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人和职员奖励条例草案的意见[57]
1920年2月1日
对奖励问题以下几点很值得怀疑。
第4条——定额的规定完全是随意的(把“最佳”定额,即在使用最好的机器等情况下的定额,打50%的折扣,不多不少50%。这完全是随意定的。能不能更精确些?公布定额以便监督?或者把定额交科学技术等部门审核,在公报上公布?)。[58]
总报表:各种奖金的最大数额。没有规定申报这个项目。这样会不会使纯属舞弊的行为实际上合法化?
应该吸收消费者监督定额。有没有这样的先例?合作社有吗?等等。
草案散乱,抽象,不切实际,规定的倒是很全,但毫无检查措施。
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82页 |
注释:
[57]这是列宁对劳动人民委员部拟订的奖励条例草案的意见。根据小人民委员会1920年2月1日会议的决定,这个草案被退回劳动人民委员部,由它按照列宁的指示进行修改。6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由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起草的《关于批准奖励方案的程序的法令》。法令公布于6月1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92]。
[58]草案中的这一条是:“应以最佳生产技术条件下技术上可能达到的生产量作为规定生产定额的基础,在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正常的状况下应确认这种定额。鉴于当前工业的一般情况,应对这个在技术上可能达到的定额打一折扣,但决不能超过50%,然后再定出实际的生产定额。对于不同的生产部门、不同的企业和它们的不同类别,实际定额可以有所不同。”——[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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