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8年来中共中央举办的12次法制讲座,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生动的实践有力的示范
本报记者武侠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十六大召开前夕,中国社科院王家福研究员回顾起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过程,感慨万千:1996年2月8日下午,当他如约来到中南海怀仁堂,准备主讲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时还没有料到,这次讲座将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紧紧联系在一起,永载共和国的史册。
在这次讲座中,江泽民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此后,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依国治国”被进一步明确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作为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见证,王家福主讲的第三次中央法制讲座在中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特殊意义,而至今已历时8年、共计12次的中央法制讲座更被视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郑重宣言、具体行动和有力示范。
孜孜以求的探索
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管理好国家和社会?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头8年,全国人大、政务院和地方就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千余件。然而在“文革”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满目疮痍,百废待兴。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高屋建瓴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人治与法治的思考和探索中,中国迎来了法制的春天。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第一次与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一起会见记者,江泽民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7年9月12日,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治国方略被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绝对不能动摇,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坚定不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确处理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历史阶段。
身体力行的行动
学习、学习、再学习。为了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江泽民同志一再要求全党同志下决心,下功夫,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
江泽民指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这既是我们的干部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了我们的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中央法制讲座就是第三代领导集体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具体行动。
举办中央法制讲座最早是江泽民总书记倡导的——司法部负责协调中央法制讲座的同志这样介绍。1994年,根据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司法部党组提出了关于举办中央法制讲座的报告,很快得到批准。经过紧锣密鼓的准备,第一次讲座就在当年12月9日开始了。39岁的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成为第一位主讲者。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曹建明仍然清楚地记得,1994年12月9日早上阳光明媚,中南海怀仁堂椭圆形的会议桌上放着大字号的讲稿《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8点59分左右,江泽民走进怀仁堂并亲自主持了讲座。一个半小时的讲座中,江泽民等领导同志始终凝神倾听,认真记录。曹建明结束讲课时,领导同志们报以热烈的掌声。
就在这次讲座后第十四天,江泽民总书记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座谈,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见到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总书记说:“这次中央法制讲座讲得很好,第二讲什么时候讲啊?”肖扬回答:“我马上回去准备。”江泽民说:“好。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
就这样,中央法制讲座逐渐形成了制度,一年一至两次,到目前为止共举办了12次。因为大部分讲座都在中南海怀仁堂进行,这些讲座被通称为中南海法制讲座。
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制讲座非常重视——中办负责组织法制讲座的同志这样说。8年12次讲座,每次讲座江泽民同志都是亲自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不仅如此,江泽民还要求,在京的政治局委员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参加。有的领导同志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江泽民就会提醒有关部门的同志提前安排好时间,尽量让大家都能听一听。他还要求把讲座提纲送给不在北京的政治局委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时讲座即将开始时,江泽民同志还会特意问一句,该来的同志是不是都到齐了?
中央领导同志尊重法律、乐于并善于听取专家意见——讲课的专家们这样称道。这个全中国最高级别的讲座洋溢着民主开放、兼容并蓄的学术氛围。中央领导们认真的学习态度和严谨谦逊的学风给专家们留下了难忘的印象。
在讲座中,江总书记总是最活跃的一个。碰到感兴趣的问题,每每是总书记带头发言,其他领导同志也纷纷发言,讲课的专家则是认真解答问题,中央领导们和讲课的专家从理论到实践,热烈讨论,常常是到了结束时间还欲罢不能。
专家们感到,更难能可贵的是,第三代领导集体把请专家讲课以及与专家进行专题讨论作为一种制度,纳入中央决策的过程,吸收专家和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观点,并把它作为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渠道之一。
“法制”与“法治”曾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主要文件用的还是“法制国家”,1997年9月,江泽民所作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改为了“法治国家”。
参与第三次中央法制讲座课题组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由衷地感慨:年半之隔、一字之差,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充分说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屋建瓴,洞察细微,能认真听取专家的看法,并果断决策,十分了不起。
8年12次法制讲座,是中国法律界和知识界的一件盛事,是共和国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它再一次向世界昭示,中国共产党人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有决心、有能力克服一切困难,带领中国人民建设一个更加文明,更加进步的社会主义中国。
深刻长远的影响
中国外交学院副教授卢松是中央法制讲座上的另一位年轻学者。他向记者介绍说,中央法制讲座与一般讲座方式不同,站在主讲者背后的是一个由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课题组,最后的讲稿是课题组成员结合当前实际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几易其稿,数月才完成的。中央法制讲座与其说是讲课,倒不如说是中央领导们与专家组就某一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的法律层面的研讨。
而8年来每一次讲座的选题,无一不是当时国际、国内的焦点事件,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国企扭亏转盈进入决战决胜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撑点,也给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主讲《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
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法制讲座,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些有识之士指出,中央法制讲座的意义已远远超越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范畴。这一举措向世界传达了党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尊重宪法,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心和能力。另一方面,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参加法制讲座对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也是极大的鞭策和有力的示范。中央法制讲座对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必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带动下,“三五”普法以来,全国共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300多场次,13万多人次听取了讲座;有19万余人次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了各种法律培训;县处级干部也参加了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越来越多的基层领导干部像中央领导一样走进法制讲座的课堂。
2002年4月,“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立。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颁证仪式上要求讲师团成员继续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而努力。事实上,这个曾多次为中央法制讲座提供服务的讲师团,早已经走出中南海,“四五”普法期间,他们将奔赴更广阔的天地,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推向基层。(附图片)
卢松中国外交学院副教授。1996年12月9日主讲《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吴建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1997年5月6日主讲《“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
罗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97年12月23日主讲《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12月14日主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999年6月11日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99年11月26日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夏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2000年9月22日主讲《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
郑成思中国社科院研究员。2001年7月11日主讲《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1994年12月9日主讲《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1998年5月12日主讲《金融安全与法律建设》。
王家福中国社科院研究员。1995年1月20日主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1996年2月8日主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附图片)
2000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江泽民主持,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出席。新华社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亿万人民的抉择
毛磊
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她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是人民群众公认的,是中国人民总结长期革命斗争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亿万人民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根本保证。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的执政方式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的逐步转变,就是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成法律、决定、决议,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且在全体人民中实施,从而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
这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也是党对立法工作的主要领导方式。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这是总结共和国五十年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作出的历史结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从此,我们党在确立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强国之路——改革开放之后,又进一步确立了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并且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民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保证。
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只有强调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中的有些规定不合适了,还要通过法定程序,对不适应的条文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党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过教训的。现在,党章和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并动员人民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意愿,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
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各级党组织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应合理划定党政职责和权限,以保证人大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落实,从而更好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编者的话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胜利召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带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带动了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司法改革全面推进,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古老的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阔步前进。
抚今追昔,前进的步伐举世瞩目,丰收的喜悦激荡胸怀。
民主和法制周刊始终关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前进脚步,今天推出特刊,采几朵奔涌的浪花,掬一捧收获的果实,与广大读者一同再次环顾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分享十六大即将胜利召开的喜悦与欢欣,共同展望伟大祖国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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