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瓦·米·米哈伊洛夫的便条并附俄共(布)中央
关于同鲁特格尔斯小组达成协议问题的决定草案[116]
10月19日
米哈伊洛夫同志:
现附上鲁特格尔斯小组对劳动国防委员会决定(即中央的决定)的答复。
我认为,这就等于接受了我们的条件。
因此,现附上中央的决定草案,并请尽快交政治局委员传阅。要非常快!
致共产主义的敬礼!
列宁
鉴于发起人小组(鲁特格尔斯、海伍德、卡尔弗特同志)已接受劳动国防委员会10月17日决定中所提出的条件,中央作出如下决定并委托劳动国防委员会作出决定:
劳动国防委员会决定:
(1)确认同发起人小组已达成协议;
(2)建议波格丹诺夫同志立即拟出一份下达关于开始采购木柴和木材等物的紧急命令的电稿,并交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签署;
(3)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在两天内提出修改后的合同的最后文本,以便劳动国防委员会在星期五即1921年10月21日审批;
(4)10月22日,星期六,即在劳动国防委员会于10月21日批准合同后,立即按合同规定付给鲁特格尔斯同志5000美元。
以下内容不写入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中央委托波格丹诺夫同志、古比雪夫的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根据如下精神对合同进行修改:(1)劳动国防委员会在最后审批“组织委员会”名单之前和之时有权参与调整该委员会的增补人选;(2)苏维埃政权各种各样开支的总数不超过30万美元;(3)一旦解除合同,苏维埃政权不承担任何财务上的义务(或者只承担俄罗斯联邦法院或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义务)。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177—178页 |
注释:
[116]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于1921年10月20日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决定草案。文件末尾的几条建议写入了同鲁特格尔斯小组签订的协议。关于谈判情况,见本卷第148—149、166—167、168页。——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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