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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第14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16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社会关注的同时'...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社会关注的同时要寻求解决问题源头
●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加强犯罪预防
  ●大学生精神卫生健康建设已刻不容缓
大学生犯罪率如何降到最低限度
  编者按
  大学阶段是青春勃发、奋发有为的黄金阶段。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总人数的1.26%,一些被人们视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却因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应该说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大学生犯罪目前有增长趋势,而且犯罪类型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
  南京出现“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2003年3月28日,江苏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这是全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中心”的成立缘于两位人大代表的提议。2002年1月,浦口区检察院曾收到了两位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反映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该院对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为此,该院产生了建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的设想。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2003年1月7日,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起诉”考察5个月的意见。于是,分管刑检工作的检察长带领办案小组征求校方意见后,起诉科副科长宣布了《暂缓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
  然而,“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缓起诉”消息一出,立刻遭到了社会上许多人的反对。
  有人提出,法律不是大学生的“口香糖”。“暂缓起诉”不能无限扩大化,特别强调“在校大学生失足可暂缓起诉”,无形中使大学生成为享有法外特权的特殊人群,这就有违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有悖于司法公正。
  还有人表示,该决定容易形成人为的司法豁免地带,造成“刑不上大学生”的人为禁区,因此带来的影响很可能将弊大于利。一个大学生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处罚,其他大学生就会生出特权感来,认为大学生触犯刑律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客观效果无异于鼓励大学生犯罪。这样不仅降低不了大学生的犯罪率,反而会使大学生减轻对法律的敬畏感,不利于为国家培养人才。
  南京某高校领导认为,校有校规、校纪,在校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都可能被开除,而实施了从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违反校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学生,却有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对此,学校该如何进行平衡?学生心理能平衡吗?老师心理能平衡吗?
  其实,所谓暂缓起诉,就是检察院对应当起诉的犯罪案件本着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案件自身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实际上,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都使用得非常广泛,但由于法治传统的不同,在我国应用得还不够广泛。
  实践证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也并非唯一办法。如果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并具有悔改之意后,采用暂缓起诉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了下来,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些反对暂缓起诉制度的人,实际上是对不起诉制度不够了解和理解,一谈到不起诉,就认为是放纵了犯罪,是对不同的人待遇不同。应该认识到,暂缓起诉制度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同时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
  法律专家认为,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刑罚演变的共同趋势之一是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大学生缺乏挫折承受力和存在道德焦虑
  某高校发生过这样一种心理障碍悲剧,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考虑再三后,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直抒胸臆,岂料遭到婉言拒绝。一气之下,他向她举起了无情的刀子。
  由此不难看出,大学校园里虽然经常开展品德教育,但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却是非常缺乏的,学生在遭遇精神苦闷时,很难找到倾诉的对象,绝大多数人更是羞于讲述自己的精神障碍。在缺乏心理资助的情形下,一些心理障碍严重的人势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难以正确估计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形成危害。
  天津对5万名大学生调查发现,16%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前两年对全国17.6万名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可以说心理迷乱,情绪不稳是青年学生典型的心理疾病。
  一项对全国22个省市的调查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在人际关系、情绪稳定和学习适应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大学生有心理障碍者占16%至25.4%。其中有焦虑不安、恐惧、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而且,未来几年还有上升的趋势。这表明,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人才的素质和社会的安定。因此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已经成为关系到当今家庭、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亟待关注的重要问题。但目前我国的状况是,面对现代化进程的急剧加速和与之相伴随的心理问题的明显增长,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队伍无论在人才和经费投入上都缺乏足够的准备。
  “现在大学生的挫折承受能力比较差。”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王建中教授说,“现在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一直都比较顺,自我定位不准,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另外,现代社会变化较快,竞争日趋激烈,学生的学习、就业压力都比较重,加上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导致学生精神压力很大。进大学之前,在家里有家长照顾,而进大学后,一切都要自理,要有一个调整的过程。而有些大学生由于对自己所面对的压力准备不足、能力又不够,最终无法适应。”
  心理学教授杨眉强调,这种现象也是缺乏“道德焦虑”的一种表现。“道德焦虑”是指人永远无法消除对良知的恐惧。通俗的讲,是指一个人因为担心自己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而产生的一种焦虑体验,通常表现为羞耻感和自罪感。
  “健康的人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焦虑,这是道德健康的一部分。实际上有些大学生缺乏道德焦虑是有社会根源的,即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一种道德自律。缺乏道德焦虑这不在少数。但一些人能较好地控制自己,而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就会表现得较极端。”杨眉说。
  预防减少当代大学生犯罪任重道远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力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
  南京经济学院法学系青年学者徐升权提出应从五个方面加强当代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
  其一,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其二,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
  其三,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其四,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把大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其五,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o33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太仓 检察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本报讯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选准教育重点,明确教育目标,落实教育措施。他们在讯问方式、方法上坚持一个“导”字,在案件的处理上做到一个“宽”字,在后期的帮教工作上体现一个“实”字,在教育的形式上注重一个“亲”字。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该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考察。同时与家长一起到看守所举办失足少年座谈会,用亲情进行面对面的感化教育,并邀请市关工委的老同志作革命传统教育报告等系列活动,让失足少年重塑自我,以新的形象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为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该院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把过去被动教育变为互动教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把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编写成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写出体会,参加法制征文比赛。一年来,先后开办法制教育课19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5000余人,提高了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立了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张明 顾小芳) o33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乌盟 公安机关严管队伍见成效
  本报讯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公安局近年来严格管理队伍,改革警力配置,积极开展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有力地维护了全盟的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边疆的稳定。
  为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局党委首先从管理入手,严格队伍管理。全盟公安机关扎实开展了“三项教育”,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不久前,局党委对全盟公安队伍中65名违法违纪干警公开处理,其中有7名领导被追究连带责任,通过教育整顿,队伍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乌盟公安局党委还根据乌盟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实战、实用、可行的原则,先后推行了派出所改革,刑侦改革和公路巡警的改革。通过改革,派出所实现了一区一警、一警多能和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改革目标;刑侦系统队伍建制全部完成,刑警支队、大队和责任区中队已经投入运行,刑警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不高的问题得到改善;公路巡警队组建完毕并及时投入使用,有效地打击了车匪路霸,确保了国道的畅通。
  2002年,乌盟公安局成功告破各类刑事案件1906起,摧毁犯罪团伙94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379名,6个战斗集体、159名干警分别受到了公安部及自治区公安厅的表彰。(乌云达来) o33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一生敬业人品高
  ——追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喜顺
  刘红建 安士勇
  2003年3月18日早上,离上班时间还有10分钟,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喜顺便来到了办公室,做拍照前的准备工作。这组照片是为制作反映法院工作的画册用的,拍照工作已接近尾声。拍完后,他就可以安心住院了。
  8点半上班后,人事处小赵如约来叫李老师去拍照,发现他已倒在工作台上——突发大面积心肌梗塞。
  李喜顺——这个刚刚步入生命第五十五个春秋的法官,就这样倒在了岗位上,离开了他挚爱的事业。
  “干一行,就得爱一行”
  1979年11月,李喜顺从部队转业到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因他具有摄影方面的专长,1988年院党组决定调他到司法技术鉴定处工作,尽管他舍不得心爱的审判岗位,还是毫无怨言地服从组织安排。为了胜任这一工作,他刻苦学习有关摄影知识。1992年,他上了中国摄影函授学院,结业时考试成绩优秀,并被评为优秀学员。
  摄影不同于其他工作,事事都需要到现场。不管是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他都不讲任何条件地出现场。1996
  年10月,河南省法院进行法警训练汇报表演,请他去摄影。当时李喜顺正在住院治病,他二话没说,拔掉针头赶到了现场。因下大雨,地上积了许多水,为了抢拍镜头,他就用身子保护照相机,两脚泡在水里进行拍摄,抓拍了许多精彩的镜头。他说:“干一行,就得爱一行。”
  20年来,李喜顺仅参与执行死刑拍摄工作达200多场次,从未因技术原因出错,也从未因疏忽大意而贻误战机。李喜顺从未休过公休假和探亲假,就连星期天和节假日,只要有摄影任务,他背着摄影包就走。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李喜顺患上了脑梗塞、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
  “宣传法制,我要在瞬间捕捉永恒”
  在大案要案的庭审现场,在法院重大活动的一线,人们总能看到李喜顺的身影。他说:“宣传法制,我要在瞬间捕捉永恒。”
  为了抓住精彩生动的瞬间,他时常和法官们一起深入基层,走进农村,到田间地头,到百姓家中。去年7月下旬,他冒着40摄氏度的酷暑,奔赴新郑、新密两家法院,跟随办案人员到农村调查取证、进行调解、执行案件,抓拍了两组照片,被人民法院报采用了9幅,并被一些杂志选做封底或封面。
  1987年12月,郑州中院公开审理紫荆山百货大楼发生的一起杀人抢劫案。李喜顺用了整整一个晚上,制作了20多幅幻灯片配合庭审,节约了庭审指证时间,又使群众受到了直观的教育。
  几十年来,李喜顺的足迹踏遍了全市每一个基层法院,留下了数万张珍贵的照片,其中被中央、省、市报刊采用400余幅。
  “司法鉴定来不得半点马虎”
  法院摄影主要任务是拍摄物证、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物品等,这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如果出现失误,将直接影响公正司法。李喜顺在认真仔细尽职做好各项拍摄工作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做了大量的司法技术鉴定。
  在鉴定一起煤矿赔偿案件时,由于被聘请的鉴定人不负责任,作出了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使案件处于困境,他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了勘验,经过科学的论证,分清了责任,做出了正确的鉴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他说:“司法鉴定来不得半点马虎。”
  10多年来,李喜顺办理各类技术鉴定190余件,从未出现过任何差错,由于鉴定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做法官,先要做人。”这是李喜顺的人生信条。在同事们的眼中,老李是个好法官。当人们有事相求时,不论分内还是分外,他总是笑眯眯地一个“中”字应允。他一生为别人拍的照片不计其数,自己的照片却屈指可数。他突然辞世后,为找一张祭奠用的照片,家人很是费了一番周折。李喜顺,用自己的生命书写了一个法官对本职工作的忠诚。 o33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一周法评

  一周法评
  点评人:裴智勇
  4月13日 公安局长引咎辞职
  ■据《检察日报》报道:湖南省公安厅近日决定,根据该省公安厅内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由于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核不达标,责成该县公安局局长唐某于4月30日前引咎辞职。蓝山县公安局在2001年的执法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单位。去年的考评,该局当年办理的35起刑事案件中,有8起不合法;54件刑侦案件中,12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考核再次不达标。
  公安部门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的诸多执法职能,刑事案件的侦查涉及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更是非同儿戏。蓝山县公安局作为执法单位,办理35起案件8起不合法,这非但是执法质量不达标,也极有可能侵犯公民正当权益,或懈怠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作为行政部门,首长负责制意味着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责令公安局长引咎辞职,理所应当。
  4月12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法律
  ■据《法制日报》报道: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今后,凡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任前法律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目前,极少数地方出现违法行政、执法不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职人员不懂法。不懂法、不知法,焉能依法治国?为进入国家公职重要岗位的人员,设立一道法律考试门槛,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这个办法,必然会使相关人员重视法律学习,也有利于提高其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同时,有利于筑起反腐败的堤坝。
  4月11日 交通事故私了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交管局4月8日向社会公告:从本月15日起,在本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当事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各持一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据悉,这种做法在全国还是首创。
  为什么这种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笔者理解,一般轻微交通事故可视为民事侵权纠纷,而民事纠纷是允许当事人协商处理的。过去,交通警察管得宽,管得紧,却不能尊重当事人意志有效处理纠纷,是费力不讨好。更由于保险业的兴起,使交通事故“私了”成为可能。这既尊重当事人意志,也有利于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提高了社会生活效率。交警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在这里的退却,是对公民自主权的尊重。
  4月11日 主诉检察官选任不受职级限制
  ■据《法制日报》报道:深圳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选任今后将不再受到行政职级的限制,择优产生。该院近日在甄选10名主诉检察官时,首次任用了5名未具备正科级检察员资格的年轻办案骨干。这批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理论功底过硬。此前,深圳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必须在正科级检察员之中择优产生。
  法律职业行政化是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一个弊端。检察官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行使监督权和刑事案件的公诉权,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较强的业务能力。主诉检察官选任打破行政职级限制,符合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内部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月9日 欠薪预警保障制度
  ■据新华社武汉电:湖北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拖欠工资”行为,即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政府将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
  面对用人单位,单个的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干预,任凭市场“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劳动者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社会公平将成为泡影。湖北省从制度入手,有效纠正已发生的欠薪行为,并防患于未然,势必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这种制度能落到实处,形成有效经验,并推广开来。 o33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江苏邳州市公安局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积极组织水上警察开展大运河水域防控堵截演习。图片拍摄了不久前开展的演习情况:几名“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艘机动船对运河一家加油站实施抢劫后驾船逃逸,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启动紧急堵控系统,指令水上警察大队民警进行堵截。
  上图、驾驶摩托艇的4名水警手持冲锋枪瞄准嫌疑船。
  左图、快艇上的水警跳上嫌疑船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张爱华 何青潭摄影报道) o33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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