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直属财政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补充和修改意见[92]
(1921年4月14日)
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的委员会
关于改革纸币流通问题的决定
1.确定货币改值的比率不小于1∶1000。
2.规定各地同时开始改革,要有一定的兑换期限,其时间长短各地区可以有所不同。
3.宣布货币改值的确切时间以后另定。
4.确定从货币改值时起国家出售商品一律按新币计价。
5.确定以叶努基泽同志提出的称作“共和国流通券”的样券作为新纸币的式样,并责成叶努基泽同志在1921年10月15日前提供至少50亿卢布面值尽量小的纸币。
6.新纸币定名为“国家货币”。
7.新纸币上保留“伪造必究”字样。
8.删去外文。
9.仅用国徽标明该纸币由俄罗斯联邦发行。
10.新纸币发行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和财政人民委员签署。[注 :列宁删去了第10条,而将第11条改为第10条。——俄文版编者注]
11.责成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通知各报编辑部,不要在报刊上透露即将实行币制改革的消息。
11.+保留该委员会,以便系统地(通过中央统计局)研究:
(1)物价的涨落
(2)国家的商品储备
(3)城乡商品流转和有关币制改革的其他问题。
(4)[注:这一条列宁未写出。——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3卷第388—389页 |
注释:
[92]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直属财政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经列宁修改补充后,于1921年4月14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批准。——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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