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理分配劳动居民住房的办法的法令草案的意见[74]
(1920年5月25日)
我认为,第9条不合适。人民法庭太弱了。
应当责成各地方卫生局(+劳动人民委员部)
(a)颁布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b)对不讲卫生等行为可以不经法庭审判,处以一个月以内的拘留或两个月以内的强制劳动
(c)组织群众监督住房的卫生(通过苏维埃下设的专门的小分队)。
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431页 |
注释:
[74]这是列宁在审阅人民委员会关于合理分配劳动居民住房的办法的法令草案时写下的意见。法令草案根据列宁的意见作了修改后,由人民委员会1920年5月25日会议通过。法令发表于1920年6月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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