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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9日人民日报第14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2-1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春播开始早浇灌(图片) '...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春播开始早浇灌
  农历新年伊始,河北省新河县的农民们就开始给冬小麦、果树及待春播的农田浇水施肥。
  新华社记者 杨世尧摄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农业与农村方面现行法律目录
  (19部)
  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订的4部法律:
气象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7部法律:
农业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其他8部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法律做保障 农民奔小康
——写在新农业法、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
穆铎
农谚道:“立春天渐暖,雨水关肥忙;惊蛰快耙地,春分犁不闲”。“雨水”一过,大江南北的亿万农民即将开始一年的辛勤耕作。“一年之计在于春”,今年的春天,对广大农民来说,却有着不同往常的地方:2003年3月1日,将有三部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同时实施,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新修订的农业法、草原法和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是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它们同时正式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攸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将会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才有保障,农家的好日子才有盼头。千百年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一直是中国农民最执着的追求。1978年后,我国在农村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1993年,中央又提出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将承包期限延长到30年,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展的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有的农民被非法剥夺了承包权利,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被非法撕毁;有的地方则经常调整土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影响了农民投入的积极性,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修订的农业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专项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中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草原法也对草原承包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草原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给农民撑起“保护伞”,为减轻负担提供更加大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和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央及时出台了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因此,新农业法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加大了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了农民依法保护自己财产的神圣权利。这主要表现在:
农民交税将会更加明白。新农业法规定,农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对于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退还违法收取的税款。
农民缴费将会更加清楚。新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或单位向农民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其他所谓部门决定、政府规章等都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农民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农民供子女上学将会更加容易。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也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农民子女上学除了按国务院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外,可以拒绝任何其他费用,并且规定禁止任何机关或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会给农民以“金钥匙”,为农民增加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农产品已进入买方市场,大多数农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低迷,加之乡镇企业发展趋缓,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放慢,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从1996年到2000年,我国农民收入的实际增长幅度从9%一直下降到2.1%,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农民开拓增收门路,已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此,新农业法、新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许多相应的规定。
农民生产生活的环境将会越来越好。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草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为解决农村的贷款难问题,农业法还规定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
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将会越来越宽。新农业法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作为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国家鼓励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农民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多渠道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润。
我们相信,有了法律的坚强保障,农民就能吃上“定心丸”,撑起“保护伞”,拿到“金钥匙”,农民的日子就会越过越红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会越来越近。
  编后
  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律的条款却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在贯彻执行中就会遇到或大或小的阻力,甚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的法律再好,没有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法律的各项规定就很难落实,违法者得不到惩处,守法者也会失去对法制的信心。
如何使党的富农兴农大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必须同时抓好普法、执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首先是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农村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效能,通过有效的监督来规范执法者行为,督促执法水平的提高,确保法律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附图片)
上图:春节长假还未结束,傣乡已经是春耕人忙。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村各族群众积极投入春耕生产,抓紧插秧和秧苗早期管理,力夺今年粮食丰收。 新华社记者 周重要摄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编者按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农业法、草原法这3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贯彻实施座谈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如何贯彻实施这3部法律做了发言,现予以摘要刊登。
  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曹康泰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比如,农民收入支持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以及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必将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建设现代农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具体化。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配合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相关行政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完成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对原有的各种涉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同这三部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的规定,规范和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及“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地区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上述林业重点工程覆盖了我国97%以上的县,规划造林任务超过11亿亩,规模空前,投资巨大。2002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1亿多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完成造林最多的年份。可以说,林业发展进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快最好时期。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支持
国家计委秘书长 张晓强
安排预算内资金、银行贷款、编制利用外资计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重点倾斜。1993年以来,国家计委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农林水利、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将每年新增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主要用于农口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农业基建投资所占比重逐年提高,由1993年的15%提高到2002年的35.2%。近5年来,累计安排农林水利国债投资1860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量的28%,明显改善了我国农林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启动了长江干堤加固、移民建镇、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动植物保护、草原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了500多亿公斤仓容的国家储备粮库,安排了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农村沼气等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探索有效办法 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部副部长 肖捷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在退耕还林、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振兴大豆生产等方面探索了一些直接补贴农民的具体做法。总结这些经验,参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的新形势和国际通行做法,农业法和草原法对农业和农民补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让农民休养生息。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也要根据财力尽可能积极安排资金,切实做到“三个确保”;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提高农业的竞争力,拓宽农民的增收门路,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和小城镇的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正确适用法律 审理涉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军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农业法、草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时、公正地审理了一批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和维护农民利益的案件,其中尤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2000年至2002年底,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7万余件;从严惩处了一批构成犯罪的坑农害农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等,审判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106件。
人民法院要通过严格依法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打击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实现农业执法规范化
农业部部长 杜青林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制度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积极进行“一站式”审批和电子政务的探索;要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建立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农业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改革农业执法体制,认真贯彻新的农业法关于“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的规定。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地处内蒙古河套地区的乌兰布和沙漠东部边缘的内蒙古杭锦后旗涌现出了一批依托生态建设勤劳致富的新型“生态农民”。他们在沙漠边缘种植有经济效益的树木、灌木和饲草料,退耕还林还草。
新华社记者 李欣摄 lSG品论天涯网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为了九亿农民的福祉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五年来立法工作介绍
金声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为九届人大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就认真落实常委会关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全面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上述法律草案已分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委员会依据农业发展新阶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总结农业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把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现行农业法做了全面修订,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调整范围和规范力度加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业法修订草案,对健全我国农业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保护农民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为此,委员会首先起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种子是农业和林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林业科技进步的主要载体。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种子产业发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新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林业的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防沙治沙法是关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法律,它对于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完成立法规划内各项立法任务的同时,委员会根据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积极开展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畜牧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为下一届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础。
提出了《关于2010年农业立法规划纲要的建议》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要求,为提高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农业立法工作,委员会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讨论,并借鉴外国农业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关于2010年农业立法规划纲要的建议》。建议围绕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等方面,提出了26个立法项目,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提供了重要内容,也为委员会今后更好地开展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lS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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