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商品储备问题的决定草案[108]
(1920年3月2日)
责成外贸人民委员部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就打击私藏可供出口的商品和储备物资者一事取得一致的意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25页 |
注释:
[108]这个决定草案是在人民委员会1920年3月2日会议讨论列·波·克拉辛关于对外贸易问题的报告时提出和通过的。作这个决定是为了贯彻人民委员会1920年2月10日批准的对外贸易提纲的第17条,这一条的内容是:“由外贸人民委员部、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查清并确定供对外贸易专用的共和国商品储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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