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工人检查问题的指示(1920年1月23日)

字号+作者:列宁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30 11:24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工人检查问题的指示[44](1920年1月23日)   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遵照执行俄共中央的指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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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1月23日)QRf品论天涯网



  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遵照执行俄共中央的指示:
  一、任何国家管理部门都不得建立新的机构,而应改善现有的各人民委员部。
  二、大力发展、加强和扩大工农检查机构,使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一切工作全盘“工人化”(及“农民化”)。
  三、工人检查不应吸收熟练工人参加,而只应吸收非熟练工人主要是妇女参加。
  四、在阿瓦涅索夫的参与下立即拟订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所属工农检查机构的新草案,并在1920年1月28日以前提交政治局。


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64页



  注释:

  [44]关于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的问题是1919年底提出的,在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上讨论过。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随后成立了一个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起草工农检查院条例。当时提出了三个草案:莫斯科工人检查院草案(载于1920年1月6日《真理报》第4号)、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联合草案(载于1920年1月2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4号)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草案(未公布)。由于专门委员会没有取得结果,问题转交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讨论。1920年1月23日,政治局会议决定发出列宁草拟的这项指示。
  根据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这个指示和列宁的意见(见本卷第72—74页)拟订的《工农检查院条例》,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0年2月7日会议通过(载于1920年2月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8号)。按照这一条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在吸收工人和农民参加原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各机关工作的基础上”改组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关”。——[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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