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俄共(布)党团委员会条例草案的意见[157]
(不早于1919年12月4日)
(1)俄共中央组织局开会研究工会运动的一切问题,都必须邀请托姆斯基同志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党团委员会全体成员(该党团委员会必须由俄共中央委员会批准)参加。
(2)关于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党团委员会与中央组织局的相互关系,由该党团委员会制定一个详细章程。章程由中央组织局批准。
(3)《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俄共党团条例》变动如下:
在第1条中删去“领导”一词。[158]
在第3条[159]和第?条中加进(联合会的)“中央委员会”一词。
对某些条文的文字从头到尾重新审订一遍[注:手稿上从“变动”一词起到此处止,已被列宁勾掉。——俄文版编者注]
以此草案为基础,按上述次序重新审议,只作文字方面的修改。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9卷第463页 |
注释:
[157]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在1919年12月27日的会议上讨论了《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俄共(布)党团委员会条例》草案。列宁的意见成了政治局有关决定的基础。——439。
[158]《条例》草案第1条称: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俄共(布)党团是领导全俄工会运动的党组织。——439。
[159]《条例》草案第3条称:“为协调全俄各生产联合组织的行动和最有效最有组织地贯彻共产党在工会运动中的统一路线,一切现有的和新成立的全俄生产联合组织的党团均直属于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党团。”——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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