖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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