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社的决定草案和指示[49]
(1920年1月26日)
明天提交人民委员会的法令草案,并不是谈合作社的合并,而是谈最后完成各类合作社的联合。该草案对奥·尤·施米特提出的草案作了修改,目的是为了格外谨慎地对待地方上非消费性的生产合作社,并在最短期间内取消各合作社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
指示如下:
(一)更多地关心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只是关心富人和富农的利益,按照这种精神修改法令序言部分的措辞。
(二)更广泛地帮助生产合作社,同时要特别发挥地方的主动性,提倡高级形式的农业和手工业。
(三)新的全国合作总社在联合各种生产合作社时所采取的具体步骤,须经人民委员会批准。
(1)委托瞿鲁巴和列扎瓦向人民委员会提出一个决定草案(先不确定草案是否公布),更恰当、更系统、更明确地作出合作社参加采购各种产品的规定,作出参加的形式、方式、条件和方法等项规定。
(2)委托中央统计局会同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粮食人民委员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在……期限内拟订一个计划,对各地在合作社参加或不参加的情况下采购食物的方法和结果进行抽查。
将计划提交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
考虑一下,是否也可以采用发调查表的方法,如果可以的话,是否把调查的项目简要地报告人民委员会?
调查的目的是:详细研究虽然为数不多但很典型和确切的事实,如产品的收集、运送、保管、转运怎样进行,产品有哪几种,数量多少,转运距离多远,等等?采取强制手段的次数有多少,情况如何?是否用商品来交换,用了多少,用了哪些商品?已征集的和超额的部分的百分比各占多少,征集的期限多长?各类农户参加交粮的情况如何(如果他们获得了商品,在这方面各类农户情况又如何)?
载于1950年《列宁全集》俄文第4版第3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74—75页 |
注释:
[49]《关于合作社的决定草案和指示》是列宁在合作社问题会议上写的。这次会议由列宁主持,于1920年1月26日举行。会议根据列宁的指示通过了一项决定,这一决定是人民委员会1920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各类合作社组织联合的法令》的基础。根据这一法令,各级信用合作社并入同级的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的全俄中央机构与中央消费合作总社联合,成为它的部级机构。所有这些措施均由设在粮食人民委员部之下的合作社事务总委员会负责实行。为适应以上这些变动,人民委员会在同一天,即1月27日,还通过了《关于撤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的法令》,将全俄及各省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和财产移交给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及各省消费合作总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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