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印刷局的决定草稿[36]
(1919年3月15日)
(一)一个统一和集中的委员会,必要时起草法令草案。
(二)统计资料,对各类印刷厂进行比较:
(1)由印刷局管理的国有化印刷厂
(2)由各部门管理的国有化印刷厂
(3)由私营企业管理的印刷厂
(三)任务:按期增加两倍?
(四)一个月后提出报告?
(五)工作纪律
(六)计件付酬的工作
(七)工厂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2页 |
注释:
[36]列宁在人民委员会1919年3月15日讨论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印刷局的问题时写了这个决定草稿。以这个草稿为基础,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如下决定:“(一)建议印刷局在其工资条例中务必写入计件付酬的条款。(二)成立一个由印刷局和全俄工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并请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一周内提出关于合并和集中的法令草案。(三)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检查局,吸收印刷局代表参加,在一个月内提出下列各类企业的统计材料:(1)由印刷局管理的国有化企业;(2)由各部门管理的国有化企业;(3)私营企业。(四)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印刷局关于扩大生产、关于在建立工作纪律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调整工厂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之间关系等问题的报告。”(见《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第24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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