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德国公司财团的合同问题
给约·维·斯大林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166]
(1922年10月18日)
致斯大林同志并转政治局
抄送:加米涅夫同志
我仔细地看了同奥托·沃尔弗的合同。我发现,加米涅夫同志的反对意见完全出于误会,我认为应当明天就把问题提请政治局决定,因为我和加米涅夫之间的分歧要求作出权威的最后决定。
加米涅夫在便条中写道,我们“承担了向沃尔弗购买其货物的义务”。这完全是误解。我在阅读合同时从许多条文中看到,我们有权审查沃尔弗交给我们的货单。我们丝毫没有承担向沃尔弗购买货物的义务。如果沃尔弗不能提出我们同意购买的货单,那么,合同仅适用于我们已同意向沃尔弗购买的那部分货物。此事我今天已经向列扎瓦,也向弗鲁姆金详细问明,他俩都肯定说,我们丝毫没有承担购买沃尔弗的货物的义务。
加米涅夫同志说什么列扎瓦“加深了”他的怀疑,这同样是由于他产生了误会。事实上,斯托莫尼亚科夫的那个写在第62号议定书第2页上并为我们全体经济工作人员一致接受的建议,应作完全不同的解释。这个建议就是要沃尔弗尽可能多向我们提供机床及其他必需的设备,例如电力托拉斯所必需的设备,以利于我们正在恢复的工业。沃尔弗会同意这样做,是因为这种订货也将使他得到收益,而整个德国五金工业都需要有订货。机床和机器,例如电力托拉斯所需的机床和机器,之所以是我们绝对必需的,是因为我们的这项工业才开始复兴,而对我们至为重要的是发展我们的这项工业,用德国的生产资料来彻底地巩固它。
由此可见,列扎瓦的修改意见是根据正确理解的俄国经济利益作出的,俄国目前需要贸易保护主义,对整个轻工业来说尤其如此,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够比较容易地恢复轻工业,从而保障我国无产阶级的利益。列扎瓦的修改意见与任何自由贸易,甚至与保留关税的边境开放都毫无共同之处。加米涅夫同志在便条结尾写道:
“结论:为了延期一年向沃尔弗支付我们还不清楚的货物的价款,我们现在就给他采购和出口原料的垄断权。这太便宜了。”
这纯属误解。不可能想象有比我们同沃尔弗签订的合同更为有利的合同了。我们付给他的年息为10%,甚至英国现在也得付7%,德国政府则付12%。这是一。我们向他购买的绝不是什么还不清楚的货物,而都是我们按照清单审核过的准许进口的货物。这是二。第三个情况是:我们给他采购和出口的垄断权,是因为实行同任何关税都毫无共同之处的利润分成。这就是说:第一,我们获得10%的红利;第二,我们同沃尔弗一样,获得10%的利润;第三,如果利润超过40%,我们就得到其余部分的75%,而财团只得到25%。
我认为,同沃尔弗的合同是和德国资本主义企业签订的一种典型的合同。
这样的合同对我们有无限的好处,因为我们可以从肯定不止一个100%的利润中分得一半。这样,我们正在恢复的工业的利益,因而也是我们工业企业的利益都完全得到保护。丝毫不会有那些即使是有条件地、即使是暂时地开放边境可能造成的使我们大受损失的后果。因此我绝对坚持批准同沃尔弗的合同,并且由于此事极端紧急,我请求明天就把问题提交中央政治局。随信附上同沃尔弗的合同和加米涅夫同志的便条。[167]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225—227页 |
注释:
[166]指俄罗斯联邦政府同以奥托·沃尔弗为首的德国公司财团于1922年10月9日在柏林签订的协定。协定包括总议定书和三个合同。第一个合同包含筹建中的合营的俄德贸易股份公司的总章程,规定了分配利润和解决争端的程序。第二个合同调整了该公司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监督下进行贸易工作的程序,解决了商品采购、进出口和确定价格的问题。按照第三个合同,财团向苏俄政府提供为期一年的50万英镑商品信用贷款,用于采购财团的产品,按年利率10%计息,并按同样的条件向俄德贸易股份公司提供75万英镑的贷款,同时指出今后提供贷款的可能性。这几项合同的有效期未作规定,一方提前12个月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建立该公司的议定书于1922年11月16日在柏林签字。到1923年春季,该公司已在莫斯科、彼得格勒、顿河畔罗斯托夫等城市开设了分公司。苏维埃俄国同奥·沃尔弗财团签订合同并予以批准,在国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同其他企业主及公司举行谈判创造了有利的气氛。
但后来该财团规避履行由协定产生的义务,于1924年退出了俄德贸易股份公司。——226。
[167]人民委员会于1922年10月19日批准了同以奥·沃尔弗为首的德国公司财团签订的合同。同日,列宁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同奥·沃尔弗公司签订租让合同一事作了报告。根据列宁的批示,关于人民委员会批准这项合同的消息于1922年10月20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37号上发表,并用电报发往国外。——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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