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之间争执的决定草案[82]
(1919年9月30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
(1)国家监察部本应建议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闭各司法部门,而不应采用发禁令的办法;
(2)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应立即采取最坚决的措施关闭大多属于寄生性的司法部门并禁止把这些部门的人员转移到其他部门。执行情况于一周内向小人民委员会报告;
(3)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对粮食人民委员部司法部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办事拖拉起诉。一周后向小人民委员会报告。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8页 |
注释:
[82]1919年9月30日,人民委员会在审批小人民委员会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控告所作的决定时通过了这个草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以向小人民委员会控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是因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曾经下令撤销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九个司法部门。人民委员会在通过列宁提出的决定草案时增补了第3条,条文是:“要求各委员会在两周内也都提出报告”;同时把列宁所提草案的第3条作为决定的第4条,条文是:“为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司法部门人员办事拖拉起诉,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进行调查,一周后向小人民委员会报告。”
小人民委员会是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所属的一个常设委员会,1917年11月成立。设立小人民委员会是为了减轻人民委员会的负担。小人民委员会预先审议应由人民委员会决定的问题,自身也决定某些财政经济问题。小人民委员会一致作出的决定,经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即具有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如遇意见分歧,则把问题提交人民委员会解决。小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成员由人民委员会从人民委员和副人民委员中任命,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的代表也参加小人民委员会。1930年,小人民委员会被撤销。——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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