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三农天地)
专栏:
我国草原面积在世界上的地位
全世界有永久性草原面积约31.58亿公顷,人均占有草原0.64公顷。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1.7%,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草原面积超过1亿公顷的国家有7个,分别是澳大利亚、中国、前苏联、美国、巴西、阿根廷和蒙古。
世界上草原面积前7名的国家
国家 草原面积(亿公顷)
澳大利亚 4.37
中国 3.93
前苏联 3.74
美国 2.42
巴西 1.67
阿根廷 1.43
蒙古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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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草原法》相关名词解释
《草原法》相关名词解释
草原
《草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
草原载畜量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载畜量的核定是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来核定适宜的载畜量。根据适宜载畜量和实际饲养量之差,得出草畜是否平衡的结论。
划区轮牧
划区轮牧是一种科学利用草原的方式,它是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畜群的需要,将放牧场划分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放牧周期和分区放牧时间的放牧方式。划区轮牧一般以日或周为轮牧的时间单位。
禁牧和休牧
禁牧指在特殊的草原区域内不得放牧利用。一般是在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或具有特殊利用方式(如割草场)的草场进行禁牧。禁牧的期限是以年为单位。休牧一般是指季节性休牧,即在一年内特定的季节内将草场封围起来不让放牧。一般是在牧草返青期和结实期进行休牧,以保护牧草的恢复生长和繁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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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与建设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农牧民积极开展了以水、草、料、棚、围栏、定居点和防灾基地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建设。通过重点建设,在建设区显著地提高了草原生产力,牧民正逐步摆脱逐水草而居和靠天养畜的局面,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甘肃、内蒙古、四川、青海和新疆实现定居或半定居的牧户已分别达到97.3%、95%、81.6%、80.2%和72.5%。
草原家庭承包
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20世纪80年代实行草原承包以来的实践证明,通过承包,将人、畜、草基本生产要素统一于家庭经营之中,有利于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已承包草原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68.3%。但还有31.7%的可利用草原没有承包,已承包的草原中还有48.7%没有承包到户。进一步完善草原家庭承包政策,不断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制的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草原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草原监理
草原监理机构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查处各种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主要力量,还承担着落实草原承包、核定草原载畜量、草原防火、管理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大量工作。新《草原法》对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已建立了草原监理机构。据统计,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共有600个,草原监理人员5679名。
草原自然保护区
草原火灾。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草原火灾比较严重的国家,在近4亿公顷的草原中,易发生火灾的占1/3。新中国成立以来,仅牧区就发生草原火灾5万多次,累计受害草原面积2亿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平均每年10多亿元。
草原鼠虫害。鼠虫害发生之处,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不仅因牲畜缺草饿死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因地表裸露导致水土流失加剧、沙尘暴迭起等生态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网络,有效减少了草原鼠虫害造成的损失。
草原雪、旱灾。俗称“白灾”和“黑灾”。近10年来,内蒙古、新疆、青海和四川牧区共遭受较大灾害39次,其中雪灾24次,旱灾15次。
草原自然灾害
我国草原自然保护区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了内蒙古锡林郭勒典型草原自然保护区、甘肃安西荒漠戈壁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黑龙江月牙湖草甸草原保护区、新疆奇台平原荒漠生态系统及种质资源保护区、山西五台山亚高山草甸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区等13处草原自然保护区。
(本版资料均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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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草原的春天来了
——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答记者问
本报讯 记者夏珺报道:新修订的《草原法》已于3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就新《草原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新《草原法》的主要内容?
齐景发:原《草原法》共23条,不分章节。新《草原法》分9章75条,层次更加清晰,内容也更加充实。新《草原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完善了草原权属和草原承包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的制度;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草原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科学利用草原,实行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等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强化了对草原的保护,做出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及禁止开垦草原等规定;新增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容;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记者:《草原法》规定了哪几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齐景发:《草原法》规定了多项管理制度,如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统一规划制度、草原调查制度、草原统计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以及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等。
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划编制原则、内容和审批要求,开展各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实行草原调查和统计制度,就是要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生产力、植被构成、草原保护建设成果等定期进行调查和统计,为编制规划、开展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管理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将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的管理。国务院还将制定《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我部要组织各地积极开展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就是要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指导农牧民科学放牧,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超载过牧。我们已组织人员开始制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草原载畜量标准》,并组织地方积极开展草原载畜量核定和以草定畜工作,逐步解决当前草原超载过牧严重的问题。
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目的是使已经退化或有退化趋势的草原能够休养生息,恢复植被。近几年,一些重点省区开展的草原禁牧和休牧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结合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推进禁牧和休牧制度的落实。
记者:请您谈谈农业部对贯彻《草原法》有什么具体部署?齐景发: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草原法》,依法强化草原管理,努力开拓草原保护建设新局面。首先,要认真学习《草原法》,深刻领会《草原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草原法》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意识;其次,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强《草原法》的宣传;第三,加强对草原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草原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的水平;第四,积极开展《草原法》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草原管理和执法监理部门贯彻落实《草原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草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力争将《草原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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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草原法》不只是面向天然草原,也为人工草地鸣锣开道。这是沟通传统农耕区和畜牧区的纽带——
建立新型草地农业系统
中国工程院院士 任继周
草原是世界上主要生态系统之一。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4。这样一个巨大生态系统,在地球生物圈中的位置是不可取代的。草原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和现代农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是世界第二草原大国。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41%,是我国第一大生态系统。大约是耕地面积的3倍、林地面积的1.8倍。我国不仅草原面积大,草原类型也繁缛多样,按照新的分类系统,全球48个大类,我国就有39个。类型多,它的生物多样性自然傲视全球。这样的特色,这样的资源,理应受到高度重视,大有作为。但在我国出现了特殊情况。
其根本原因就是认为草原是一个“自然体”,把它排斥在农业生态系统之外。
中国这个广袤而古老的国家,由于自然的和人文背景的差异,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农业系统,那就是以伏羲氏为代表的畜牧业系统和以神农氏为代表的农耕业系统。两者本来应该相辅相成,充分利用各类国土资源,农牧结合,携手共进。但是我国自从商鞅提倡“垦草”务农以来,这两种农业结构所形成的两种文化——农耕文化和畜牧文化,虽然也有多次融合的机遇,但基本却是走上各自封闭发展的道路。从秦汉时代的“殖谷曰农”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以粮为纲”,两者的分异越来越固化,在农区与牧区之间形成难以逾越的鸿沟。农耕文化和畜牧文化两者长期较量的结果,由于多种原因,优势落在农耕一方。
处于劣势的草原地带,被排斥在农业系统以外。近半个世纪以来受到越来越重的压力,几乎到了生态系统可能承受的极限。这种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商鞅的传统,优良草地大量被开垦为农田,农耕地区向草原蚕食,50年来,西北地区草原面积减少了大约20%,而这20%的草原都是优良草地,它所内涵的生产力至少相当全部草原的50%;二是畜牧地区的放牧压力不断加大,超载过牧日益严重,90%的草原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本来应该是内地城乡生态屏障的草原,反而成为频繁袭击内地的沙尘暴的源头。在西南岩溶地区的草地在同一时期内由于过度开垦,石漠化面积扩大了一倍。目前我国不论南方还是北方,草原生态系统遭受着有史以来的空前损伤。
面对这一严峻状况,全国人大1985年颁布了《草原法》,对草原提供史无前例的最初呵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18年过去了,在这不同寻常的改革开放的18年中,祖国在大步前进,草原畜牧业乃至整个农业面临许多新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对《草原法》做出了及时的修订。这部新修订的《草原法》与修订前相比,进步是显著的,对草原功能的再认识,也就是草原的“农业生态系统”观点的强化是其显著特点。其中的一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这部草原法不只是面向天然草原,也为人工草地鸣锣开道。这将是沟通传统农耕区和畜牧区的纽带,也是打破两者间壁垒的突破口,将为农牧结合的新型草地农业系统———即有畜农业系统提供保障。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大跨越。可以预见,这部《草原法》所发生的影响必将超越草原本身,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大作用。因为只有种植业与畜牧业两个系统的耦合,才能摆脱靠天养畜的困境,才是保证草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同时在农耕区也摆脱了“以粮为纲”的桎梏。而人工草地,在这种系统耦合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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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亿公顷草原有了新“法”宝
本报记者 夏珺
编者按: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我国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草原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需要。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草原法》总结了原《草原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新《草原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牧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开创草原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宣传、贯彻新《草原法》,我们特策划组织了本专版,以飨读者。
草原虽然广袤,并不引人注目。
但她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西部、北部干旱地区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
草地无言 功德无量
农业部总经济师、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在草原插过队,后来又主管草原工作20余载,称得上是草原行家。他接受记者采访时,打开了一张中国地图,说起草原充满了感情和自豪:“我国有近4亿公顷天然草原,你看,国土总面积里有四成是草原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宁夏……我国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啊。”
草原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草原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是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又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工作能否做好,草原能否发挥出其特有的防风固沙、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也直接关系到中部、东部地区能否免受沙漠和恶劣气候的侵袭,关系到大江大河的生态质量。
草原的生态意义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加突出。西部的落后从根本上说就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上的落后,因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主要内容之一。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农田、森林和草原等大绿色植被生态环境的79%,西北地区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可以说,加强西部草原的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切入点,对维护国家特别是北方地区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与战略意义。
从古至今,多少文人墨客为之吟颂歌唱,“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成为传诵千古的绝唱。然而,诗中所描摹的良辰美景,如今在现实中已不多见——
草原亟待呵护
两年前的夏天,记者兴致勃勃地去内蒙古伊克昭盟,想一睹草原的风采,结果看到的草原竟满目疮痍,没见着“风吹草低见牛羊”,看到的是“老鼠跑过见脊梁”,至今想起仍觉揪心。
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是我国迄今保护相对较好的天然草地,是享誉国内外的“草原明珠”,作为世界草地资源研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地,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据贾幼陵局长介绍,呼伦贝尔草原的生态系统也遭到破坏,退化面积已达399.3万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40.2%。流动沙丘常常侵袭滨州铁路和牧区公路,埋没大面积草原和一些村庄,一些地方的牧民被迫搬迁。同时,降低了嫩江和额尔古纳河两大水系的生态质量,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
我国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现实。
随之而来的是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些,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遏制草原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们进行国土治理的当务之急。
草原退化固然有自然、社会、历史等多方面原因,但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我们对草原索取太多,欠账太多,而呵护不够。据统计,1978年至1999年,中央累计投资草原建设资金21亿元,平均每年每亩不到2分钱。
令人欣慰的是,在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畜牧部门带领广大农牧民,积极开展了以水、草、料、棚、围栏和定居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建设,提高了草原生产力,同时使周边草原得到休养生息。截至2001年底,全国累计种草保留面积达到1900万公顷,围栏面积达1720万公顷。同时,以防灾基地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治和草原防火为主要内容的防灾减灾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鼠虫害防治规模逐年扩大,火灾面积逐年减小,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尤其是近几年,随着认识的提高,国家加大了草原建设的投入力度,草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2000年至
2002年,中央累计投资草原建设资金20亿元,
平均每年每亩0.1元钱。但目前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仍不能满足草原生态保护的需要,草原建设速度仍然赶不上草原退化的速度。
依法治国,也要依法治草。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必须走法制化的轨道——
新《草原法》:草原的春消息
198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加强草原管理,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调解和处理草原纠纷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草原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18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今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非18年前能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超载过牧严重、对草原重利用轻养护、草原投入不足、草原流转有待规范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业内人士指出,原《草原法》制定较早,比较简单、原则,一些条款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有些重要问题未作规定,尤其是对违反《草原法》、破坏草原的处罚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在实施中很难操作。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对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作明确的法律规定。18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批有关农牧林业和自然资源保护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原《草原法》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便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和协调。
据了解,与原《草原法》相比,新《草原法》内容上更加充实、全面,各项规定也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新《草原法》在关于草原承包经营、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建设、草原利用、草原保护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对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规范,对各种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
3月,春回大地,万物复苏。随着新修订的《草原法》付诸实施,4亿公顷草原有了新的“法”宝,这无疑是献给草原春天的一份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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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疆草原监理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镇察看天然甘草被破坏的现象。 徐牧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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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草原分布
我国草原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于我国北方干旱区和青藏高原。草原面积在1500万公顷以上的省区有7个(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云南),这7个省区的草原面积合计达3.1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9%,而其它省区草原面积合计只有0.8亿多公顷。(附图片)
七大草原省(区)草原面积占全国草原面积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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