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采购原料指示的决定草案[29]
(1919年12月30日)
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于星期六[注:即1920年1月3日。——编者注]以前把指示修改好,以便全面贯彻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具体是
(1)关于否决权问题[30];
(2)更严格更全面地贯彻征收原则;
(3)确定发挥地方主动精神和奖励其成绩的详细的规定和办法;
(4)制定反对拖拉作风的办法。
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中提到的指示的草案全文应于一周内提出。[31]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22—423页 |
注释:
[29]人民委员会1919年12月30日会议讨论了关于采购原料的指示的草案。会议通过了列宁拟的这个决定草案。——[52]。
[30]指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定》中的一项规定:各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属各局的局长和局务委员会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但相应的人民委员有权否决局长的人选;在有分歧意见时,问题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52]。
[31]全俄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定》要求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制定一个细则,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中央和地方机构在同特别重要的国营工厂、托拉斯企业等等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决定》指出,细则应当无条件地保留所有这些企业对中央主管机关的隶属关系,同时也要规定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和以什么样的方式隶属于省国员经济委员会,以便最适当而迅速地满足地方的需要。——[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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