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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4日人民日报第10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2-07-24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透析法律职业专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有法律职业,无法'...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透析法律职业专业化
  本报记者 裴智勇
  ■长期以来,我国有法律职业,无法律职业专业化
■新的法律职业集团的形成必将带来中国法治的新面貌
■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实现和完备有赖于司法改革
  引言
  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官队伍建设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的口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用最正式的文体和清晰的语言,阐释了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和意义。
  把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同今年首次举行的司法考试联系起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已迈上一个新台阶,进入新的里程……
  ①一个现实的课题
  法律职业专业化是随着社会分工发展而出现的。按照学者解释,法律职业专业化,指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过程包括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的建立。有了职业化才能形成职业法律人或职业法律家集团。
  西方国家有的已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在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是近10年间才被热烈讨论的话题。
  长期以来,我国有法律职业,无法律职业专业化,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倾向。比如,人们习惯上把公、检、法放在一起,称之为政法战线。而按专业化标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公证员同属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行政化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长期的行政管理模式。古代中国,有讼师、刑名师爷、廷尉、大理、推官。但刑名师爷、讼师等都是跑龙套的,依附于行政官员。尤为明显的是,行政官员同时又是司法官员,“决狱”(司法审判)无法成为独立的法律审判。而目前,法院、检察院由同级政府掌握其人权、财权,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模式也是行政化。法官、检察官通常承担不少是法律专业之外的工作。
  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使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无法建立。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中级法院院长抱怨说:“在我国,职工转干可以当法官,一天法律专业没有读的,跟法律一点儿不沾边的,一转呢,都来当法官……”
  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增加了司法行为任意性。由于法官、检察官没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没有相同的法律信仰、思维模式,价值标准不一样。同一件案子在不同地方审理,常常出现不同结果。
  法律职业非专业化,使法律职业集团失去凝聚力。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不同入口进入法律职业,不享有共同的职业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缺少法律职业尊严感,不能为职业的独立和尊严而共同努力。
  法律职业非专业化影响法律职业的独立性,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法律职业专业化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必须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②挡不住前进的脚步
  春潮带雨晚来急。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来得似乎有些晚,却来得急速:
·1996年5月,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专门的法律社会工作者,打官司挣钱,合理合法。
·2001年5月,法官、检察官制服更换。法官脱下了带有肩章的制服、大檐帽换上了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法官、检察官制服从军事化的模式里解脱出来。
  ·2001年6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法官和检察官不但穿衣戴帽要变化,脑袋里的知识更要更新充实。
  ·2001年10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举行,统一纳入统一国家司法考试。随后,司法部规定,公证员也参加统一司法考试。
  ·2002年3月21日,国家设立大法官、大检察官制度。法官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有十二级。肖扬就任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大法官。检察官分类与法官相似,韩杼滨就任首席大检察官。
  ·2002年3月30日,全国31万人参加了统一司法考试。这次考试意味着:“舞女法官”、“三盲院长”将从制度上得以根除。
  ·2002年6月1日,全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开始正式使用法槌。清脆的槌音传达司法尊严、法官尊严,使法官的责任感越敲越重。
  ·2002年7月6日,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步一个脚印,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方向努力前行。世纪之交,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加快了步伐。看似偶然,实为必然。它的背后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宏大背景,和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或许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个变化是千年的跨越。几千年来,中国没有严格意义的法律职业集团,也就没有严格意义的法治。新的法律职业集团的形成必将带来中国法治的新面貌。
③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刚刚起步,还有太多的困难需要克服:
  现有法律职业人员素质提高问题。法律职业者的学历水平不均衡,较大比重的法律职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在当前中国法律职业中,律师是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本科学历的人所占比重接近50%,而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分别是22%、29%、22%。对于现有职业队伍进行培训和再教育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如何保证原有人员素质提高,又不是形式化地滥发文凭,是当前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取得职业资格到实际从事法律职业,需建立制度保证职业人员的自由选择,保证法律职业者自由流动。目前,取得职业资格后,进入律师行业是比较容易的,想去当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比较困难,即使有经验的律师要进入上述行业,也比较困难。
  努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专业化最终将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学者孙笑侠描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征: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或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加入世贸组织,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集团如何做大做强是个大课题。同英美大律师集团相比,大多数中国律师事务所就像手工作坊。而律师的道德素质良莠不齐,挣钱和职业操守常发生矛盾。现实极端的例子是律师做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掮客。
  确保法院改革目标在全国各地的实现。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步伐比较大,提出的一些改革目标可以与国际法律职业界接轨,符合社会进步潮流,但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的目标难以全部实现。笔者在地方采访,见到少数地方法官仍穿旧式服装办案,法院说经费紧张,没有经费换装。这只是一眼能看出的不适应,那些关于制度和人员素质的改变更需大的努力。
  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实现和完备有赖于司法改革。法律职业者是司法改革的推动力量,同时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必须通过改革来进一步理顺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检察官的独立监督、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
  新世纪,法律制度的完备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将成为中国法治前行的两个巨轮。刚刚结束的司法考试和法律机构最近的改革,给了我们思考的契机。本期“热点与对话”关注: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主持人(附图片)
  上图:中国大法官“全家福”。 张大侠摄
下图:山东省检察官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为誓词向国旗宣誓。
  卢金增摄 vbo品论天涯网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法制纵横

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
王利明
  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现代社会,他们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所谓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首先是指一整套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的制度,包括对法律执业者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套规章制度。其次,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法律教育》一书作者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能仅具有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平,而应当赋予其更高的职业伦理标准。法律职业者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铁面无私。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还要看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有助于法律的创制、适用和发展完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抵御外来的不当干预,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必须依赖于司法改革,并继而推动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统一考试主要解决了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准入标准问题,有助于推进法官、检察员等的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等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形成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背景,增进法律职业者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增强法律职业者职业的神圣和尊荣;确保法律职业者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要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关司法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提升、免职、降级等制度。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就是要求司法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我国之所以要制定《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就是要将法官、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公开,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为了做到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必须要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方面的专业色彩,减少行政色彩。这些都是实行法律职业专业化所必需的。
  第三,明确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界别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及后勤、行政人员的关系,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增进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
  第四,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法律职业者既然从事特殊的职业,就应当有特殊的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不能仅仅只是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还应当受特殊的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五,坚定不移地走司法官的精英之路,即司法官应当少而精,司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真正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队伍。在少而精的基础上,应当努力提高司法官的待遇,为公正司法建立物质基础。
  第六,通过司法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惩责制度。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完全一体化,或由法官一统司法、一揽子解决冲突。相反,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虽然强调各类法律职业应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知识和技能及应遵循某些共同的法律职业道德,但仍然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不同的分工和制约。事实上,此种分工越明确,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提高程度越高,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大。 vbo品论天涯网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法律知识ABC

国外法官的选任制度
  英国的法官必须从律师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职务者,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美国法官应具有法律博士学位,大多数法官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都做过律师。
  在法国,法官大都需要经过竞争激烈的考试,比如,在1994年,有2344位法学院毕业生和国家公务员竞争100多个名额。通过考试后进入国家法官学院接受专门的培训。其培训期为两个阶段共31个月。在第一个阶段的前3个月,学员要到公司、国家机关等各种机构中了解社会现实,然后在法官学院接受8个月有关如何从事审判工作的专业训练,在接下来的14个月中,学员被安排到法院中进行实习。此时,第一阶段的学习结束,学员要参加考试。根据学员的考试成绩,他们被分配到不同的法院和岗位,开始进行6个月的第二个阶段的专业实习。在法国的体制中,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进入国家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而且还要经过严格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德国法官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两次考试合格才能担任法官。第一次考试即大学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过两年半的社会见习(首先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各3个月的实习,随后可以在立法机关、公证机构、工会、仲裁等机构中选择3个机构,分别接受为期6个月的实习),然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是挑选法官的主要依据,考试合格率为10%。
  在英、美、德、法等国,获得律师资格也要经历相当严格的教育和考试。比如美国的律师必须在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通过考试才拥有职业资格。 (九嶷) vbo品论天涯网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官走向职业化
本报记者 吴兢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发现:一支素质日益提高的“职业法官”队伍正在形成。
  走出“大众化”模式
  谈及以前的法官,大多数的受访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大众化。
  在法官法实施以前,选任法官几乎没有任何职业资历要求,很多人并未经过严格选拔就进入法官队伍:复员军人,在法院长期工作的司机、警卫,需要提拔的书记员……法官还是一种行政待遇,一些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行政官员被“提升”到法院的领导岗位。
  然而,不懂法的人审案,又怎能令人信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打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不懂医术的医生会医死人,不懂法律的法官会害死人。”他说:“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比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职业操守等等。我们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摒弃法官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备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
  走向“职业化”时代
  法官从“大众化”走向“职业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词汇更替,而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给“法官职业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
  法官职业化建设,始于7年前法官法的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须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
  7年后的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任职条件从大专提升到本科,并明确规定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3月21日,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
  法官职业化建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法官的职业化趋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加快职业化步伐
  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庄严宣布: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为了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法院将进一步改进法官遴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说:“首先,新任法官必须通过‘两考一培训’。第一考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第二考是人民法院的入门测试、考核;还必须通过法官任职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尚未达标的在职法官,要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使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
  近期将要实行的,则是法官员额制度。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法官进行定额,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定为法官,淘汰现有法官中的不合格者。而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vbo品论天涯网


第10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我国法律职业学历现状
  目前,全国法院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共5.47万人,占法官总数的24.9%,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共2028人。
  我国21.49万名检察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458人,占1.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6.19万人,占28.8%,其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4.76万人,占22.1%。
  我国律师队伍有12.26万人,其中博士299人,硕士、双学士7137人,法律专业本科3.63万人,其他专业本科1.36万人,大专5.65万人。我国目前拥有注册执业公证员1.31万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884人,占22%。
  (制图:刘小青)(附图片)
法律职业的四个“轮子” vbo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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