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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4日人民日报第11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9-04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刑法解释瞄准“执行难” '...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观点

  刑法解释瞄准“执行难”
  本报记者 裴智勇
  “执行难”危害匪浅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大难题。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及时得到执行的生效法院判决,人们称之为“法律白条”。
  这些“法律白条”极大地妨碍了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信用。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宪林介绍,“执行难”在经济生活中反映非常强烈。前些年全国企业间相互欠账曾达数千亿元,里面有很大部分属于“法律白条”。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纷纷呼吁解决“执行难”。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赵黎明说,对于民营企业,现在怕的不是打官司,而是官司打赢后判决执行不了。一些案子往往一拖几年最后不了了之。
  据调查,导致“执行难”的原因除被执行人确有困难外,相当大的部分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拖欠债务,拒不执行。
  按理说,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长期以来,因该条规定过于简略,适用起来极为不便。尽管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加强执行力度:有的法院设立了执行局,配备人员,增加经费;有的法院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制度;北京市一中院还借助网络媒体公布未结执行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解释规定“五种情形”
  有关部门调研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313条的适用碰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由于对刑法第313条所规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法律责任也不明确。
  针对这些情况,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会议8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该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第一种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种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三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四种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五种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五种情形还分别规定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的责任。
  解释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四种情形规定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方方面面读“解释”
  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引起了各方关注。在充分肯定解释作用的同时,大家提出不同的解读。种种意见,或许能够在执行解释时起到参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等一些委员说,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要关注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则说,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判决很多不能及时执行,使诚信无法保证。没有诚信的国家,就无法实施市场经济。因此刑法解释非常必要。束怀德委员说,“执行难”是个复杂问题,这个立法解释至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对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有威慑。
  对于这个解释,法院方面人士也有自己的观点。北京市高院执行庭的雷运龙表示,该解释使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担保人、协助执行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加大执行力度提供了保证。但他表示,在实践中,追究第313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要检察机关起诉,程序繁琐。立法机关是否可考虑简化这类案件的程序。
  有人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法院是审判机关,就只管审判;判完后,由警察去执行。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法院既判决又执行,法院不堪重负,也有的法院在执行中搞地方保护主义。
  还有法律学者建议:除这个刑法解释外,再制定一个专门的执行法。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江苏如东
法律再造移民新生活
  管永恒 温烽 丁天竹
  从去年5月江苏省如东县接纳第一批216户1023名三峡移民开始,移民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就成了如东县当地的“热点”问题。
  原来,由于地域差异,移民原居住地和沿海之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风土人情都很不相同。加之移民背井离乡,担心受欺负,对当地干群及政府怀有戒备心理,因此,他们集聚性极强,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集体上访。据统计,仅半年时间该县移民就发生各类纠纷102起。
  分析移民纠纷增多的原因后,如东县选准了“突破口”——在移民中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移民的法律意识。他们在各乡镇都建立了移民法制教育领导小组,由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形成移民法制教育工作网络。
  此后,形式多样的移民法制教育活动在全县开展起来。全县各镇统一开展了移民法制教育的“六个一”活动:给移民每人发送一本《三峡移民法律知识手册》;每月为移民上一次法制课;办好一所移民“法制夜校”;为每个移民点落实一名法律顾问;吸纳一名在移民中威望高、素质较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移民进入镇司法调解中心,在移民中培训骨干,用移民来教育移民;营造一个浓烈的法制氛围,对移民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主动利用工作中与移民接触的机会,开展面对面的法制教育,让移民及时掌握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治安交通、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
  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使移民感受到了如东人对他们的友善,懂得了法律是解决问题最有力的“武器”。
  如东县的干部群众又以极大的热情对移民进行结对帮扶,使他们尽快走上守法致富的道路。移民中,有一半以上发展了种养项目,全县约有15%的移民已经开始脱贫致富。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人情岂能大于法?
王比学
  过去我们总是抨击权大于法的现象,现在看来有的地方人情有时也大于法律,庄严的法律竟抗争不过人情。这种现象应引起警惕。
  据报道,广东发生了这样一起怪事:一起一、二审法院本已做出判决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两位曾担任过当地政法机关重要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的“高度重视”下,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也被剥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这起抗争七年的“人情案”才尘埃落定。
  此案之所以拖了七年,可能有其复杂的原因,但其中两个因素无疑起了很大作用:一是某些老领导的人情确实起了微妙的作用;二是个别执法者心中的天平发生了倾斜。
  老领导之情、亲戚之情、朋友之情、同学之情……以人情干预法律,说到底还是一种权力的异化。为了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或讨亲朋好友的欢心,而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悲哀。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度,但法不容情,对于那些徇情执法者而言,不知他们是否想到,如果真给说情者“关照”的话,轻则犯错误,重则触犯法律。因此,作为一名头顶庄严国徽的执法者,一边是推卸不掉的人情,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孰轻孰重理应分清,任何时候都应树立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的信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基层法院考察时,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去年5月就明令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打听案件和说情。有的法院为了杜绝说情风,实行了“说情公开制度”,即不管什么人批条子都要在合议庭和审委会公开说明,法院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虽然这种举措不一定能堵住说情风,但它至少能减少一些外界对审判过程的干预。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婺源开通交通事故急救“绿色通道”
  本报讯 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最近与县人民医院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婺源县支公司签订协议,开通交通事故急救“绿色通道”,建立了交警部门与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进行抢救的联动机制。(国红 建国)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渑池县法院连续三年创人民满意
  本报讯 近年来,河南省渑池县法院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去年,该院开创了“收案多,结案多,改判发还率低,审(结)案时间短”的良好局面。该院连续3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张中杰 陈明岚)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绵阳车站派出所设立铁路“110”
  本报讯 日前,成铁公安处绵阳车站派出所率先在辖区内设立了铁路“110”报警服务台,向群众作出了“有困难,找铁警”的庄严承诺。他们在区内设立了若干报警点,专门制作了报警灯箱、报警牌和治安信息收集箱,公布了报警电话。(陈来友)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济南天桥法院速录员“一庭一员”
  本报讯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日前实行了速录员配备到庭措施。他们推行了书记员分类和专业化管理,将经过严格培训的速录员固定配备到各审判法庭,并达到“一庭一员”,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
  (祁云奎) SJR品论天涯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去冬今春以来,河南禹州城乡连续发生了7起盗抢拐卖儿童案件,禹州警方闻警而动展开侦破营救工作。日前,7名被盗抢拐卖儿童终于被营救回禹州,并在警方的护送下安全回到家中。
  王明君 刘晓娜 耿亚伟 摄影报道 SJR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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