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四十四卷——附录3.弗·伊·乌里扬诺夫(列宁)在彼得堡监狱期间受审笔录(1895—1896年)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1:4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附录 3弗·伊·乌里扬诺夫(列宁)受审笔录(1895—1896年) 1   我,独立宪兵团克雷科夫中校,根据 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 10'...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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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伊·乌里扬诺夫(列宁)受审笔录5en品论天涯网

(1895—1896年)5en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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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独立宪兵团克雷科夫中校,根据 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 1035条第7款,于 1895年12月21日在圣彼得堡市对被告进行审讯,出席的有圣彼得堡高等法院副检察官A.E.基钦。被告供述:
  我叫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
  我不承认犯有参加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政党或其他任何政党的罪行。我根本不知道目前有什么反对政府的政党存在。我没有在工人中间进行过反对政府的宣传。我就搜查时从我那里搜去的和向我出示的一些物证作如下说明:告工人书和记述某工厂一次罢工的材料放在我那里是偶然的,是我从别人处拿来看看的,这个人的名字我记不得了。
  向我出示的那份帐单是某人开的,我不想说出他的名字;我受他的委托出售一批书籍:第一,别尔托夫的书(论一元史观);第二,《为帮助圣弗拉基米尔大学贫苦学生而编印的文集》。至于这份帐单中提到的伊万·尼古拉·(欠2卢布),那是指我的熟人伊万·尼古拉耶维奇·切博塔廖夫,他向我买了上面说过的别尔托夫的那部书中的一卷,书价2卢布。我不知道检查记录上编号第2号和第3号的手稿是谁的笔迹,第4号记述 1895年雅罗斯拉夫尔的罢工的手稿,是我根据我得到的(上面已经说过)但已归还的手稿抄录的。对向我提出的是否跟大学生扎波罗热茨相识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我根本不愿意谈自己相识的人,因为担心这会使所有那些跟我相识的人受到不利的影响。附带说一下,我出国时,曾买了一些法文、德文和英文书,其中我记得的有:布·舍恩兰克的《关于巴伐利亚工人阶级的状况》、阿·施塔特哈根的《劳动法……》和《农民们》等。我动身去国外时,随身携带箱子一只,这只箱子我现在没有了,放在什么地方,我记不得了。我那次出国,大概是5月1日过的 国境线,9月上半月回来的。回国后,我直接去莫斯科我母亲那里,她当时的住址是:普列奇斯坚卡 曼苏罗夫斯基巷 洛斯科夫住宅,9月下旬离开那里,来到圣彼得堡,住在塔伊罗夫巷446号住宅30号。东西我是从车站运到住所的。这个住所是我到达当天找到的,还是过了几天才找到,我记不得了。我觉得,17日那天我还没有到达圣彼得堡,但关于日期,除上面所说的外,我不能作出确定的回答。

  原本上有有关人员的签名。

经与原本核对无误:
局副官
多勃罗沃尔斯基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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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独立宪兵团菲拉季耶夫中校,根据 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 1035条第7款,于 1896年3月30日在圣彼得堡市对被告进行审讯。出席的有圣彼得堡高等法院副检察官 A.E.基钦。被告对他的供词补充如下:
  我叫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
  我没有去过涅瓦关卡和纳尔瓦关卡外的瓦西里岛上的工人住宅区。向我出示几份手稿(据审讯人员说是从阿纳托利·瓦涅耶夫处搜到的):(1)一份写有《工人事业》杂志字样、按栏列出了不同文章的传单;(2)一份记述伊万诺沃-沃兹涅先斯克纺织工人罢工的手稿;(3)一篇关于机制鞋厂罢工的材料;——对此我作如下说明:这些手稿是我抄写的;向我出示的那篇手写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载于维也纳《新评论报》),也是我的笔迹。这是我在国外逗留[注:这里提到的列宁的几份手稿至今尚未找到。——俄文版编者注]期间所作的翻译,准备把它刊印在俄国的一个刊物上。关于(1)、
  (2)、(3)这几份手稿的实际情况,我无法加以说明。

  原本上有有关人员的签名。

经与原本核对无误:
局副官
多勃罗沃尔斯基中尉


3

  我,独立宪兵团菲拉季耶夫中校,根据 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 1035条第7款,于 1896年5月7日在圣彼得堡市对被告进行审讯,出席的有圣彼得堡高等法院副检察官 A.E.基钦。被告对他的供词补充如下:
  我叫弗拉基米尔·乌里扬诺夫。
  我对本年3月30日的供词不能再作任何补充。关于那卷东西——据审讯人员说,里面有上次审讯时向我出示的我的几份手稿——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对向我指出的有几份揭发我的证词材料这一点,我要说明,我不能作实质性的解释,因为没有对我指明哪些人揭发我。关于我出国旅行的问题,我的说明是:我于1895年春在圣彼得堡得了肺炎,病愈后即去国外。同时,我利用这一机会,曾在巴黎和柏林,主要是在柏林皇家图书馆,从事我的专业科目的研究。我同侨民没有进行过任何联系。

  原本上有有关人员的签名。

经与原本核对无误:
局副官
多勃罗沃尔斯基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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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独立宪兵团菲拉季耶夫中校,根据 1883年公布的亚历山大二世皇帝审判条例的刑事诉讼条例第 1035条第7款,于 1896年5月27日在圣彼得堡市对被告进行审讯,出席的有圣彼得堡地方法院副检察官A.A.哥列梅金。被告对他的供词补充如下:
  我叫弗拉基米尔·乌里扬诺夫。
  对向我出示的那封由 .波洛夫署名寄到喀山街(61号住宅
   A11号或括号内:11号住宅61号)的信,我作如下说明:无论这封信的笔迹,还是给我写信的人的姓氏,我一点都不熟悉,这封寄到我从来没有住过的住所的信,显然不是写给我的。向我出示的那份于1896年4月25日从雷根斯堡发往圣彼得堡3号弗·乌里扬诺夫收的内容为……[注:抄件中的德文电报稿很不清楚,因而未能把电报的内容复原。——俄文版编者注]的电报,按其内容判断,电报显然不是发给我的,而是发给某个商人的。由于上次审讯时向我指出,有材料证明我在国外同侨民普列汉诺夫来往,而没有告诉我,这是些什么样的材料以及这可能是哪一类性质的来往,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说明:我听说,侨民普列汉诺夫住在日内瓦附近,而我既没有到过日内瓦,也没有到过日内瓦附近,因此我不可能同他有来往。

  原本上有有关人员的签名。

经与原本核对无误:
局副官
多勃罗沃尔斯基中尉



载于1927年《列宁研究院院刊》第1辑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6卷第443—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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