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立工资基金审定委员会的建议的修改意见[151]
(1921年11月29日)
建议作如下修改:
将第2条第1款的开头改为:“根据人民委员会11月10日决定成立的工资委员会(加米涅夫、施米特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仍保留,委托它对工资基金委员会进行监督……(以下如原文)……未经工资委员会许可不得提高工资标准。”
列 宁 11月29日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60页 |
注释:
[151]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于1921年11月26日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粮食人民委员部关于口粮定额问题的建议,并查明有无必要成立一个工资基金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拟了一个草案,建议撤销工资委员会,另外成立一个附属于劳动国防委员会的中央工资基金委员会。这里收载的是列宁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委员会的草案按照列宁的意见修改后于12月1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
手稿上有一处笔误:工资委员会是根据人民委员会1921年11月1日(而不是11月10日)的决定成立的。——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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