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农检查院条例》草案的意见和补充
(1920年1月24日)
送:斯大林同志 抄送:阿瓦涅索夫、托姆斯基、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席团委员基谢廖夫 |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注:见本卷第71页。——编者注],我认为应该把三个草案并成一个。
我认为还要补充下列几点:
(1)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所属工农检查“司”应当是一种临时性的机关,其任务是把工农检查制度贯彻到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各个部门中去,然后这个独立的部门就可取消。
(2)目的: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
(3)为此,地方上应当编造名册(依据宪法),除公务人员等等不参加以外,吸收所有其他人员轮流参加工农检查工作。
(4)参加的方式应该依照参加者的水平而异:不识字的、水平极低的工农可以充当“目击者”、证人、见证人或见习者,经过一定考验的、识字的和水平高的工农可以享有全权(或几乎全部权利)。
(5)应该使工农检查机构特别注意(还应该制定严密的条例)并扩大对于产品、商品、仓库、工具、材料、燃料等等(特别是食堂等单位的)的计算的监督。
必须吸收妇女而且是全体妇女参加这一工作。
(6)为了不因吸收大批人参加而发生混乱,应当确定逐步吸收、轮流替换等原则。同时必须周密地考虑参加的方式(一般一次吸收两三个人,在极少的和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多一些,以免因为他们而让职员白白耽搁工作)。
(7)应该拟就详细的指示。
(8)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官员必须(依照特别指示):第一,吸收工农检查机构的代表(或代表小组)参加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各项工作;第二,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讲大课(讲课必须根据经过特别批准的提纲进行,要通俗易懂,要说明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原则和工作方法。如不是讲课,可以宣讲我们即将出版的小册子,即在党的特别协助下将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即由斯大林和阿瓦涅索夫负责出版的小册子)。
(9)逐步地请各地农民(必须是非党农民)参加中央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工作:起初即使每省只有一两个人也行(如果没法再多的话),以后根据交通情况及其他条件再行增加。对非党工人也应该如此。
(10)通过党和工会来逐步开展对劳动者参加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工作情况的检查,即通过它们检查:是否人人都参加这一工作,在培养他们参加管理国家事务方面,这种做法的效果如何。
列宁 1920年1月24日 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65—6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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