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人民委员部修改工作细则的指示
(不晚于1919年8月5日)
按下列各条精神修改农业人民委员部[注:手稿中在“农业人民委员部”之后,还有人民委员会秘书莉·亚·福季耶娃写的这样的话:“关于省和区国营农场管理局的组织和工作”。——俄文版编者注]的工作细则,并通过苏维埃政权各机关切实进行监督:
(1)严禁地主或管家在地主当权时所在的县或邻县的国营农场任职。
(2)编制国营农场管理人员和职员的名册,对他们要象对军事专家一样,从其反革命性着眼严格监督。
(3)增加县土地局、省农业局派驻国营农场的代表的名额,并由县土地局、省农业局对他们加强监督。
(4)要求工会理事会对工人委员会及其工作给予更多的注意并投入更大的力量。
(5)禁止在国营农场中实行对分制以及其他类似办法。
(6)如果国营农场全体人员不能用事实证明他们执行了《社会主义土地规划条例》第59条(帮助当地农民),应立即向法院对他们起诉。
(7)拟订国营农场和工人委员会向当地农民汇报和介绍情况的制度。
(8)要求农业人民委员部和工人委员会,加上一个或两个最重要省份的农业局,每月如实向人民委员会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9)责成中央统计局在由该局委托编写的国营农场情况专题报告中,增加一些为检查上述各条执行情况所必需说明的问题。
(10)重新审查划分给国营农场土地的情况,要特别注意国营农场占有过多土地,或非无产阶级组织侵占国营农场的情况。
(11)应把向省农业局和县土地局所属国营农场提出候选代表作为一条普遍规定。
(12)本工作细则和各项措施须先经谢列达、萨普龙诺夫、弗拉基米尔斯基、瞿鲁巴、米柳亭和哥卢别夫[注:此处手稿中还有莉·亚·福季耶娃写的“组成的”几个字。——俄文版编者注]委员会通过,然后提交人民委员会。[注:此处手稿中还有莉·亚·福季耶娃写的这样的话:“给予委员会一周的限期。委托谢列达召集并作报告”。——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9卷第447—4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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