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防委员会关于吸收林务员参加木材采伐工作的决定草案的修改[113]
(1920年3月12日)
国防委员会决定:
1.林业总委员会和各省林业委员会对贯彻国防委员会1919年11月21日关于吸收林务员参加木材采伐工作的决定[114]采取漫不经心、令人难以容忍的态度,因此必须给予最严厉的警告。警告林业总委员会和各省林业委员会:如果它们不是极其认真地执行法令的话,则其全体成员将被交付法庭审判。
2.国防委员会宣布:国防委员会1919年11月21日的决定,要求所有林务员,不论他们从事何种日常工作,都应毫无例外地(唯一的例外情况规定于后)完成个人劳动定额,即每月不少于5立方米(50岁以上者不少于4立方米)。
3.国防委员会委托各省肃反委员会,在全俄肃反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下,对[不执行者]未按上述定额采伐木材、违犯个人劳动法令的林业部门所有[官员]工作人员[进行][实行]进行处罚,至少应处以几个星期日的拘留。
附注:按有关的省林业委员会或林业机关其他全权代表的确切命令或决定,被指名免除个人伐木劳动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可免受处罚。但省肃反委员会应对被免除个人劳动的人是否确实从事木材采伐所必需的工作进行检查。
4.省肃反委员会每月应向国防委员会提出它们执行本决定的情况简报。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第86页 |
注释:
[113]这个草案原来是副国家监察人民委员瓦·亚·阿瓦涅索夫写的,除第一条外均由列宁删去并另拟。经列宁修改和补充的草案,于1920年3月12日由国防委员会批准。
本篇中黑体字部分是列宁所作的修改,其余部分是决定草案的原文。——[223]。
[114]指国防委员会1919年11月21日所作的《关于吸收林业主管部门全体职工和农业人民委员部所有林业机关参加采伐木材的决定》。这个决定载于1919年11月2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68号。——[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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