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善国营农场组织的措施的决定草案[112]
(1920年3月9日)
在改善国营农场的组织和经营方面,整个工作的重点是:第一,坚决反对带有明显的地主特点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其表现为采用货币地租、对分制地租等等;第二,坚决改变劳动纪律极度废弛和劳动生产率极端低下的状况。
要求各省农业局和国营农场提出确切材料,说明他们在斗争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事实上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果。指定负责工作人员,如他们不执行本决定,没有消除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对他们提出起诉。要坚决把那些经营极糟的农场的管理人员全部撤换。国营农场应分为教学示范型、专业型、生产型和纯消费型这几种,对这些农场的实际情况应分别进行登记。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212页 |
注释:
[112]1919年12月23日,人民委员会讨论了从国营农场取得的余粮的数量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由粮食人民委员部、农业人民委员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中央统计局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其任务是按照列宁的指示就改进对国营农场的计算与监督,改善国营农场组织的措施提出实际建议。委员会由农业人民委员谢·帕·谢列达召集,定于三周后向人民委员会作出报告。1920年1月27日,人民委员会审议并批准了谢列达所提出的关于国营农场管理的细则草案。3月9日,人民委员会讨论了委员会所作的报告。这里收载的决定草案是列宁在审议这个问题时提出的。4月15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农业人民委员部制定的《关于改善国营农场组织的措施的决定草案》。——[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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