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决定草案的意见[231]
(1922年2月28日和3月16日之间)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草案)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1)
责成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对一切社会团体、私人团体、机关和企业的活动无例外地都进行监督,看它们是否履行对国家机关承担的义务。
(2)
为执行此项任务,授权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
(3)
1.对于以拨款、补贴和贷款方式由国家发放给上述团体、企业和机关的或根据与国家签订的合同而提供给它们的一切资金和物资,实行事后监督,并检查它们履行义务的一切活动……
致斯大林同志
不妥。 (1)不是“责成”,而是说明现行法律及其在某方面的欠缺。 (2)不仅从这个角度,还要从法制角度,从为新的法律收集材料的角度,以及从其他许多角度来看。 (3)不仅是“由国家发放的”。 | |
要非常快!! | 要再改写一遍。要考虑得极其周密。要写得非常详尽。要写得整个看起来不是一个新的法令,而是旧法令的说明和综合。由人民委员会通过,如有人不满,则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 快!快!! 请改写后将这份草案和新的草案一并送给我。 |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413—414页 |
注释:
[231]列宁对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的决定草案的意见,在这个决定最后审订时得到了考虑。列宁1922年2月14日、15日和28日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和2月28日给斯大林的信以及2月15日在伊·吉·科布连茨的材料上和2月28日在瓦·伊·雅洪托夫的材料上的批语,也都谈到了由工农检查院监督私营企业的活动问题(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2卷)。——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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