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信提纲
[注:信见本卷第194—198页。——编者注]
(不晚于1922年5月20日)
(a) (b)
双重领导和对法制的监督。
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争取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反对对省执行委员会人员的傲慢态度?
认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持这种观点是否就是傲慢态度呢?
双重领导——在那些需要考虑到差别的地方:
卡卢加省的和喀山省的农业、工业、整个行政管理。法制只能有一个。否则既无文明,又无政治常识。
统一的法制——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不管理行政,也不决定任何事情。[注:手稿上前六段已被删去。——俄文版编者注]
它监视法制:不停止省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也不判断其是否适当(象工农检查院那样),而只维护统一的法制。
因此,极大的原则性错误——和根本错误地搬用双重领导的原则。
此外还有地方影响的问题。
无法纪的海洋和地方影响的危害。例如清党。是否能否认这一点或者从中看到有对省执行委员会人员的傲慢态度?
有10名或100名能够同地方影响作斗争的党员吗?
(αα)组织局+政治局+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央机关=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αα)
A总结=地方官僚加地方影响=劳动人民与政权之A间最有害的障碍
B法制和文明至少应是统一的,而不是“卡卢加省”的。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427—42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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