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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9日人民日报第14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0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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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日前,河南省正阳县两名农民被一辆面包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县公安交警大队迅速将逃逸肇事司机抓获。受害者家属给公安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张耀中摄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一周法评

  一周法评
点评人:之勇
  4月7日
 湖北特权车牌照作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4月7日起,湖北省将陆续取消省直机关车辆使用的特权车“鄂O”牌照,换发“鄂A”号牌,至5月1日止,“鄂O”牌照将全部作废。据悉,湖北省1994年开始出现“鄂O”牌照,至2000年,挂“鄂O”牌照的车辆有万余辆,车属单位大多为公安、司法和各级政府部门。
  在一些地方,“特权车”违反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秩序,老百姓意见很大。湖北废除这些牌照符合法理,顺应民心。在交通法规面前,不管车主是谁,都得平等遵守法规,没有特权和非特权之分。特权车背后其实是极少数党政干部在搞特权,把自己凌驾于法规之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取消特权车牌照,事虽小,反映了为政观念的变化,是一个进步。
  4月6日
  立法应明文禁止走私电子垃圾
  ■据法制日报报道:辽宁沈阳市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废旧计算机主机上百吨,犯走私固体废物罪。专家认为不仅要从法律上明确旧计算机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垃圾,还应在刑法中增加走私电子垃圾违法行为适用刑法的规定。
  何谓电子垃圾?专家解释,电子产品元器件含有铅、汞、铬、溴、铍、镉等几百种高度有害的化学物质。电子垃圾对水、空气和土壤所造成的污染是巨大的。这个新概念表明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的形式也呈现新的变化。现代法治要求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肩负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对具体的犯罪形态作出规定,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明确法律依据,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
  4月4日
  北京保障律师会见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4月4日正式开始实施。北京市执业律师介入案件多了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现象必然阻碍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进而不利于律师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使律师会见有了具体章程可依,同时也可据此监督办案机关行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法律公正的实现。
  4月2日
  有人依靠诉讼索贿
  ■据新华社南京电:江苏省常州市瑞威实业公司经理尤某向业务往来单位索要“好处费”30万元,在对方拿不出现金的情况下,尤某提出写张借条。不久,尤某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对方归还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的判决竟然支持尤某的主张。后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查清事实,并查明尤某有贪污行为。
  这个案件给我们重要启示:其一,审判一定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否则,不公正的判决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纵容包庇犯罪,践踏法律尊严,并损害当事人和知情人对法律的信仰。其二,司法过程中,权力应该相互制约和监督。此案如果没有检察院的介入,一审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尤某就借法律手段实现了自己的索贿。
  4月1日
  北京农民可择户口
  ■据新华社北京电:从4月1日开始,京郊农民今年的新生子女根据自愿可以登记为城镇户口,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高中在校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个政策还惠及北京市其他农业人口。
  户口问题,是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城乡差别较大,在上学、求职以及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户口身份不同,待遇也大不相同。通过出台规章、决定,给农民以平等待遇,享有同城市人一样的受教育、就业、享受公共福利的权利,是一项令人欣慰的举措。期待在保障人口自由流动方面能不断取得突破,缩小城乡差别,减少户口带来的身份限制,使公民的教育、就业、生活更加方便。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民主评说

假释犯见义勇为引出的话题
朱亚峰
  10年前,广东东莞青年叶灿辉因参与团伙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叶灿辉在狱中立志重新做人,由于表现良好,3次获得减刑,并被假释提前出狱。去年,仍处于假释期的叶灿辉在乘坐中巴车时目睹歹徒抢劫,义愤填膺,奋然挺身与歹徒搏斗,不幸被歹徒连捅数刀,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对于叶灿辉这一见义勇为的壮举,是否应当授予其烈士或英雄称号,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争议。多数人认为,英雄不问出身,关键看他是否在危急时刻作出了见义勇为的举动。叶灿辉虽然是假释犯,但他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遭遇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应当被授予革命烈士的光荣称号。
  叶灿辉为救他人英勇献身的壮举,值得全社会颂扬,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宣传他的事迹对于激励大家勇于同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如果因为叶灿辉曾经犯过罪,因为他现在还是个假释犯,就看不到叶灿辉行为的闪光点,是不符合唯物主义用发展的眼光看人的要求,也是极不公平的。
  但叶灿辉能否被授予烈士称号呢?翻开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得不处于一种无奈的尴尬之中。
  尽管我们在道义上对叶灿辉的行为是完全肯定的,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叶灿辉的特殊身份:叶灿辉在10年前被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来3次减刑并获得假释。按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判断出,叶灿辉不仅是假释犯,还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而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项内容,没有规定剥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但从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断,叶灿辉似乎不应当享有获得革命烈士这一崇高荣誉称号的权利。
  再看刑法第四章第七节专门规定的关于假释的六条具体内容,分别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程序、考验期限、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监督假释犯的机关、违反规定或者发现漏罪的处理等。
  不知是否是立法者的疏漏,纵观假释这一节的刑法条款,只有对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假释犯立功受奖的权利。也许立法者在立法之初认为,假释犯到社会上不再惹是生非、重新犯罪就不错了,断然不会做出什么见义勇为的壮举,所以根本没必要规定假释犯有立功表现如何处理。究其根源,反映了思想深处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面对假释犯叶灿辉英勇献身的壮举,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
  近些年来,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指出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不良倾向,许多司法人员只注重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眼前的尴尬更让我们感到立法机关必须树立重视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新理念,否则更新司法理念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眼

不该忽视的权利
裴智勇
  广东东莞假释犯叶灿辉见义勇为牺牲了,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无独有偶,几年前北京市某监狱服刑犯人跳进河里救人献出生命,也不能授予任何荣誉。偏处于社会角落的服刑犯人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相信类似事件不止此两例。这里所牵涉的问题不仅仅是服刑犯人的荣誉问题,它足以引发人们对犯人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思考,进而对公平正义的思考。
  荣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服刑犯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授予荣誉,实际构成了歧视。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在法律的视野里,人人高贵而平等。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犯人也是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同样是公民。是公民,就应平等地享有除那些被法律明文规定剥夺权利(譬如政治权利)以外的一切公民权利。为什么面对犯罪嫌疑人、犯人的权利时,正义的逻辑开始扭曲,法律的天平开始倾斜?假释犯牺牲生命,竟然都不能获得荣誉,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法律的奖善惩恶在犯人这个群体面前,表现为单向度的惩恶。法律在这里仅仅表现为惩治的一面,而它原本应是一切人权利的保护神。
  在权利意识淡薄的社会传统里,人们仿佛有种种理由歧视犯人,不肯定犯人有益社会的行为,不授予任何荣誉。这种对犯人的歧视,大多源于一种原始的报复心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改过自新的犯人甚至服刑完毕的人员,都想“打倒在地,踏上一只脚,永世不让翻身。”而现代法治观念与报复惩罚观是不相容的,现代法治注重人文关怀,重视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格,不管是犯人,还是普通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作为主体的人,不因为犯罪,人格就降低。犯人因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已经遭受应有惩罚,陷于弱势地位,法律应更注重保护他们。奖励他们的有益行为,有益他们重新做人,是对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整体的激励。
  审视现行荣誉制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犯以革命烈士称号是否妥当,很难简单判断。因为革命烈士这个荣誉到底是政治权利还是民事权利很难确定。从字面上讲,“革命烈士”称号是政治色彩较浓的荣誉。在不同的年代,对革命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一提起革命烈士,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品德高尚、舍生取义的英雄,譬如邱少云、董存瑞。把假释犯、犯人与革命烈士联系起来,可能会使一些朴素的感情受到伤害。另一方面,“革命烈士”不像法律术语,是一个概括的政治字眼,很难明确它的确切含义。姑且假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意味着不能授予革命烈士荣誉。(其实,这个假定也不一定成立)那么,循着现代法治公平的精神,依据民法规定的荣誉权,能否设立一个奖励性的荣誉,专门授予那些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普通公民,即使他是服刑犯人,即使他曾经有过这样那样的过错。
  当人们大力呼唤保护妇女、儿童、残障群体的合法权利时,期望更多的人来呼吁对犯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为他也是社会不可抛弃的一员。在法治光芒的普照之下,一切权利都不容忽视,哪怕它在角落里。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哈尔滨:“三警合一”
  4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正式启动“三警合一”机制,即刑警中队、巡警中队划归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以社区为依托,建立事权统一、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为“警民打防工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哈尔滨市公安局还配备了600辆社区警务巡逻车进入520个社区,24小时巡逻在社区和街头,开展警务活动,发挥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的综合效能。这些警务巡逻车成为百姓身边“流动的社区警务室”。据初步统计,警务巡逻车进入社区以来,社区发案率同比下降了78.6%。
  图①:社区巡逻车准备出发。
  图②:社区流动警务干警郎国斌(中)正在与社区联防员交谈。
莫平 徐进 张永学摄影报道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王洪涛:一心为民
阚新华
  本是3个长势喜人的油桃大棚,一场大火后却成了一堆灰烬。2002年12月20日,得了重感冒的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局长王洪涛站在案发现场身子禁不住发颤:“几千斤油桃哇!转眼间就变成了垃圾,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新年可怎么过呀!”
  本来,年底的工作紧,再加上患重感冒,王洪涛正在休息,接到值班副局长打来的电话:乐亭县阎各庄镇大罗庄村杨某家的3个油桃大棚被人纵火烧了。王洪涛被流感折腾得有些混沌的脑子马上清醒过来:“准备一下,我们去现场。”
  详细了解案情后,王洪涛与民警们通过重点排查,很快圈定了犯罪嫌疑人。“迅速出击,别让他跑了。”王洪涛亲自坐镇指挥。案破了,受害人杨某一家流下了感激的眼泪。
  基层公安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王洪涛掐指一算:自打警校毕业,从警已23个年头了。从民警到股长,再到县公安局副局长,直至担任乐亭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兼政委。23年来,亲手到底抓过多少歹徒早已数不清,在烈日下、寒风中设卡堵截,历经多少个日夜更是记不得了。王洪涛对民警们说:“穿上这身警服,就是有了责任,就要负责到底。”王洪涛说的责任是为警之道,是以民为本。
  今年1月,在评选“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时候,上级机关推选王洪涛,王洪涛坚持推让。最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称号落在了工作勤恳的县看守所所长刘树全身上。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寻找身边的肖玉泉

曾宪军:青春无悔
远山 荣山 彭波
  靖州火车站站台上,一群身着警服的人注目缓缓启动的火车,有人流泪,有人抽泣……火车窗口,是一张消瘦而苍白的脸,他就是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渠阳中队中队长的曾宪军。年仅32岁不幸患上白血病的他要上北京去寻找最后的希望。
  2001年2月28日下午2时,曾宪军获悉横行一时、称霸一方的“飞山帮”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大部分成员正在县城飞山西路“宏盛楼”聚集的消息后,带领刑侦大队、江东派出所、飞山派出所20余名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主要成员11人当场抓获,收缴砍刀6把。此后,曾宪军又与其他民警不顾疲劳,连续作战,将该团伙23人全部抓捕归案,从而使这一被省公安厅督办的“飞山帮”黑恶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2002年5月3日上午,曾宪军带人抓捕毒品贩子邹儒寿,查获毒品海洛因4包,共计139克,缴获砍刀2把。在过去的一年中,曾宪军和渠阳中队的4名刑警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9起,其中重特大案件8起。
  去年12月,曾宪军左腹部剧烈疼痛,检查结果是患了白血病。5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令经费十分紧张的靖州公安局和曾宪军一家一筹莫展。靖州县干部、职工、师生、个体户以及许许多多认识和不认识曾宪军的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捐款就达到了47000多元。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第一线

构建公正平台
——吉安市政法系统推行“两化一公开”的调查
中共吉安市委副书记 温新华
  推行以执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司法警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两化一公开”,是江西省吉安市政法系统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创举。这项工作从2002年8月开始试点,2002年12月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系统铺开。
  吉安市结合实际,确立了“两化一公开”的目标——“四提高三下降”:法制意识明显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错案率明显下降,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明显下降,群众投诉率明显下降。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系统分别选择了永丰县公安局、吉安县检察院等单位作为试点。各试点单位紧扣公正司法这个主题,从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满意的地方入手,抓规范抓制度。比如检察院主要是规范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举报申诉赔偿;法院主要是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和再审;公安机关主要是规范刑侦、出入境管理、取保候审等工作。
  “两化一公开”的提出和实施,较好地适应了吉安市政法机关执法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推行“两化一公开”以来,广大政法干警学法、守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法队伍违法违纪率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2002年,全市政法队伍中违纪率大幅度下降,其中检察院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实现了零记录。
  自上而下大体形成了业务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两手抓”的统一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合力。政法各家把队伍建设质量指标寓于执法活动目标管理体系之中,采取工作运行表随流程图走的办法,强化了队伍建设的岗位职责,形成点、线、面有机统一,集中抓与分散抓、经常抓互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监督机制更为完善。实行“两化一公开”,把防范关卡前移,建立了执法质量和业绩评查考核机制、首问负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初步形成了较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通过实施“两化一公开”,把执法的全过程纳入到规范化管理轨道,形成了完备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以往事前标准不确定、事中无记载、年终考核无依据的问题。
  推动了实际工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落脚点是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检验标准是司法、治安环境的优化程度。2001年底,市里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直部门进行形象测评,市公安局排名靠后,被市委、市政府“黄牌”警告。通过开展“两化一公开”,群众满意率提高,民警违法违纪率下降。在2002年底的民意调查中,市公安局跃居先进行列。 MOu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第一线

驻马店市——法律进千家万户
刘大会
  锣鼓喧天,人潮涌动。一幅幅“学法用法守法、争当文明公民”的标语当街悬挂,露天的舞台上民间艺人表演着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街道两边的法律咨询台前,工作人员热情地为群众解答。这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展“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日的一个缩影。驻马店市去年6月份以来,在全市驻村工作中广泛开展了“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
  驻马店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送到了农民群众手中。全市组织公、检、法、司、土地、计生等涉农涉法单位,选择辐射面大的农村中心集镇,利用传统的农村集市赶“法律大集”,向农民群众宣讲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刑法、民法通则。全市共赶“法律大集”1720次。全市还组织437辆法律大篷车在8165个村庄进行了巡回宣传。法院还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深入农村开庭办案,向附近村庄的群众讲法普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目前,全市共有168个法律文艺宣传队,活跃在全市乡、村,自编文艺节目672个。该市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专题、专栏节目。平舆县电视台的《法在身边》、西平县电视台的《说法》等专栏,在群众中的收视率不断攀升。全市共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110条。全市共组织法律知识竞赛280场,参与群众12万人。全市共印发各种法律知识读本60.7万册,达到户均1册。全市共制作图文并茂的法律宣传板面2216块,开展“法律宣传一条街”活动1720次,受教育群众达47万人次。
  全市聘请1000多名法律工作者,县、乡镇组建法律演讲团、讲师团,村委会成立宣传队,村民组有宣讲员,家庭有一位法律明白人。
  驻马店市在开展“法律进村、服务连心”活动中,注重发挥法律服务工作队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认真排查解决入驻村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律服务连心队和驻村工作队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案件调查等形式,对入驻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层层排查。开展这项活动以来,全市共调处化解矛盾纠纷7560起。 MOu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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