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关于成立苏维埃共和国联盟(9月26日)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1:37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关于成立苏维埃共和国联盟[161]给列·波·加米涅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信   9月26日   加米涅夫同志:您大概已从斯大林那里收到了他的委员'...

关于成立苏维埃共和国联盟[161]LkE品论天涯网

给列·波·加米涅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信LkE品论天涯网



  9月26日

  加米涅夫同志:您大概已从斯大林那里收到了他的委员会关于各独立共和国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决议。
  如果没有收到,请立即从秘书那里要来看一下。我昨天同索柯里尼柯夫,今天同斯大林谈过这个问题。明天将要会见姆季瓦尼(被认为有“闹独立”嫌疑的格鲁吉亚共产党员)。
  依我看,问题极端重要。斯大林有点操之过急。您曾经打算研究这个问题,甚至已经作过一些研究,您要好好考虑一下;季诺维也夫也一样。
  斯大林已经同意作一个让步。在第1条中把“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改成——
  “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我希望,这一让步的精神是明白易懂的: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即“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
  这样一来,第2条也要作修改。例如,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外,建立一个——
  “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全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
  如果前者和后者每星期各开会一次(或者后者每两星期开会一次),这是不难安排的。
  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

  第2条第二段可以保留:不满意者(对劳动国防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全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不得因此停止执行(与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内相同)。

  第3条可以保留,措辞要修改:“合并为全联邦的各人民委员部,留驻莫斯科,同时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各相应的人民委员部在加入欧洲和亚洲共和国联盟的所有共和国中均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
  第3条第二段保留;为了更加平等似可写成:“由加入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
  第三段斟酌一下:是否以“必须的”代替“适当的”?或者是否加上有条件地必须遵守的规定,即至少要征求意见,只有在“特别紧急重要”的情况下才允许不征求意见就作出决定?

  第4条似可也写成“按照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协议合并”?

  第5条似可补充:“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或者具有协商性质的)联席(或共同的)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
  附注(1)和附注(2)作相应的修改。
  斯大林同意推迟到我回来后再把决议案提交中央政治局。我在星期一,即10月2日回来。希望在上午能同您和李可夫会见两小时,比如说12点到2点,如果需要,可在下午,比如说5点到7点或6点到8点。
  这是我的初步方案。我将根据同姆季瓦尼和其他同志的谈话作补充和修改。务请您也这样做,并给我答复。

  您的 列宁

  附言:副本分送政治局全体委员。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211—213页



  注释:

  [161]这封信是在俄共(布)中央准备讨论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问题时写的,对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了原则性指示。
  根据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建议,俄共(布)中央组织局于1922年8月11日成立一个委员会,为即将召开的中央全会讨论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问题作准备。参加这个委员会的有斯大林、瓦·弗·古比雪夫、格·康·奥尔忠尼启则、克·格·拉柯夫斯基、格·雅·索柯里尼柯夫和各民族共和国的代表——萨·阿·阿加马利-奥格雷(阿塞拜疆)、亚·费·米雅斯尼科夫(亚美尼亚)、波·古·姆季瓦尼(格鲁吉亚)、格·伊·彼得罗夫斯基(乌克兰)、亚·格·切尔维亚科夫(白俄罗斯)等。斯大林拟了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关于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这一草案的基本点是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即所谓“自治化”。草案先发给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讨论。讨论结果表明,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对这个草案,白俄罗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张保持各独立共和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尽管这样,这个草案在9月23—24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经过一些修改和补充,仍以多数票通过。这个决议的最后文本即列宁信中所说的决议,全文如下:
  “1.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各苏维埃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缔结关于它们正式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是适宜的,关于布哈拉、花拉子模和远东共和国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目前只限于同它们在关税、对外贸易、外交和军事等方面缔结条约。
  附注:第1条中提到的各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中的相应修改在这个问题按苏维埃程序通过后进行。
  2.与此相应,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是第1条中提到的各共和国的中央机构所必须执行的,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对于这些共和国的联合的人民委员部也是如此。
  附注:这些共和国的代表参加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3.第1条提到的各共和国的对外事务(外交人民委员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军事、交通(地方交通运输除外)和邮电人民委员部同俄罗斯联邦的相应机构合并,而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人民委员部则在各共和国驻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
  全权代表由俄罗斯联邦各人民委员同各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后指派。
  认为在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的国外代表机构中有有关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是适当的。
  4.各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各人民委员部正式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
  5.认为第1条提到的各共和国的其他人民委员部,如司法、教育、内务、农业、工农检查、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人民委员部,是独立的。
  附注1:上述各共和国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机构服从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指令。
  附注2: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只对民事案件有大赦权。
  6.本决定如得到俄共中央赞同,将不公布,而作为通令发给各民族共和国的党中央,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前,先通过上述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苏维埃程序予以贯彻,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时,再作为这些共和国的愿望予以公布。”
  9月25日,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斯大林拟的草案、委员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送给了在哥尔克的列宁。同时,中央书记处把委员会决议分发给了俄共(布)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列宁看了委员会的材料后于9月26日给政治局委员们写了这封信。9月27日,斯大林给列宁写了回信(同时寄发政治局委员)。在回信中,他同意列宁对第1条的改动,但对其余的改动有所保留。不过斯大林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按照列宁的建议修改了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后的决议由斯大林、奥尔忠尼启则、米雅斯尼科夫和维·米·莫洛托夫签署,分发给全体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其全文如下:
  “1.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共和国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缔结关于联合成‘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而同时为每一个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的条约是必要的。
  2.认为‘联盟’的最高机关是‘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外高加索联邦、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按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代表的人口分配。3.认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的‘联盟人民委员会’是‘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4.加入‘联盟’的共和国和联邦的外交人民委员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陆军人民委员部、交通人民委员部和邮电人民委员部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应的机构合并,而‘共和国联盟’的各人民委员部在各共和国联邦中有自己的全权代表以及规模不大的机构。这些全权代表由‘联盟’的各人民委员同各联邦和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后指派。
  附注:认为吸收各有关共和国代表参加外交人民委员部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相应的国外代表机构是必要的。
  5.加入‘共和国联盟’的共和国和联邦的财政、粮食、国民经济、劳动和检查等人民委员部及其同反革命作斗争的中央机关服从‘共和国联盟’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和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
  6.认为加入‘联盟’的共和国的其他人民委员部,如司法、教育、内务、农业、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人民委员部,是独立的。”
  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通过了以列宁的提议为基础写成的决议,把它作为中央委员会的指令,并委托以斯大林为主席的新的委员会起草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法令草案,以提交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
  1922年12月30日,举行了全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正式成立。——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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