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国际周刊)
专栏: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李顺德
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智力成果从其实质意义上讲,是人类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说是将人才与知识等智力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得到的直接产品。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这种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其难度远远大于对有形财产的判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确认知识(智力成果)是财产、是财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知识经济建立必需的法律条件。
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对该药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具有商品的属性。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
知识形成产业化经济,即所谓技术创造了新经济。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走向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知识经济有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技术的创新,二是资本的积累,三是产业结构的转变。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内,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创新理论包括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扩展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鼓励创新的制度。一项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必须要具备独创性,商标设计则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又称非公知性),都与“创”和“新”有关。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就是从产权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
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当前发展传统工业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其重要性是无需多言的。一项科技进步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是难以收回的。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亿—6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的时间,才能取得成功。而一旦投放市场后,由于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高新技术的90%以上首先是在专利文献中披露的,并通过专利制度的保护加以推广、利用。开拓性的专利技术往往会导致一个新型产业的兴起。电灯、电话、电视、计算机、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都是明证。专利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发展、竞争、寻求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科技实力的表征。
第13版(国际周刊)
专栏:
善用规则 推动创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田力普
本报记者 李渊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田力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国在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将最终决定着该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也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正在成为涉及政治、经贸、科技、文化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复杂问题。他说,只有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才能更好地推动创新,进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它的重要性是在知识经济到来时才凸显出来的。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制度逐步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1994年达成了以全球性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以此为代表,知识产权在上个世纪末实现了与贸易制度和多边制裁机制的挂钩。
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田力普说,它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扩大,保护期延长。所有新的研发科技成果以及管理成果都在逐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比如,计算机、商业方法和动植物保护等,新经济时代新技术方法和手段,一个个逐渐加入到被保护行列。从保护期看,TRIPS要求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其他专利为10年。各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一般为50年,美国将其延长为70年。
田力普说,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垄断市场的特性,因而它是跨国公司竞相追逐的资源。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推动力量来自发达国家和大的跨国集团。因为在商标、专利、版权诸方面全面领先,拥有知识产权绝对优势,所以,发达国家竭力推动全球范围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不断要求强化保护力度,以期维持科技优势,获得丰厚专利垄断利润。
但是,对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就意味着要为发展付出更高成本等挑战。所以,围绕对知识产权应该合理保护还是强化保护,各国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发展中国家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在这场争论中,现有的规则选择了保护技术的拥有方。这种态势在今后一段时间不会发生变化。
田力普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经济利益为手段鼓励了创新,又反过来推动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此认识日益清晰。一些走在前面的国家开始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的高度,纳入国家国内政策层面。他介绍说,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经贸危机后,更加认识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颁布《国家合作研究法》等一系列法案,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产业化,积极通过TRIPS协议多边谈判和双边谈判,谋求美国的专利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力的保护。
日本在当前国内产业竞争力减弱,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政府把知识产权作为谋求恢复经济活力的突破口。在2002年,日本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于今年3月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小泉首相亲任部长。
欧洲国家也认识到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在欧洲专利公约下成立欧洲专利局,建立了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另一方面,欧洲专利局积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目的就是要推行自己的专利审查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加入到全球性竞争当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得到快速发展。田力普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有关行政和司法保护工作也得到了相应加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又相继修改了几个相关法律,履行了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承诺。
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到我国申请专利。截至去年底,有116个国家来我国申请专利。2002年,有76个国家和地区向我国申请专利。
田力普说,相比之下,国内很多企业不是没有研发成果,而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不少知名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但只有产品,没有专利。为了在国家和行业、企业层面更好地推进专利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实施一个名为“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项目,希望以此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第13版(国际周刊)
专栏:
美国怎样保护智力成果
本报驻美国记者 刘爱成
在美国,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说是一种文化。它源于美国人从小就有敢于想象的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就是自己财产一部分的价值观
美国知识产权分为四类: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美国专利法早在1790年就写入国家宪法。
这种对知识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有助于激励和保护发明者,使个人、公司和国家都从中获得巨大利益。比如,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美国应用分子基因公司(AMGEN),起初并不起眼。后来它研发出两种药品E-POGEN和NEUPOGEN并获专利,在世界范围内拥有独销权,公司资产从最初不到2000万美元,到去年超过600亿美元。著名的迪斯尼公司,仅靠销售儿童玩具等产品的品牌和专利使用权就获得巨额收入。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美国许多公司技术翻新快,专利多,像IBM一年获得的专利就有3000多个。专利权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
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也舍得在这方面花大钱,因为这可以一本万利。这不仅是美国成为技术和经济强国的重要因素,也是它要竭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
美国霍根与哈特森律师事务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杨卫宁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许多独特之处。比如美国的专利法规定,谁先发明谁就有专利权,而欧洲国家是谁先申请谁就有专利权。另一方面,欧洲国家规定,在申请专利前,你的产品不能销售,专利不能发表和使用。在美国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一年时间里,允许销售、使用和发表。她说,这是因为它要鼓励和保护发明者和创业者,许多发明者和小的创业公司开始没有钱,同时也需要时间。有的先要市场实验才去筹资申请专利权和投入生产。所以,在美国发明者从刚刚有创意和想法时就开始记录,公司也有一套体制,研究发展的每一进展和日期都有表格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
为了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尽量与世界接轨,美国前几年已对部分法律进行修改,比如专利权的有效期从批准日始算的17年,改为从申请日开始延长到20年;《版权法》也从团体著作权保护期的75年和个人终身享有及去世后的50年分别延长了20年。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还有一条跟欧洲等其他国家不同,就是原告诉被告侵犯他的专利权,如果输了,在欧洲国家原告必须赔偿被告的律师费。但在美国如果原告输了,不用作任何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人的一种支持。还有,专利人如果告别人侵权,可以先不付任何律师费,赢了官司,再从被告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输了,可不付律师费。这是鼓励诉讼以保护专利。
负责高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陈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高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变得更加复杂,美国的法律内容也在不断修改和增加。
高科技的发展和使用,使专利相互扯在一起,官司越来越多。陈律师举例说,比如现在美国市场上的数字相机很热门。多数产品出自日本公司,但里面用的零件技术专利很多是美国人发明的。前段时间,一家美国公司说日本索尼相机里的零件有一项是它的专利,虽然不是关键性的零件,但它告索尼侵犯了它的专利权,要索尼将这项产品销售额的5.7%赔偿给它。索尼输了官司,幸运的是,陪审团裁决只赔偿2500万美元,相当于它销售额的0.8%。
美国对侵权的惩罚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意侵权,即在你销售产品时,不知道此产品别人早有了专利权。人家告你,你只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费。另一种是故意侵权,要3倍赔偿对方损失。所以,美国人在申请专利前通常都请律师帮其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如遇问题,凭当时律师的调查报告,可以避免3倍罚款。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的注册由联邦政府专利局负责,版权在国会图书馆注册,版权没有太多的国界性。比如你的著作只要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登了记,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侵权者必须按销售的件(次)赔偿你。没有登记,也可告他侵权,但须证明损失数量。
商标的权利关键在使用。在美国你注册了商标,可以得到保护,但长期不用,权利就会消失。
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复杂,但有些规定是很明确的。比如你在一家公司搞研究,后来你离开了,虽然这个项目的研究没有成功,但仍是商业秘密。你到别的公司不能继续这项研究,因为法律规定,你在前一家公司所搞的研究,属于前公司所有。
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使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很大好处。比如专利权是有国界的。也就是说,如果外国产品到美国销售,必须在美国申请专利,或拥有美国专利,否则就不能销售。如果美国的某项产品在别的国家也注册了专利,那你在那个国家也不能销售属于它的专利的同类产品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取消了配额等贸易壁垒,但知识产权的国界性“技术壁垒”依然存在。这将严重影响技术专利比较少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出口。
事实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垄断问题,这种垄断不仅影响美国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其他同类公司的发展,对国际贸易中的世界其他国家也有影响。
比如美国有家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节省电力和能源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专利,但为了多卖电,它把这个专利束之高阁,自己不用,别人也不能用。又比如微软公司,不仅进行技术垄断,还将产品进行捆绑式销售,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也影响了别的公司的发展。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美国政府解决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限制;二是用《反垄断法》来对知识产权滥用者加以制裁,以促进社会的发明创造和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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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视点
关键在重视
张平
今年是商标法实施20周年,如果说商标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那么今年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周年纪念。
在过去的20年,世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互联网的诞生、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人类社会进入全球化的时代。而无论是科技一体化还是贸易一体化,扮演主要角色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
在我国,自商标法实施的第一个10年内,全面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出台,而在第二个10年内,又完成了知识产权领域三部主要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然而,就在中国带着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了WTO的行列之后,才真正认识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之旅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2002年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温州打火机面临专利付费,今年初日本丰田诉讼直指吉利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发达国家均已亮出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护法运动”的战旗,我们的企业迫切需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保护自己。
虽然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还有相当的差距,在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差距更大。知识产权制度固然重要,但却并非我们的终极目标,它仅仅是达到促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一个外表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并不足以构成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企业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我们应当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家战略高度上制定对策。
去年日本以政府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形式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从日本的“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口号的转变反映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知识产品”一旦变成“知识产权”,其附加值就将成倍上涨。付出同样的劳动但附上不同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就会天差地别。
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性决定了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才能体现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因此,立足于为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是一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和制度建构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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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拉美软件盗版现象严重
周咏缗 朱剑敏 编制(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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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际资料库
知识产权历史一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蒋志培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还颁布了《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英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追溯到15世纪,但较全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于20世纪的中叶,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修订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相关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时间,学界有不同认识,一是“二十年说”,一是“百年左右说”。前者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20年前。“百年左右说”是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算起的。
其实,古代中国便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北宋时,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了“白兔儿”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标明“济南刘家功夫针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影响了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底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其中载有“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自晚清时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国人于1904年起草的。1923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商标法44条,同年又颁布37条实施细则,是我国首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5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了几部知识产权法,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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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世界知识产权日
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递交关于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决定,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即每年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在2001年4月26日首次举行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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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组织系统16个专门机构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机构。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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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关于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20世纪80年代知识经济的急速发展,已使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处于国际贸易的前沿。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仅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达到的标准及其期限做了规定,而且引入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与贸易报复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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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指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且,它的无形性和“合法性”使传统反垄断法无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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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际资料库
知识经济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第一次对知识经济下了定义:知识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它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其中的知识是广义的知识,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科技知识,还包括管理知识,乃至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方面的经验、能力等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意义的各种知识。(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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