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共(布)中央关于出席热那亚会议的苏维埃代表团的任务的决定草案[227]
(1922年2月24日)
仅供政治局委员传阅
中央委员会决定草案
1.中央认为,李维诺夫同志在提纲中对(出席热那亚会议的我方代表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估计是正确的。
2.中央批准副团长契切林同志拥有代表团团长的全部权力。3.万一契切林同志生病或离开,其权力依次转交给以下两个三人小组之一:(一)李维诺夫、克拉辛、拉柯夫斯基;(二)李维诺夫、越飞、沃罗夫斯基。
4.关于承认戛纳条件问题,我方代表团应竭力回避。如果回避不成,如果直接向我们提出最后通牒,那就把克拉辛的方案提出来试一试:“所有国家都承认它们的国债,并负责赔偿由本国政府的行动造成的损失。”
如果这也不行,那就准备破裂,同时明确声明我们准备承认私人债务,但是我们不愿意躲躲闪闪,而要指出,我们认为这些债务,和我们的其他全部债务一样,已经被我们的反要求抵销了。我们不允许在我们与所有资产阶级国家之间有一个最高仲裁,因为争执是在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之间进行的。
如果不得不破裂,也要十分明确地指出,破裂的根本的和唯一的原因是一小撮私人资本家如厄克特之流贪得无厌,而各国政府正在为他们效劳。
还可以对这些资本家作一个最大限度的让步:给他们优先承租权(即如果我们要把他们原有的产业全部或部分地按某种条件租让给某个人,那么,我们保证按同等条件优先租让给原先的所有者)。
5.考虑到资产者可能竭力不让我们充分阐述自己的纲领,我们必须努力做到,在第一次发言时就阐述纲领,即使不能充分阐述,也要讲一下,或者提一下,哪怕是点一下也好(随即公布较详尽的内容)。
6.我们的纲领应不隐瞒我们的共产主义观点,但只限于最一般地和扼要地提一提这些观点(比如用附属句的方式),并直率地声明,我们认为在这里宣传我们的观点是不适宜的,因为我们是来签订贸易协定,是来谋求同另一个阵营(资产阶级阵营)中的和平主义部分达成协议的。
我们应当把第二国际和第二半国际式的以及诸如凯恩斯式的和平主义和半和平主义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看作并称作那一阵营的和平主义部分(或者另外再专门选一种客气的称呼)。
我们在热那亚的主要政治任务之一,如果不说是唯一的主要政治任务的话,就是把资产阶级阵营的这一翼从整个阵营中划出来,努力迎合这一翼,并且公开宣布,在我们看来,可以而且欢迎同他们签订贸易协定,甚至签定政治协定(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向新制度和平演变的不多的机会之一。我们共产党人对此虽然不大相信,但是作为一个大国的代表,面对着跟自己敌对的占多数的其他大国,我们同意并认为有义务帮助试验一下)。
要想尽一切办法加强资产阶级的和平主义一翼,哪怕能给这一翼在竞选中增添一线胜利的希望也好;这是第一;第二,分化在热那亚会议上彼此联合起来对付我们的资产阶级国家。这就是我们在热那亚会议上的双重政治任务。绝对不是充分阐述共产主义的观点。
7.尽一切努力详细阐述和广泛宣扬(如果不能通过发言,就通过报刊)在俄国和在欧洲恢复国民经济的计划,——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材料的精神并以这些材料为基础。
8.如果资产阶级阵营在热那亚会议上向我们提出最后通牒,要求不得涉及和平主义问题,只谈狭窄的贸易问题,那么我们应当表示遗憾,但是应当接受这个最后通牒,并说明我们参加这个会议有两个目的:和平主义的目的和贸易的目的。现在只剩下一个目的了。
9.中央在把详细研究如何阐述和平主义纲领的任务交给代表团时,仅给予一般的指示:要尽量广泛地阐述这一纲领,以便加深国际资产阶级的和平主义阵营同暴虐的资产阶级、侵略的资产阶级、反动的资产阶级的阵营之间的裂痕。
10.在贸易和租让问题上(包括借款问题)可以提出北方的森林等作为主要担保。我们不做有损我国权利的事。未经中央委员会来电特许,不得签署条约。
列宁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406—408页 |
注释:
[227]列宁的这个决定草案连同斯大林的两条补充意见一起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于1922年2月28日通过。斯大林的补充意见是:“1.关于承认苏维埃政权的问题不在会议开始时,而在会议结束时(即在为达成经济协议作多种尝试以后)提出,并且也不要以此作为最后通牒;2.在会议上不要(象克拉辛那样)把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农业合作社等提出来作为俄国方面(订立协议)的主体,而要记住只有一个主体,这就是俄罗斯国家。”——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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