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者的审判[110]对法令草案的意见和修改
(1920年3月4日)
(1)划分的理论是不适用的。
(2)法庭和监狱起伤害作用。
(3)谁知道孩子们的心理?审判员还是鉴定人?
(4)特殊的机关?
(5)投机倒把分子和其他人?累犯?
(1)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同卫生人民委员部、教育人民委员部及中央统计局协商制定出追究和审理未成年者每一案件的报告方式。
(2)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和卫生人民委员部加强为身心不健康的未成年者成立医疗教育机关的工作。
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更严格地监督审理未成年者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194页 |
注释:
[110]人民委员会1920年3月4日会议讨论了关于对未成年者的审判的问题。这里收载的是列宁对司法人民委员部所拟的法令草案的批语和他拟的决定草案。会议批准了经过列宁修改的教育人民委员部所拟的法令草案。法令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签署,刊登于3月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51号,标题是《关于被控有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者的案件》。——[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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