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律援助呼唤社会支持
司法部副部长防 段正坤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加,法律援助面临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总体水平较低,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要求和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统计,2002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约74万件,而我们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总数只有1/4左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经费严重短缺,不仅使大量符合条件的贫困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而且由于过度使用法律服务人员的无偿劳动,严重挫伤了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服务质量降低,在一定程序上也损害了受援人的利益。
法律援助既是国家保障贫弱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扶助贫弱、伸张正义的社会公益事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来缓解紧张的法律援助供需矛盾,除了政府财政承担必要的开支外,各国都十分重视发掘和利用民间力量来补充政府在满足公民法律援助需求能力上的不足。刚刚通过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在当前我国政府财政投入难以大幅增长的客观条件下,充分发掘、利用蕴藏在民间的热情和资源,积极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是一个必要的也是必然的选择。
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申请法律援助难的实际问题,是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和优良风尚在当代法治社会的体现和要求。最近,司法部等六家中央单位将联合发起“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行动,目的是让全社会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通过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强法律援助制度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能力。
法律援助热切地呼唤社会支持,呼唤广大热心人士以慈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举起有力的保护之盾。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动员社会力量 解决社会问题
——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长张秀夫
本报记者 武侠
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随即,有关部门宣布,将举行大型公益活动,以唤起全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公益活动开幕前夕,记者在西郊一座幽静的院落采访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长张秀夫。这位身材高大,风度儒雅的长者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娓娓道来,如数家珍。
财政预算是主要资金来源
记者: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那么援助工作的主要资金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张秀夫: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本地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这是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其资源基础也是社会。
动员全社会参与
记者: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张秀夫: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似的资金短缺问题。面对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各级政府又一时拿不出更多的钱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为解决这样一个难题,经国务院批
准,于1997年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参与,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正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职责所在。
记者:由社会捐助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可行性有多少?
张秀夫: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湖南省宁乡县地处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快,但是,县司法局的同志面对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情况,不等,不靠,知难而进,同时在两个方面求得支持,一方面请政府增加拨款,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在全县开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活动,在2002年仅用8个月时间,全县有210个单位和个人捐赠法律援助资金共206000元,不但增加了一大笔法律援助经费,使很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者及时得到了援助,而且扩大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促进了本地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
捐赠人将享税收优惠
记者:政府对基金会有没有什么特殊政策?
张秀夫: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较晚,资金底子较薄,但是法律援助基金会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给予捐赠法律援助资金的纳税人以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7月31日由17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在京正式成立。即将举办的“为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正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发挥功能,为民造福的机会,我们将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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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接受捐赠,资助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桥梁,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宗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任务: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
资金的使用:对符合受援条件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非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提供资助使其获得法律援助。
监督:基金会将按捐赠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在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方面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公布信息。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附图片)
1、2002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构成
2、1999年—2002年全国法律援助受援人总数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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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名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来到江苏省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由于他坐的小三轮车无法进入接待室,当日值班的苏州圣益律师事务所主任丁振华律师,搬上凳子,坐在室外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孟叶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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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可心的期盼
辽宁省葫芦岛市台集屯镇景家口子小学四年级学生景可心在上体育课时受到意外伤害,导致小腿腓骨骨折,因家里生活困难,又因当事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导致二次手术费用迟迟不到位,只能拄着双拐走路。
1、小可心整天失望地徘徊在自家门前。经过法援中心和共青团协调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终于使小可心二次手术的费用得到解决。
2、市法援中心主任刘富英带着中心全体同志的爱心捐款,送到景可心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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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女律师的法援日记
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李辽棋
案情:当事人李汉,55岁,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其妻成丽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子李良处理了母亲的身后事,后又将父母共有的房屋出售。李汉刑满释放后无处落户,没有工作,儿子又拒绝返还李汉妻子死亡的补偿款,李汉只有依靠社会最低保障金度日。
2002年6月13日
接待当事人李汉。我十分担心为这种身份特殊的当事人服务,能否圆满地解决纠纷。
2002年6月14日
分析案情。本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收集的证据很多。李汉现在要求解决两个问题:要求儿子返还妻子死亡的补偿款以及要求儿子返还自己的房屋转让款,其中包含了数个法律关系。
当事人李汉对事故的具体经过、处理的具体过程、房屋是否获得产权或其管理单位等一无所知。
2002年6月19日至7月8日
外出调查。几经周折找到了成丽、李良的户籍。
冒雨前往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标的房屋的权属,一无所获;经李汉查询,得知该房属于上海美天房产置业公司自管房。好不容易才找到了这家公司,工作人员一听到是李汉的案子,马上就说“他来过了,不能给他材料”等等之类的话,经过我反复的解释与劝说,工作人员同意帮忙找找看。这样过了一周。
在调查交通事故处理详情时,也遇到了同样困难,数次电话联系,并亲自前往安顺路上的刑侦支队,均未能与警官碰面。前往档案室查询档案,也被以无权直接调阅为由被拒绝。
再次赶到安顺路刑侦支队。经反复恳求,警官终于找出了卷宗,简单扼要地介绍了我最关心的几个问题。痛痛快快地吃了一碗热腾腾的牛肉面,香呀!
迅速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具体查询情况,详细解释可以分割的部分及原因。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多么重要。因为当事人一直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对儿子的怨恨就更强烈。
2002年10月21日
庭审。当事人强烈要求与儿子和解,但对方没有同样要求。庭审如期进行,父子对簿公堂的场面令人伤感。
2002年10月21日
当庭和解。在法官与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这个结果与李汉所期望的相差一定距离,但他最终还是作出了和解的决定。这场诉讼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钱,可能更重要的在于父子能开诚布公地交谈,心平气和地尝试新的和睦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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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费严重短缺——
法律援助面临挑战
罗俊华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具体体现,国际上发达国家无不投入巨资,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我国虽然已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经费的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近几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数字测算,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约七十四万件,而我们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四分之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广东省是全国财政拨款最多的省份,占全国财政拨款总和的近百分之五十,但资金缺口仍然比较明显,且发展极不平衡,县区经费矛盾相当突出,尚有三分之一的县区没有财政拨款,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开展。由于经费短缺,大部分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区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只能靠社会律师办理一些法院指定代理的刑事案件,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采取通过办理有偿案件来填补法律援助案件所需。我们了解到,有一个县的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三年,没有拿到财政一分钱,办了近百件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办这些案件的经费完全靠该中心的四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律师)办理其他收费案件挣来的。这种违规从事有偿服务,虽不得已而为之,却严重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宗旨,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即将公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拓展社会捐助渠道,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也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突破经费瓶颈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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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了一个农民儿子的生命
——一位援助律师的经历
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 王理乾
2000年2月14日,我接受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永(化名)的二审辩护人。
阅卷时发现,杨永作案时可能未满18周岁,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关系到被告杨永的生死。
被告在云南犯案,家在贵州赫章县结构乡大寨村,距昆明约700公里。
2月23日,下午登上开往赫章的客车。经过一天多的颠簸,到达结构乡政府。
2月25日,一大早起来,天空中飞舞着雪花。我分别去派出所和计生委查阅了杨永的出生资料。派出所的档案显示:杨永系1979年12月11日出生。可是计生部门的资料却显示:杨永系1982年7月出生。两个证据相互矛盾,我决定去杨永所在的大寨村调查落实。
经过4个小时的漫行,终于到了杨永家。在杨家的族谱中查到杨永该是辛酉年(1981)出生。小学老师何朝富亦证明杨永系1981年农历十二月十三,出生后第三天即被送到云南镇雄县以古乡岩洞脚村其姑妈韩德翠家。
2月26日,我拄着一根木棍,步行10多里来到杨永姑妈所在的村子。通过对该生产社的老社长及村民进行调查,群众反映杨永确是鸡年(1981)生的。
2月27日,我到赫章县计生委调查无果。第二天乘车返昆。
3月1日,我将上述证据复印了两份,一份提交云南省高级法院,一份提交省法律援助中心。
主办案件的牛法官告诉我:那些证据庭里的有关领导也认真审查过了,认为仅凭一本家谱,几个证言,不足以推翻派出所的证明。所以不能采纳,除非派出所核查后更正原先的证明。
我不能眼看着一个不该被判处死刑的人被拉上刑场。我决定二下赫章,竭力说服当地派出所核查杨永的出生年月。
3月12日,我给结构乡派出所所长发了一份传真,力陈群众反映之真切,杨永经历的曲折。
3月19日,我再次踏上赫章的土地。
3月20—21日,经过派出所和乡、村干部全面细致的调查,发现杨永确系1981年农历十二月十三出生(公历1982年1月7日),以前登记有误。22日上午,我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核查结论和相关证言踏上了归途。
判决书出来之前,我会见了一次杨永。当我把派出所的核查结论告诉他时,终日生活在恐惧中的他激动得热泪盈眶,失声痛哭地说:“王律师,是你救了我一命,我以后一定要好好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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