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拨给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经费的决定
(1919年10月18日)
送人民银行预算局
决定
人民委员会1919年10月17日会议[95]决定:
(1)从国家资金中拨出二亿五千万卢布(250000000),以最后特殊项目列入财政人民委员部中央办公厅1919年下半年的预算,贴补给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用于地方经济。
(2)应在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有关部门监督下使这笔拨款用于直接目的。
(3)应向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说明,为满足全国需要的拨款申请,应按照预算原则规定的一般手续,通过相应的人民委员部报送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有关部门。
(4)责成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在两周内撤销莫斯科市财政局所属的贵金属处,该处已接受的全部贵金属及其制品可移交给人民银行莫斯科办事处。
(5)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应按照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法令,其中包括1918年10月31日关于建立财政局的法令[96],考虑建立自己的各个局(其中包括财政局)的必要性。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9卷第210页 |
注释:
[95]指1919年10月17日小人民委员会会议。——224。
[96]指关于建立省和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财政局的条例和人民委员会1918年11月1日批准该条例的法令(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64年俄文版第3卷第497—503页)。——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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